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3日,歐委會稅務總司下的CBAM委員會投票通過了“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的過渡期報告細則”的修訂版。
1、CBAM報告信息綜述
2、CBAM申報機構、申報材料提交、CBAM證書采購與履約
3、碳排放量計算
4、注意要點
下表概述了CBAM涵蓋的產品種類,溫室氣體種類、不同階段報告報送的范圍等,此表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保持了一致。
上表明確了化肥、鋼鐵、鋁、氫氣在過渡期必須申報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在收費期是否核算其間接排放還處于待審核狀態。
海關申報人可以是進口商,也可以是間接海關代表,這取決于由誰提交報關單,報關人在過渡期內有義務報告信息。
CBAM申報機構是歐盟“碳關稅”的履約人。歐盟境內的進口商應向CBAM管理機構提交授權申請,成為申報人,獲得一個唯一的CBAM賬號。如進口商在歐盟境內沒有設立實體,則可指定成員國海關間接代表,在獲得其許可的情況下,作為代理報關人提交CBAM授權申請。授權申請需要提交進口商的基本信息,如:名稱和地址信息、EORI編號(Economic Operator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ication,經濟運營商注冊識別號)、在歐盟開展的主要經濟活動、申請人相關無違規證明、財務和經營能力信息、提交申請的日歷年和下一日歷年預計進口至歐盟的貨品價值和進口量。
如歐盟境外經營者或者生產者(即在歐盟境內沒有進口商實體的情況)委托間接代表進行CBAM注冊時必須提供:營運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每個生產裝置的位置,包括完整的地址和以經度、緯度表示的地理坐標(保留六位小數);該生產設備的主要生產產品。歐委會會將登記情況告知設備運營商,設備備案有效期為5年。生產設備運營商可隨時要求撤銷登記信息。境外經營者應該計算所生產納管產品的納管溫室氣體排放量,并接受認證的核查機構進行核查,且保留核查報告。
申報人應在每個特定季度結束后的一個月內提交CBAM報告,第一份報告需在2024年1月底前提交。CBAM報告應包括以下信息:
a) 申報人進口的CBAM納管產品總數量和原產國每個裝置所生產的總數量;
b) 申報人進口貨物所含的實際排放總量,以單位產品碳排放表示(tCO2/噸產品、tCO2/MWh);
c) 申報人進口產品的的間接排放總量;
d) 進口產品在原產國所支付的碳價,該碳價需考慮各種形式的補貼。
從2027年起,每個合格的CBAM申報人應在每年5月31日前向CBAM登記處提交申報單,內容包括:上一年度進口貨物的總數量;所進口貨物內含的總排放量和噸產品碳排放量;應繳納的CBAM證書數量;以及經認可核查機構出具的核查報告副本。
歐盟將建立中央交易平臺負責CBAM證書的交易結算,每張CBAM證書都有一個唯一的標識號。歐盟委員會將按每個日歷周內歐盟碳市場收盤價的平均值確定下一周CBAM證書的價格。申報人必須確保每個季度末賬戶內CBAM證書的數量不低于該年度進口貨物所含碳排放量的80%,并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CBAM證書的清繳,即“碳關稅”履約。每年7月1日,歐委會將對申報人賬戶內上一年度購買并保留的CBAM證書進行清零,沒有任何補償。對于賬戶多余的CBAM證書,歐委會設立了回購機制。申報人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可提出CBAM證書回購申請,回購證書數量最多不超過上一年購買總數量的三分之一,回購價格為購買證書時支付的價格。
這要求申報人時刻關注歐盟碳市場的價格和走勢,在合理的價格范圍內進行CBAM證書的購買。歐委會設置的回購政策給申報人提供了價格避險的機會。申報人可以在不同價位購入適量超額的證書,在履約時將高價的證書用于回購,低價的證書用于履約,從而對沖碳價波動。
