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FY網貨與YJ物流雙方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但雙方未實際發生貨物運輸之事實。YJ公司經營范圍為普通貨運等,YJ公司接收托運人貨物后將貨物運往托運人指定的地點,到達指定地點后,YJ公司將運費付給運輸貨物的人,經過一天或數天,YJ公司將有關托運的材料報送給平臺,由平臺將“運費”付給YJ公司,雙方未實際運輸,永杰公司未欠原告運費,本案屬于融資范圍,屬于YJ公司向原告借款。
1、這不就是補單的描述嗎!
2、這不就是資金回流的嫌疑嗎!
3、一旦證實,FY開出去的發票就有可能沒有實際承運業務支持了!
OMG,但愿這一切都不是真的!
原告:南京FY網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YJ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姚YJ。
原告FY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YJ公司向原告支付運輸費用315000元;2.判令被告YJ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日萬分之八計算);3.判令被告姚YJ對被告YJ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作為一家全國知名的互聯網平臺運輸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與YJ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主要約定如下:合同期限從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運費賬期為30天,每月5日對賬,對賬后10日付款;逾期付款的,按照日萬分之八支付滯納金。合同簽訂后,YJ公司開始在原告系統平臺中下單發貨,原告按照YJ公司的委托進行貨物運輸,但YJ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運費。經原告多次催款,YJ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就欠款金額及還款計劃向原告單方出具了《還款計劃書》,承諾分為6期還款。但YJ公司截止目前僅向原告償還20120元,尚欠運輸費用本金315000元及逾期付款滯納金未返還,原告認為YJ公司已無還款意愿。另,姚YJ持有YJ公司100%股權,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姚YJ未實際出資及YJ公司、姚YJ的財務混同,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姚YJ應對YJ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轉載請備注:我們看法INSIGHT 車隊長老劉)。
被告YJ公司辯稱,一、從雙方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內容來看,加蓋YJ公司公章,Y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YJ簽名,姚YJ以YJ公司名義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本案的法律后果與姚YJ個人無關,應由YJ公司承擔。二、雙方雖然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但雙方未實際發生貨物運輸之事實。YJ公司經營范圍為普通貨運等,YJ公司接收托運人貨物后將貨物運往托運人指定的地點,到達指定地點后,YJ公司將運費付給運輸貨物的人,經過一天或數天,YJ公司將有關托運的材料報送給原告,由原告將“運費”付給YJ公司,雙方未實際運輸,YJ公司未欠原告運費,本案屬于融資范圍,屬于YJ公司向原告借款。三、原告提供的還款計劃書中沒有Y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YJ簽名,根據合同約定,未經YJ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不能視為YJ公司的行為,故原告提供的還款計劃書不能作為訴求事實的依據,雙方之間的融資借款至今未結算。四、《貨物運輸合同》第七條約定服務費為1.5%,由于原告未實際為YJ公司運輸貨物,不存在服務費的問題,原告提供的還款計劃書中包含了服務費,故還款計劃書不能作為訴求事實的依據。五、《貨物運輸合同》第七條約定,“乙方授權甲方最高未付款金額為60萬元”,故即便YJ公司有欠付款項的事實,欠款未超過60萬元,原告以YJ公司欠原告31.5萬元主張違反合同約定,事實依據不足。六、即使還款計劃書成立,還款計劃書約定月利率1.5%,原告訴求滯納金為每日萬分之八,原告按此標準主張滯納金依據不足。
被告姚YJ辯稱,原告要求姚YJ承擔連帶責任無法律依據;原告提供的還款計劃書約定還款月利率為1.5%,原告訴求滯納金為每日萬分之八,即使姚YJ責任成立,原告按每日萬分之八的標準主張滯納金依據不足。
經審理查明:原告FY公司與被告YJ公司簽訂編號為Hz-20161111-002的貨物運輸合同,約定:YJ公司(托運人)委托FY公司(承運人)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等事項,由YJ公司在FY公司FY卡車平臺下單界面填寫內容為準,YJ公司下單后,FY公司組織自有車輛或者平臺上的運力承包商承運貨物;合同期限為1年,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賬期類型為固定,賬期為30天,每月5日對賬,對賬日后10天,YJ公司將運輸費用款項打至FY公司賬戶(FY公司向YJ公司開具運輸發票),若YJ公司在對賬期之后5天仍未完成付款,則FY公司有權停止YJ公司的發單,并有權要求YJ公司立即支付運費,YJ公司逾期付款,FY公司有權要求YJ公司按日萬分之八標準支付滯納金;FY公司按照分段計費計價模式收取費用,其中稅金為0,服務費為1.5%;FY公司授權YJ公司最高未付款金額為60萬元;若YJ公司未付款金額到達最高授信金額后,FY公司有權停止YJ公司發單,并有權要求YJ公司立刻支付運費。
