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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濤、杜亞婷、陳奕多│碳資產質押貸款模式比較、制約因素與發展策略

[羅戈導讀]?碳資產質押貸款可以有效盤活企業碳資產,拓寬融資渠道,對于促進企業節能減排、加快綠色轉型具有重要價值。

摘要

碳資產質押貸款可以有效盤活企業碳資產,拓寬融資渠道,對于促進企業節能減排、加快綠色轉型具有重要價值。本文梳理、歸納了現階段國內四種比較有代表性的碳資產質押貸款運作模式,并從參與主體、融資對象、質押資產、融資方式和征信機制及風險管控等方面進行比較,研究發現碳資產質押貸款實施過程存在碳交易市場不活躍、資產價值難測量、缺乏碳金融支持體系、質押物違約處置難、各部門分工不明確等問題,建議加快碳市場建設、穩定碳資產價格、創新碳信貸產品、完善碳資產處置和明確各相關主體責任。

關鍵詞:碳資產質押貸款;模式比較;低碳經濟

中圖分類號:F83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8402(2022)11-0051-13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我國森林保險精準扶貧效應評估與機制優化研究”(20YJA790059);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森林保險精準扶貧效果評估與財政補貼機制優化研究”(19BGL052);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后期資助項目“中國森林保險需求與供給模式研究”(20FGLB022)。

引言

隨著全球變暖的加劇和環境問題的惡化,低碳經濟已成為各國應對氣候變化、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積極發展低碳經濟,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作為重大戰略決策,自 2007年 7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起,開始綠色信貸探索。為促進綠色低碳金融,細化綠色信貸功能,我國逐步建立碳市場、發展碳交易,發展碳信貸業務。2013年 6月,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試點在深圳、上海、湖北、福建等八省市先后開展。自 2014年首單碳資產質押貸款項目于興業銀行成功落地起,陸續有多筆碳資產質押融資項目完成簽訂。2021年 7月,全國碳交易市場上線交易,為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的普及、發展和創新奠定基礎。2021年 12月,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印發《上海市碳排放權質押貸款操作指引》,規范碳排放權質押貸款的條件、流程、處置等,為全國碳資產質押貸款的實施提供參考,緩解低碳企業的融資壓力,助力實現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重效益。

從本質上看,碳資產是指在強制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或者自愿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下,產生的可直接或間接影響組織溫室氣體排放的碳排放權配額、碳減排量及相關活動,包括政府分配的排放量配額、企業內部節能活動減少的碳排放量、企業投資開發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或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項目等。碳資產具體可細分為配額碳資產和減排碳資產。在碳市場交易機制下,企業的碳資產具有了可計量的市場價值,為碳資產作為質押物發揮融資擔保增信功能提供了可能。在此基礎上,碳資產質押貸款業務應運而生。碳資產質押貸款是指企業或供應鏈以自身現有或未來可獲得的碳資產作為標的物進行質押貸款的融資模式。該貸款業務可以有效盤活企業碳資產,拓寬融資渠道,對于促進企業節能減排、加快行業綠色轉型、推動產業結構生態化發展具有重要價值。

當前,中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尚不成熟,面臨市場不穩定、供求變化劇烈、碳資產價格波動大等問題。與此同時,我國碳金融體系尚不健全,綜合配套政策、法規、制度尚不完備,導致低碳轉型企業經營成本提高、信貸質押物違約處置難、銀行信貸風險上升。不僅如此,碳信貸產品的創新力不足、碳金融產品合作較少、缺乏專業技術人才,加大了風險控制的難度和降低了銀行貸款的積極性。因此,為順利開展碳資產質押貸款,就必須在運作模式上進行合理構思與選擇。張友棠、劉帥等研究了碳排放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關鍵問題,并結合歐美經驗提出打造國際化運營平臺的相關建議。張濟建等針對企業減排的融資困境等問題,提出了單個企業和供應鏈企業群體的碳資產質押融資模式,緩解企業資金短缺,激發企業減排動力。趙昕等以核證減排量質押融資為例,發現政府激勵措施能降低企業騙貸行為發生率,提高銀行參與貸款業務的意愿。楊博文對碳資產質押融資過程的規范和監管進行必要性分析,為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發展初期的立法提出政策建議。

