縱觀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繳,兩者的目的都是更好地處理稅務問題,實現稅務合規,也都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輔助手段。但是,兩者實質上也存在諸多區別,大有不同。
對比定義可見,首先,兩者的代繳主體不同。代扣代繳的主體是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平臺,這種平臺通常為公司,具體表現為代扣代繳方是公司,納稅義務人則為員工。
而委托代征的代扣代繳主體則是稅務部門選定的代征人,代征人也通常分為兩類:一類是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第二類是與納稅人沒有經濟往來,但是可以幫助稅務機關實現對稅款的催繳入庫的機構。
委托代證和代扣代繳兩者的工作內容上存在一定差異。
由于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繳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不同,一旦未盡職責,兩者承擔的懲罰也會有輕有重。
在代扣代繳的懲罰方面,企業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還會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并對企業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委托代征的懲罰相對較輕,根據《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由于代征人責任未盡或少征稅款的,稅務機關僅對代征人追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兩者相比,委托征收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相對更輕。
代扣代繳包含的稅費種類繁多,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最常見的個人所得稅,是指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代扣代繳機構有義務為獲得個人所得的納稅人代扣稅費。
二是企業所得稅,主要針對的是在國內未設立經營場所,或者雖然設立了場所但是獲得的所得與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代扣代繳的稅費就是針對此類企業所得。
三是增值稅和資源稅,其中增值稅針對境外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內銷售產品但未在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情形;資源稅主要指礦山等資源代理人代扣代繳稅費。
相比之下,委托代征的稅費類型主要包括代征車輛購置稅,委托郵政部門代征稅款,委托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征印花稅,委托交通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等代征船舶車船稅,以及代征批發零售、農貿市場等相關稅費等等。
首先,兩者均適用于靈活用工的場景。共享經濟模式下,各類市場主體與靈工均會發生交易和薪酬結算等,此時,無論是委托代征還是代扣代繳都大有用武之地。其次,兩者都適用于靈活用工的行業領域。
靈活用工的常見領域,包括教育行業、經紀代理服務、電商直播、商業服務、物流外賣、交通運輸等都會產生稅費結算、財務處理等需求,這給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繳提供了廣闊舞臺。最后,兩者的發展前景都頗為廣闊,國內靈活用工龍頭企業趣活科技以及諸多平臺都陸續開始提供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繳服務,這有助于幫助靈工市場實現稅務、財務合規,拓展靈工行業發展空間,推動靈工平臺自身和整個靈工行業實現更快發展。
核定征收、查賬征收、委托代征、代扣代繳,都有什么區別?終于全部說清了!
一、查賬征收
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適用于賬簿、憑證、會計等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主要適用于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因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情形。
三、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稅款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方式的適當使用有利于控制稅源,方便征納雙方,降低征收成本。
四、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代扣代繳的目的是對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如個人所得稅。
五、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義務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稅收網絡覆蓋不到或很難控制的領域,如受托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六、自核自繳
自核自繳也稱“三自納稅”,是指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繳款期限內,根據其財務會計情況,依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繳款書,自行向開戶銀行繳納稅款,且稅務機關對納稅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七、查定征收
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損耗等因素,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査實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一種方式。適用于生產規模較小、賬冊不健全、產品零星、稅源分散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八、查驗征收
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適用于對城鄉集貿市場中的臨時經營者和機場、碼頭等場所的經銷商的課稅。
九、定期定額征收
指對一些營業額、所得額不能準確計算的小型工商戶,經過自報評議,由稅務機關核定一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附征率,實行多稅種合并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征收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關聯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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