2017年3月1日,YJ公司出具了還款計劃書,載明:“致YJ公司:我YJ公司委托貴公司組織自有車輛或者平臺上運力承包商,承運我司貨物,約定結算賬期類型為滾動,賬期為30天,每月10日對賬,對賬后5天,我司應按合同約定將運輸費用打款至貴司指定銀行賬戶。由于我司經營活動狀況等原因,未能按時償還,現申請將貴司應收賬款欠款總額335120元進行分期還款,申請分期還款期數6期,愿承擔分期還款利率1.5%/月,并承諾在每月25日前歸還當期應還本金,最后一期歸還利息,還款計劃如下:最遲于2017年2月28日歸還本金15000元、2017年3月25日歸還本金20120元、2017年4月25日歸還本金70000元(當期利息為4500元)、2017年5月25日歸還本金80000元(當期利息為3450元)、2017年6月25日歸還本金70000元(當期利息為2250元)、2017年7月25日歸還本金80000元(當期利息為1200元),以上利息合計11400元最遲于2017年8月25日還款。”該還款計劃書抬頭寫明系“致YJ公司”,但該計劃書實際由FY公司持有。
雙方貨物運輸合同簽訂以來,YJ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FY公司支付25000元、同年1月14日支付30000元、同年1月16日支付34000元、同年1月17日支付20000元、同年1月18日支付30000元、同年4月7日支付20120元。
以上事實,有貨物運輸合同、還款計劃書、表格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FY公司與被告YJ公司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約定,YJ公司抗辯其與FY公司之間實際成立的系融資借款關系,雙方之間并不存在貨物運輸的事實,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貨物運輸合同的效力予以確認,FY公司與YJ公司應當按約履行貨物運輸合同。關于還款計劃書能否認定為系YJ公司向FY公司出具,首先,盡管還款計劃書抬頭處寫明系“致YJ公司”,但從還款計劃書內容來看,系有關YJ公司委托他人組織車輛承運貨物而應支付運費的承諾,與涉案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YJ公司應承擔的支付運費義務的內容基本吻合,結合還款計劃書的原件實際由FY公司持有,故該還款計劃書應認定為系YJ公司對其向FY公司支付運費作出的計劃書;其次,Y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YJ未在還款計劃書上簽名,并不影響還款計劃書的效力,故YJ公司應按照還款計劃書載明的內容向FY公司承擔義務。還款計劃書約定YJ公司應向FY公司支付運輸費用欠款本金335120元,在還款計劃書簽訂后,YJ公司僅支付20120元,故YJ公司尚欠FY公司運輸費用欠款本金31.5萬元。YJ公司抗辯雙方在貨物運輸合同中約定FY公司授權其最高未付款金額為60萬元,故付款期限尚未屆滿,對此,本院認為,雙方有關該60萬元的約定系對欠付運輸費用的最高授信額度,YJ公司應按貨物運輸合同及還款計劃書的約定按時支付欠款,現YJ公司已逾期付款,FY公司要求YJ公司支付運輸費用31.5萬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FY公司另要求YJ公司自2017年3月1日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有合同依據,關于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計算起點問題,從FY公司提供的數據來看,YJ公司最后一次下單時間為2017年1月12日,根據貨物運輸合同第7條約定,YJ公司最遲應于2017年2月15日前支付運輸費用,FY公司主張自2017年3月1日起計算逾期付款滯納金,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計算標準問題,FY公司主張按每日萬分之八計算過高,本院調整為按月利率1.5%計算。YJ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姚YJ系YJ公司的唯一股東,由于姚YJ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自己的財產,故姚YJ應當對YJ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福建YJ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京FY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支付運輸費用31.5萬元及逾期付款滯納金(自2017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
二、被告姚YJ對被告福建YJ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南京FY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84元,由被告福建YJ物流有限公司、姚YJ負擔(被告福建YJ物流有限公司、姚YJ應當負擔的案件受理費7284元,由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以抵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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