目前已有文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個別業務模式的描述性分析、貸款風險和存在問題、法規政策制定建議等方面,而各種模式的實際操作及運用的研究和不同模式的特征比較并不充分,以至于對各地實踐中的模式探索選擇未形成清晰的提煉歸納和對比總結。基于此,本文選取目前具有代表性的碳排放權配額(CEAs)質押模式、供應鏈企業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碳減排量(CERs)質押模式和林業碳匯資產質押模式為研究對象,并結合具體案例提煉歸納,通過研究四種不同的碳資產質押貸款模式的業務流程和運作模式,比較模式間的異同,并就碳資產質押貸款存在的制約因素提出發展策略,以期加快促進碳資產質押貸款的發展,推動企業綠色轉型和雙碳目標的實現。

一、碳資產質押貸款運作模式與操作流程

根據企業獲取碳資產的來源不同,碳資產可以分為碳排放權配額(CEAs)、經過核證確認的碳減排量(CERs)和未經核證的未來預期碳減排量。企業可以通過政府無償分配碳排放權配額獲取 CEAs,或者在碳交易市場有償購買獲得。CERs是企業自身通過開展節能減排項目積累碳減排量,并經過審查核證后的所形成的認證碳減排量,能夠在碳交易市場上將其進行自由交易。未來預期實現的碳減排量是企業開展減排項目積累減排量,但未經審查核證、無法直接在碳交易市場交易的信用碳資產,本文選取該類別中的林業碳匯進行分析。根據以上分類,梳理我國現有碳資產質押貸款項目,我國碳資產質押貸款主要運作模式如表 1所示。

資料來源:各試點金融機構和企業碳資產質押融資實施方案,作者統計整理。

從以上模式的運行特征和實施情況看:“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是最基礎、最直接、目前應用最廣泛的一種模式;“供應鏈碳配額質押”對協調供應鏈企業整體融資和內部綠色發展更為有利;“碳減排量質押”也是一種基礎的、直接的融資模式,但沒有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應用廣泛;“林業碳匯質押”模式更為新穎和創新。

(一)碳排放權配額(CEAs)質押模式

“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是企業質押自身現有的碳排放權配額,獲得銀行貸款的融資方式。“碳排放權配額直接質押”的運作流程中將碳排放權配額直接質押,“碳排放權配額質押+固定資產抵押”與直接質押模式比較相似,在直接質押的基礎上,以固定資產抵押作為補充擔保,而“碳排放權配額質押+碳保險”的業務流程中還包含向銀企以外的第三方機構(保險公司)購買碳保險。本文具體分析該模式下的“碳排放權配額直接質押”與“碳排放權配額質押+碳保險”兩種業務流程。

1.碳排放權配額直接質押。“碳排放權配額直接質押”模式是企業以現有的碳排放權配額作為質押物,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融資方式。

廣東佛岡金城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作為在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掛牌的清遠市 14家企業之一,擁有 1條年產 77萬噸管線鋼(帶鋼)等產品的生產線,以生產帶鋼為主,2020年該公司獲得28萬噸碳排放配額。2021年 9月,佛岡農商銀行經過對該公司碳排放配額資產風險管理和價值評估模型分析,選取了該公司作為碳排放權質押貸款試點企業,以 25萬噸碳排放配額發放貸款 350萬元,用于實施節能減排,推進清潔生產。該項目具體業務流程如圖 1所示。

圖 1廣東佛岡金城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碳排放權配額直接質押貸款運作流程

參照廣東佛岡金城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貸款案例,我們梳理“碳排放權配額直接質押”模式操作流程如下:第一,單個企業通過政府碳排放權配額發放、碳交易市場購買獲得初始碳排放權配額;第二,企業向碳資產管理平臺申領碳排放權配額后,以碳排放權配額為質押物,向商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第三,銀行審核后,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第四,經碳資產管理機構辦理質押物存管登記手續,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第五,質押貸款到期,企業正常償還貸款,收回質押碳排放權配額;第六,質押貸款到期,企業未能償還貸款,銀行將企業質押的碳排放權配額在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拍賣出售,獲得收入償還銀行貸款。

2.碳排放權配額質押+碳保險。“碳排放權配額質押+碳保險”模式是在“碳排放權配額質押貸款”模式的基礎上,通過購買碳排放配額質押貸款保證保險,降低履約信用風險,該模式實際上是對碳配額直接質押方式的完善和創新。