CBAM設立抵扣政策。申報人在申報過程中可以說明在原產國有效支付(effectively paid)的碳價(考慮了各種相關補貼在內的實際碳履約成本),并提出減少提交CBAM證書的數量。申報人應保存實際支付碳價的證據,以及產品原產國當局人員的認證,該人員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必須提供。
歐委會設立了處罰與防規避機制。對未及時完成CBAM證書履約的情況,成員國主管當局有權責令申報人完成補繳,并處以所需履約金額3-5倍的罰款。若拒不支付還將被追加處罰,成員國當局有權采取其他措施保證罰金支付。歐盟對于進口或旅客隨身攜帶未超過150歐元的貨物免征關稅,也同樣免征CBAM;如果進口商為規避CBAM將進口貨品分成若干批此價值小于150歐的貨物,或者在沒有充分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通過對貨品的工藝、形態進行微調以使貨品品類被排除出納管范圍(如基本特征發生改變除外)都將被認定為規避行為。歐盟將持續監測是否有其他的規避行為,并歡迎相關機構的對于規避行為的檢舉。
在過渡期內所有產品都要報告直接排放量和間接排放量,這里容易混淆了過渡期的報告義務與“收費階段”的支付義務。CBAM對于直接和間接排放給出了明確的定義:直接排放量是指納管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排放,包括生產過程中消耗的熱力和冷能產生的排放,不論熱力和冷能從何而來;間接排放是指在生產過程中消耗電力所產生的排放,不論電力從何而來。
當申報人無法充分確定實際排放量時,應采用缺省值(default value)。缺省值原則上采用出口國對應產品(電力除外)的平均碳排放強度疊加一定比例的增幅。當某類產品出口國信息難以應用于某類貨物時,缺省值應為歐盟碳市場該類產品表現最差的X%(比如10%)的設備的平均碳排放強度。歐盟將根據納管產品的系統邊界、排放因素、生產工藝裝置,以及過渡期內收集的信息作為基礎制定專門的實施法案來明確缺省值及其應用方法和情況,包括前述增幅和X值的設定。該實施法案須在2025年6月30日前出臺。
對于間接排放的核算,如果生產過程中的電力有專門的電力設備供應,或者簽訂了專門的供電協議,購電金額上顯示的電量與實際生產過程中用電量相吻合,那么可采用該電力的實際排放量用于核算,如不能,則需采用原產國電網的電力平均碳排放強度,或者采用歐盟電網的碳排放系數。這條措施主要是為了防止納管產品通過虛報電力碳排放因子降低間接排放量。特定地區規定:生產國特定地區具備客觀實際的碳排放因子數據的情況下,可以采用該區域的碳排放因子。對我國而言,歐盟CBAM對于各省各地區塑造區位競爭優勢帶來影響,例如中西部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且處于中歐班列沿線的地區對于以歐盟為主要出口目的地的“涉碳”產品生產企業吸引力將進一步加大。
1、關于產品的排放,生產企業要提供什么類型報告:特別值得指出的是,我國過去的溫室氣體統計核算口徑更多著眼于國內“壓實責任”,因而更多是“主體層面”的。但是,國際貿易的載體是產品,因而CBAM更多關注于“產品層面”。目前多提到產品碳足跡報告。
2、過渡期的排放量報告由誰提交:歐盟進口商(或者進口商的關務代表)。過渡期內,生產企業要把產品生產的直接及間接碳排放數據提供給報關商。
3、第一季度提交報告是什么時候:第一季度時間為2023年9月至12月,報告提交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31日。截止期是一個季度結束后的一個月內。提交報告的前提條件是進口商在當季進口了相關產品。
4、進口商在過渡期報告什么:報告進口產品的:1)數量,2)產品生產的直接及間接碳排放數據 3)在原產國支付的碳價。
5、如何向歐盟提交報告:歐盟會開發叫做“過渡期登記系統”(CBAM Transitional Registry)用于報告的提交和管理。進口商將通過一個客戶端(CBAM Trader Portal)訪問系統,提交材料并接收通知。在每個季度結束后的2個月內,進口商可以自主修改報告。
6、如果不提交報告會有什么后果:對于未報的碳排放量,處以每噸10—50歐元的罰款,具體金額由各成員國的CBAM執行機構視情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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