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有一家網絡貨運平臺虛開增值稅案被改判,由曾經的虛開專票罪改判為非法出售專票罪,兩個主犯均判了十年以上。
這樣的改判并非第一起,此前在業內鬧得喧囂四起的浙江沈氏省心虛開專票案件,今年也迎來了改判。
網絡貨運企業在開票上到底遇到了什么難題?為何有如此的虛開發票案件發生?如今的改判對于整個行業有怎樣的影響?對于后期網絡貨運企業發展有什么啟示呢?
先來看下此次被改判的案例,是四川某網絡貨運平臺。根據曾經的消息披露,2022年5月四川樂山市公安局聯合稅務部門破獲了“5.25”特大網絡貨運平臺虛開案件,當時抓獲了犯罪嫌疑人18人,這個團伙利用地方政府的稅收返還獎勵政策在“某易達”網絡貨運平臺上虛開增值稅發票243萬份,下游受票企業1565家,價稅合計160多億元。
當時這起案件就已經破獲,判決定性為虛開專票罪,但近期卻改判了。
原因是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界定做出了新的解釋。
據華稅的解釋,這里面有一個主觀意圖的區分。要構成虛開專票罪,一方面要構成虛增交易,即沒有實際發生的業務背景,但卻通過虛假交易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另一方面要有主觀意圖通過虛開發票獲得國家增值稅稅款的抵扣或退稅,導致國家稅款損失。但在事物過程中,要界定主觀意圖是比較難的。
但3月新發布的《解釋》讓界定非法出售專用發票罪的門檻降低了,只要發票被非法交易或有牟利行為,就可以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
這就讓此前類似網絡貨運發票不正常流轉等問題有了明確的管理,不再扯皮于是否主觀意圖上的虛開發票,而是直接能夠定罪非法出售發票。
事實上,自從新的《解釋》發布,此前已經有了改判第一例,即沈氏省心案件。
沈氏省心在2020年5月19日取得了浙江省第一張“網絡貨運”資質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但僅僅一年,就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被刑事立案。
一審的時候,沈氏省心被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涉案總金額高達100多億元。18名涉案人員被判處數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今年的改判,罪名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變更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主犯量刑十年。
沈氏省心當時在運營過程中的問題主要總結起來有兩個點:
一個是開票流程不規范,部分業務存在事后補錄的情況。另一個是利益差,通過開票這一項盈了大量利,而非通過本身網絡貨運匹配、監管、規劃、資源整合、效益提升來盈利。當時沈氏省心給受票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9%,但地方政府將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的絕大部分返還給平臺。但受票企業卻支付給平臺的費用為5.5%左右。
當時虛開專票一立案調查,就引發業內地震。
對于沈氏省心引發虛開專票震動,業內其實探討的聲量是很大的,最主要是網絡貨運是一個新興領域,很多法律和規范并不明確,屬于摸著石頭過河,其監管也要在實踐中檢驗和明確。
這就讓某一些人認為,當時的判決過重,因為商業模式太新,實際業務中又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復雜性還有模糊性。
但從結果來看,有一部分人認為這樣的判決還是太輕了,涉案金額超過100多億,這樣的判刑感覺并未充分體現犯罪的惡劣性和對經濟秩序的破壞性。
但經過改判后,可以看到沈氏省心的主犯從被判15年下降到了10年,是不是意味著處罰減輕了?
其實也并不是這么回事。
雖然個例上好像降低了處罰,但事實上確實對整個行業加緊了緊箍咒。物潤船聯公司董事長朱光輝就曾表示過,改判一出,業內更應該謹慎小心對待稅務合規。因為新的《解釋》讓非法出售發票罪的適用范圍更大了,也就是說網絡貨運平臺面臨的風險情形更多、風險指數更高了。原先可能還需要斟酌“虛開”這樣的主觀意圖問題,現在只要發現網絡貨運平臺在發票交易中存在牟利性,就能果斷定罪。
目前行業在稅務合規上還有一個平臺界定問題,業內普遍對于網絡貨運與撮合匹配平臺一直是分開來看的。網絡貨運模式構成要素很多,匹配、線上監管運營、規劃、數據上傳、資源整合等等,而撮合匹配平臺貌似只是網絡貨運中的一個環節,這兩者在曾經看來就不是一個模式,所以很多人認為撮合匹配平臺不應該按照網絡貨運平臺相關標準和適用管理辦法。
但在實際業務中就存在很多平臺,本身并沒有網絡貨運的全部能力但對外宣傳自身是網絡貨運企業,甚至因為新興事物的關系,某些相對能力不完善的也能夠取得當地的許可證。
這在實際業務運營時,就出現了被監管時解釋自己不是網絡貨運平臺;但在對外宣傳或者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時又去爭取相關政策。
不久前,羅戈網.物流沙龍觀察到,最近不少地方政府已經就網絡貨運相關標準進行了發布實施。對于這種做法,管理部門已經發現,并明確“該承認就得承認,撮合也歸管,不要再打擦邊球。”
今年以來的虛開改非法出售案件,進一步體現了相關監管部門對于網絡貨運管理趨嚴。
一方面,合規成本風險上升。上述提到非法出售專票罪的范圍擴大,網絡貨運平臺在操作過程中稍微不注意,很有可能就給自己留下隱患。因此平臺企業需要更加謹慎地管理其業務流程,避免因不合規操作而引發法律風險。
另一方面,這也是一件好事,網絡貨運模式誕生之初就不是以開票為初心的,稅收優化只是網絡貨運模式帶來的降本增效一環,后期如何運用信息化、科技化、數字化能力強化運營優化、提高運輸效率、降低整體貨運成本才是網絡貨運企業需要多多投入和思考的方向。對于類似案件的改判也好,相關地方監管部門新出臺的具體標準也好,都在指引網絡貨運走向正途。
以廣西為例,今年其前三季度共有網絡貨運22家,但在2023年底的時候就已經有22家了,今年沒有一家新增,同時事實上在運營的只有20家。地方對于網絡貨運的監管趨嚴可見一斑,同時從真實運營上看,低于申報企業的情況,也證明了運營難度增加。
加上各個地方政府的稅收優惠收緊,未來,想要進入網絡貨運的企業還是需要考量一下自身的真實能力,低價、開票等這類旁門左道的盈利偏方不再適用,自己是否真的能夠在網絡貨運的降本增效、服務品質、技術創新等方面脫穎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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