2021年 11月,在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指導下,上海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與交通銀行、中國太保產險達成合作,通過引入保險公司風險對沖機制,提高銀行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業務的審批通過率,落地全國首筆碳排放配額質押疊加保證保險融資業務。其中,中國太保產險提供“碳排放配額質押貸款保證保險”(以下簡稱“碳保險”),是以碳排放配額質押貸款合同為基礎合同,由碳配額所有人或銀行投保的,保障質權人實現質權差額補償的保險產品。該項目由上海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投保,具體業務流程如圖 2所示。

圖 2上海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碳排放權配額質押+碳保險貸款運作流程

參照上海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貸款案例,我們梳理“碳排放權配額質押+碳保險”模式操作流程如下:第一,企業通過政府碳排放權配額發放、碳交易市場購買獲得初始碳排放權配額;第二,企業向保險公司提交投保申請,保險公司審核后發放保險憑證;第三,企業以碳排放權配額為質押物,向商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第四,銀行審核后,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第五,經碳資產管理機構辦理質押物存管登記手續,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第六,質押貸款到期,企業正常償還貸款,收回質押碳排放權配額;第七,如果銀行投保,質押貸款到期,面臨質押碳排放權配額權屬不清或被凍結,則保險公司向企業支付補償金;第八,如果企業投保,質押貸款到期,企業未能償還貸款,則保險公司向銀行支付賠償金,企業收回質押碳排放權配額。

(二)供應鏈企業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

“供應鏈企業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是將包含多個企業的供應鏈視為整體,經過碳排放權配額協調、供應鏈內部交易后盤活總體富余碳資產、緩解資金困境的融資模式。

湖北宜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 2019年第一季度正式引入供應鏈碳排放權配額質押融資模式并進行試點,融資供應鏈包括 1家核心企業(晉煤集團)、4家控排企業和 6家減排企業,湖北宜化為減排企業之一。經過企業前期詳細的討論、分析和協調,供應鏈 6家減排企業提交了各自的碳資產數量(總計 2600萬噸,其中湖北宜化 500萬噸)并共同確認了減排目標(2000萬噸)。同時,在碳交易機構的輔助下,通過供應鏈內部交易,最終確定將富余碳排放權配額 600萬噸作為質押物。在對供應鏈企業經營情況和貿易情況進行認真考察的基礎上,經過貸款審批、風險評估和信用評級等程序,銀行最終將資金發放到相應企業賬戶,經過上述環節確認的最終分配比例為碳資產質押比例,供應鏈此次獲得質押貸款總額度為 3.6億元。該項目具體業務流程如圖 3所示。

圖 3湖北宜化集團供應鏈企業碳排放權配額質押貸款運作流程

參照湖北宜化集團貸款案例,我們梳理“供應鏈企業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操作流程如下:第一,供應鏈企業通過政府碳排放權配額發放、碳交易市場購買獲得初始碳排放權配額;第二,供應鏈中,各企業確認自身碳排放權配額數量,減排企業確定減排目標,并進行內部碳配額交易,確認供應鏈富余碳排放權配額;第三,核心企業以富余碳排放權配額為質押物,向商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第四,銀行審核后,與核心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第五,經碳資產管理機構辦理質押物存管登記手續,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第六,貸款經核心企業分配于供應鏈的減排環節;第七,質押貸款到期,企業正常償還貸款,收回質押碳排放權配額;第八,質押貸款到期,供應鏈無法還款,為了沖抵借款,銀行可以在公開市場拍賣、出售供應鏈所質押的碳資產。

(三)碳減排量(CERs)質押模式

“碳減排量(CERs)質押”模式是企業以碳減排量質押直接向銀行申請貸款的融資方式。目前,我國的 CERs以 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形式為主。CCER質押融資指以 CCER作為質押物的碳市場創新融資手段。CCER質押融資的操作模式與碳配額質押融資類似。

2014年 12月,上海寶碳新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銀行在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簽署了國內首單 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質押貸款協議。本次進行質押的 CCER來自首批減排量通過備案的項目,項目類型為風電及水電。上海銀行根據目前七個碳交易市場碳配額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基準價,再按照一定質押率折算為質押價,在無其他抵押擔保條件下,為上海寶碳的數十萬噸 CCER提供了 500萬元的質押貸款。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為本次質押提供第三方服務,將按照需要對相應 CCER進行凍結和解凍等操作。該項目具體業務流程如圖 4所示。

