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作為快消品行業中重要的品種,在流通環節存在龐大的倉儲需求,但在實際倉儲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倉儲消防界限不清晰的情況。
出于防火的考慮,我國對物質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其中,液體物質火災危險性的主要劃分依據為閃點。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儲存閃點小于28℃的液體物資,火災危險性為甲類1項;儲存閃點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物資,火災危險性為乙類1項;儲存閃點不小于60℃的液體物資,災危險性為丙類1項。倉儲物資的火災危險性應與庫房防火相匹配。
我國白酒酒精度數多在38℃以上,若依照《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酒精度為38℃及以上的白酒”火災危險性為甲類1項;“白蘭地成品庫”為丙類1項,開展白酒倉儲業務的企業要將白酒倉儲業務轉移至安全標準較高的甲類庫房,倉儲費用將會激增。部分企業為合規開展業務,參照《酒廠設計規范》,協調酒廠出具將庫房設為場外庫的證明文件,以開展相關業務。(該規范中,將酒廠的白酒包裝車間、成品庫、白蘭地包裝車間、成品庫火災危險性定位丙類;將黃酒成品庫、葡萄酒包裝車間、成品庫、啤酒包裝車間、成品庫火災危險性定為丁類。)
經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2018版)續表3.1.3中,“采用瓶裝等方式存放完成全部成產過程、可供銷售的白酒、白蘭地成品庫”列為丙項1類火災危險性類別;《酒廠設計規范》(2011版)將38℃及以上的白酒庫和白酒成品庫分別單列,火災危險性分別為為甲類和丙類;且《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中“白酒液態法釀造車間、酒精蒸餾塔、酒精度數為38度及以上的勾兌車間、灌裝車間、酒泵房”的甲類火災危險區域均為危險性較高的成品酒產出前環節。
綜上,個人認同“瓶裝銷售用白酒火災危險性為丙類1項”。但仍需注意的是,多數物流園區在進行園區規劃建設時,為更高效利用土地,庫房設計為丙類、防火級別二級。但丙1類倉庫與丙2類倉庫在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單防火分區上有所區別,各家企業還需依據自身資產情況合規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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