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號關于修訂《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范》《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設置規范》和《海關指定監管場地管理規范》的公告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3號),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二)貫徹落實海關總署統籌口岸疫情防控和促外貿穩增長工作部署,筑牢國門生物安全防線,進一步完善進境動物檢疫監管體系。
根據相關實際業務情況調整,刪除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指定監管場地設置及管理規范中涉及進口廢物原料查驗區、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的相關內容。
(一)刪除《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范》(海關總署2019年第68號公告,以下簡稱“68號公告”)、《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設置規范》(海關總署2019年第69號公告,以下簡稱“69號公告”)中對“進口廢物原料查驗區”和“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的規定。
(二)刪除《海關指定監管場地管理規范》(海關總署2019年第212號公告,以下簡稱“212號公告”)中對“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的規定。
監督指導各直屬海關落實修訂后的新公告關于海關作業場所(場地)的設置規范、管理職責和監管要求。
完成對68、69、212號公告的修訂工作。
涉及全國各直屬海關轄區內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以及指定監管場地的種類(范圍)調整。
監管現場
68、69、212號公告修訂之后的新公告。
嚴格按照修訂后的新公告執行對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以及指定監管場地的監管要求。
(一)取消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中的進口廢物原料查驗區,原用于進口廢物原料查驗作業的區域可用于其他作業,有利于企業充分利用口岸內有限的空間資源,降低經營成本。
(二)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不再作為海關集中作業場地、指定監管場地,而作為進境動物檢疫監管全鏈條中的一環,按進境動物隔離檢疫監管要求實施集中統一管理,有利于有效防范國門生物安全風險,促進國內畜牧養殖業健康發展。
修訂前
原68、69號公告明確規定了“進口廢物原料查驗區”屬于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的一類功能區,應按照相關設置規范建設和管理。
修訂后
修訂后公告中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中不再有“進口廢物原料查驗區”。
修訂前
原68、69號公告將“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作為集中作業場地的一類,規定了其設置規范。
修訂后
修訂后的公告,不再將“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作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進行管理,而作為進境動物檢疫監管全鏈條中的一環,按進境動物隔離檢疫監管要求實施集中統一管理。
修訂前
原212號公告將“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作為海關指定監管場地的一類,規定了其驗收等管理要求。
修訂后
修訂后的公告不再將“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納入海關指定監管場地管理,而作為進境動物檢疫監管全鏈條中的一環,按進境動物隔離檢疫監管要求實施集中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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