圖 4上海寶碳新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碳減排量質押貸款運作流程

參照上海寶碳新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貸款案例,我們梳理“碳減排量質押”模式操作流程如下:第一,企業開展節能減排項目,國家發改委審核后完成項目備案;第二,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技術評估、項目審定、排放監測并提交核證報告,國家發改委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注冊登記并簽發 CCER;第三,減排企業將 CCER作為質押物,向商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第四,銀行審核后,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第五,向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申請辦理 CCER凍結登記后,由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在系統內辦理相關凍結手續,實現質押雙方信用保證,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第六,質押貸款到期,企業正常償還貸款,質押雙方再通過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辦理解除凍結登記手續,收回 CCER;第七,質押貸款到期,企業未能償還貸款,銀行將企業質押的 CCER在碳交易所拍賣出售,獲得收入償還銀行貸款。

(四)林業碳匯質押模式

“林業碳匯質押”模式是企業質押林業碳匯價值或遠期收益權,從而獲得銀行貸款的融資方式。該模式也可以細分成三類,包括測算林業碳匯價值并直接質押、將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進行質押,以及質押預期收益權并配以遠期回購項目。本文具體整理該模式下的“林業碳匯價值質押”與“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質押+遠期回購”兩種業務流程。

1.林業碳匯價值質押。“林業碳匯價值質押”模式通過質押林業碳匯項目的價值獲取資金。開化縣林業局與縣農商銀行聯合推出的“零碳相伴”綠色金融產品,該貸款產品為面向開化境內合法持有《林權證》和林業資源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經濟組織、村經濟合作社等,借款人以經專業機構評估的森林碳匯價值為質押擔保,向銀行進行貸款的一種新型貸款,貸款額度最高為碳匯評定價值的 20倍和所在森林的林權抵押貸款額度或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額度的總和。2021年 5月,浙江省衢州市開化縣馬金鎮花園村在縣域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研究中心評估森林碳匯價值后,以 5244畝林木資源的林業碳匯價值為質押物,由縣林業局辦理森林碳匯價值質押手續作為縣農商行授信依據,縣“兩山銀行”承擔融資擔保責任,向農商銀行貸款 300萬元,在經營收入還款后,贖回林業碳匯價值質押證明,銀行預計可獲取 91.6億元森林碳匯紅利。該項目具體業務流程如圖 5所示。

圖 5浙江省衢州市開化縣馬金鎮花園村林業碳匯價值質押貸款運作流程

參照浙江省衢州市開化縣馬金鎮花園村貸款案例,我們梳理“林業碳匯價值質押”模式操作流程如下:第一,國有或國有控股經濟組織、村經濟合作社等企業,持有林權證和林業資源等可以開展節能減排項目(林業碳匯項目);第二,企業聯系專門機構評估林業碳匯價值;第三,企業以林業碳匯價值為質押物,在縣林業局辦理森林碳匯價值質押手續作為授信依據,由縣“兩山銀行”擔保融資責任,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第四,銀行審核后,確定貸款額度,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第五,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用于開展綠化造林等生態修復項目,助力生態保護;第六,質押貸款到期,企業還款贖回林業碳匯價值質押證明,銀行獲取碳匯紅利。

2.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質押+遠期回購。“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質押+遠期回購”模式是通過質押林業碳匯項目的預期收益權獲取資金,并以遠期碳匯產品為標的物約定回購的融資方式。遠期回購是一種通過交易為企業提供短期資金的碳市場創新安排,企業或其他林業碳匯持有者向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其他機構交易參與人出售碳匯,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約定價格回購所售碳匯,從而獲得資金融通。

2021年 3月,福建省南平市順昌縣國有林場與興業銀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簽訂全國首個以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為質押物的約定回購融資項目,順昌國有林場通過質押 30萬噸碳匯產品預期收益權,并以遠期碳匯產品為標的物約定回購,獲得 2000萬元貸款。該項目具體業務流程如圖 6所示。

參照福建省順昌縣國有林場貸款案例,我們梳理“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質押+遠期回購”模式操作流程如下:第一,企業開展節能減排項目(林業碳匯項目);第二,減排企業將林業碳匯未來預期收益權作為質押物,向商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第三,銀行審核后,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以遠期碳匯產品為標的物,約定貸款到期后林業碳匯的回購價格;第四,經碳資產管理機構辦理質押物存管登記手續,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第五,質押貸款到期,企業以未來碳減排收入作為還款方式,并以約定價格回購林業碳匯。

圖 6福建省順昌縣國有林場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質押+遠期回購貸款運作流程

二、碳資產質押貸款融資模式比較

通過分析四種模式的操作流程不難發現,作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同的試點地區,其在參與主體、融資對象、質押資產、融資方式、征信機制及風險管控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如表2所示。

