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湖北生態環境廳下發了《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權配額分配方案》,增加了綠電抵銷機制,政策細節與今年上半年出臺綠電抵扣政策的三個地區有相同之處,也有一些不同。給碳電耦合機制提供了另一個路徑。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權配額分配方案》的通知
??http://sthjt.hubei.gov.cn/fbjd/zc/zcwj/sthjt/ehh/202311/t20231107_4929757.shtml
與天津、北京、上海綠電抵扣政策相同的是,僅綠電可以抵扣碳排放,綠證不可以。不同之處包括作用環節、適用前提、抵銷比例和抵銷量以及其他事項。
企業在進行碳市場履約時,先通過MRV(溫室氣體監測、報告、核查)確定上一年度排放總量,再進行履約清繳,履約清繳時可以選擇上繳碳排放配額或/和使用抵銷機制(如下圖)。
京津滬碳市場的綠電抵扣機制,是在MRV階段對碳排放總量進行核減,即使用綠電的部分不計入范圍二碳排放。而湖北碳市場的規則是,綠電消費在履約清繳階段以減排量的形式抵銷實際碳排放,而非在MRV計算階段核減。
這與政策出臺時間有關。湖北在今年年中完成了碳排放報告核查,在此之前沒有出臺綠電抵扣機制。京津滬三地都是在上半年的碳排放核查通知中,明確綠電對應的碳排放不計入企業年度總排放量。
從主管部門的工作流程來看,如果湖北想在2022年度進行電碳耦合試點,只能在后續的履約清繳環節進行綠電抵扣。
湖北因在配額分配方案階段才確定使用綠電抵銷碳排放機制,無法像京津滬三地一樣提前掌握控排企業的綠電消費情況和抵扣后的碳排放總量。這使湖北在確定配額分配總量和市場調節因子時較為被動,難以精確判斷,可能造成配額分配過多或過少的情況。
因此,湖北在適用前提和抵銷比例、抵銷量方面有一定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設計。
只有配額存在缺口的企業才可以進行綠電抵銷。這相當于對缺口企業提供履約政策扶持。
抵銷比例不能超出年度初始發放配額的10%,且抵銷量不能超出企業的缺口量。
這兩項要求都是為了避免綠電抵扣機制對碳市場配額平衡影響過大,打破碳市場平衡。
綠電對應的減排量在履約中只能在2022年度使用,且不能拆分使用。這也是將綠電對應的減排量與其他減排量(CCER、碳普惠等)做區分處理,綠電減排量并不是可交易可轉移的減排量,只能在本企業當年度抵銷。
那么綠電抵銷碳排放,對湖北碳市場影響如何?
影響較小。湖北省2022年綠電消費7.9億千瓦時,可抵扣排放量上限為41.53萬噸,湖北碳排放配額總量是1.8億噸,綠電抵銷上限約占配額總量的0.2%。
但這項政策在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以及納入范圍二碳排放方面具有積極意義,未來可能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雖然按照全國碳市場第三履約期的核查通知,綠電暫時不能抵扣碳排放核算,但是有可能經過綠電消費數據摸查后,在水泥、電解鋁和鋼鐵正式納入碳市場后增加抵扣核減機制,或者參照湖北碳市場,在履約階段以減排量的形式進行抵銷。
筆者之前文章中推測湖北最有可能跟進綠電抵扣政策,其實有據可依。在年初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湖北電網董事長李生權,提出推動電碳市場互認,建議“以湖北為試點將綠電減排量在碳排放核算中予以抵扣”。
兩會聲音丨推進電-碳市場互通互認 代表建議:建立綠電溢價“二次分配”市場化機制
另外,在新能源電站已收益可觀的情況下,綠電溢價的分配方法可能有所調整,如兩會提案所述“將綠電附加收益調整為全社會共享”。
綜上,湖北的綠電抵銷機制與先行地區政策不同,是一個有益的嘗試。各市場相關綠電政策還需持續完善,比如明確電網企業的角色定位、制訂綠電識別追蹤規范、明確抵銷/抵扣作用環節等。
另外,政策設計還需要兼顧碳市場平穩運行,避免綠電抵扣過多導致碳價失靈。建議相關部門在天津、北京、上海、湖北碳市場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繼續探索電碳耦合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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