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許多船東、船舶運營商、服務商正在努力應對最近實施和即將實施的歐盟關于航運排放和船用燃料的法規(包括 EU ETS 和 FuelEU Maritime)。
歐盟似乎正在以極快的速度搶先開展對國際航運業溫室氣體排放的監管,而更為重要的全球航運監管機構國際海事組織(IMO)則被被一些人批評為環保方面的落后者。
直至去年七月份,2023年船舶溫室氣體減排戰略在IMO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80屆會議(MEPC 80)上通過,減排目標被提前到“在接近2050年前后達到凈零排放”,對中期措施提出“2025年下半年通過,2027年生效”的時間表——一切批評的聲音戛然而止。
本周,國際海事組織的MEPC 81會議將就幾項潛在的中期措施進行辯論,據稱由技術要素和經濟要素形成的組合形式多達十幾種。
不難發現,歐盟的EU ETS和FuelEU Maritime與IMO正在討論的中期措施高度重合,那么這是否會影響國際海事組織制定其經濟措施的方式?
國際海事組織(IMO)新任秘書長阿塞尼奧·多明計斯(Arsenio Domínguez)在3月18日MEPC 81會議開幕致辭后對采訪的媒體表示,他不會稱其為影響。他承認,歐盟成員國同樣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成員,他們將把他們的經驗和專業知識帶到IMO來,他認為,這可以幫助國際海事組織實施措施。
那么,區域性和全球監管法規是否有可能實現統一,或者歐盟和美國各行其是,進一步分裂的可能性更大嗎?
“我將始終繼續呼吁對國際航運業進行全球性監管。我一直非常開放,包括對歐盟和歐盟委員會,我預計我們最終只會制定一項全球法規,”Domínguez說。
“我們開發全球法規。歐盟制定了一項區域性政策。如果說有什么不同的話,那就是他們的法規需要符合全球法規,而不是相反。我們從國家或地區層面實施所有其他措施中獲得經驗。但我們需要關注176個成員國,以及如何協調并適用于所有成員國,并為所有成員國帶來利益,”Domínguez說。
歐盟針對船上能源使用的溫室氣體強度制定了FuelEU Maritime法規,將在不到10個月的時間內生效。國際海事組織的中期措施尚未通過和實施,因此除非 FuelEU Maritime被推遲,否則將不可避免地在一段時間內施行區域溫室氣體燃料標準,而沒有全球標準。
“戰略中的時間表是在明年年底之前敲定技術和經濟要素……因此在明年之前通過,并于2027年生效,”Domínguez說。
這是目前可能的最早時間表,因為這些措施的通過和實施之間仍然需要有18個月的時間間隔。
“這是去年在戰略中商定的計劃,我不會偏離這一計劃,”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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