資料來源:作者統計整理。

從參與主體看,四個模式都涉及的參與主體包括融資企業或供應鏈、商業銀行和碳資產管理機構。區別在于,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供應鏈企業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碳減排量質押模式還包含碳交易所,在企業違約后為銀行拍賣出售質押碳資產。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還包含保險公司為銀行或企業提供保險服務。碳減排量質押模式還涉及國家發改委和CCER第三方審定與核證機構,對企業的節能減排項目備案、監測、核證,并簽發碳減排量。

從融資對象看,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的融資對象是持有碳配額的能源企業。供應鏈企業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的融資對象是經過供應鏈內部協調或交易后,具有盈余碳排放權配額的供應鏈企業。碳減排量質押模式中的融資對象是開展節能減排項目并持有核證碳減排量的減排企業。林業碳匯質押模式的融資對象是開展林業碳匯項目,但尚未審查登記核證碳減排量的企業。

從質押資產看,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和供應鏈企業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的質押物均為現有的碳排放權配額(CEAs),分別是廣東佛岡金城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25萬噸碳排放權配額和供應鏈企業 600萬噸富余碳排放權配額。碳減排量質押模式中的質押物是企業現有的、經過第三方機構和國家發改委審查、監測、登記、核證后的碳減排量(CERs),即上海寶碳新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數十萬噸 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林業碳匯質押模式中的質押物是企業林業碳匯項目的林業碳匯價值和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分別是馬金鎮花園村的 5244畝林木資源的森林碳匯價值,和福建省南平市順昌縣國有林場林業碳匯項目(面積共 10.4萬畝)中 30萬噸碳匯產品預期收益權。預期收益權與核證碳減排量的區別在于,核證減排量可在碳交易市場直接拍賣出售變現,而預期實現的碳減排量因未經核證不能在碳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從融資方式看,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是企業直接將碳排放權配額質押獲得貸款,并可通過購買保險降低履約信用風險。與之相比,供應鏈企業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的特殊性在于,將整個供應鏈視為整體向銀行貸款,共攤成本、同享收益,實現整體共贏。碳減排量質押模式是企業將核證減排量質押就可以獲得貸款。林業碳匯質押模式的特殊性在于,以林業碳匯價值或林業碳匯的預期收益權質押獲得貸款,并通過約定遠期回購的方式,有效盤活尚未核證的碳減排量,獲得短期資金融通。

從征信機制及風險管控看,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供應鏈企業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和碳減排量質押模式的企業或銀行可以通過購買碳交易履約保證保險降低貸款的履約信用風險,將質押貸款過程中的部分風險分擔至保險公司;碳匯預期收益權質押模式中,融資企業也可采用購買碳匯保險的方式降低風險。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碳減排量質押模式可以通過附加質押物降低違約風險;供應鏈企業碳排放權配額質押模式可通過核心企業信用擔保有效減小和控制銀行貸款風險。林業碳匯質押模式以林業碳匯遠期回購的方式,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貸款違約風險。

三、碳資產質押貸款的制約因素與發展策略

(一)碳資產質押貸款的制約因素

1.碳交易市場不活躍,碳金融體系有待完善。一個完善的碳市場和有效的碳交易機制是開展碳金融業務的前提。從碳市場試點經驗來看,建設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需要著力于構建碳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碳市場基礎設施、完善碳市場交易制度以及確定碳市場參與主體。當前我國碳市場法律體系尚未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是指導我國碳市場運行的基本法規。同時,碳市場交易平臺不統一,相關基礎工作未完善,造成交易機制的差異性和資源浪費。此外,在碳交易市場中有兩類基礎產品,一類是企業分配到的減排量,即 CEAs(碳排放權配額);另一類就是 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是企業實施項目削減溫室氣體而獲得的減排憑證。由于 CCER審批項目自 2017年 3月被暫停,目前仍尚未重新啟動,所以在交易市場中無法形成新的碳匯資產,這也直接導致林業碳匯質押難度加大。

2.碳資產價格波動大,質押物價值難以測量。雖然我國碳市場的發展速度比較快,但自2013年碳市場試點以來,市場活躍度不高、交易量小、履約期前成交量激增,使得碳資產流動性低、變現能力弱,導致我國碳資產價格波動大且資產定價難。目前我國碳市場交易價格呈現波動大、區域差異明顯、碳價整體走低的特點,碳價波動增加了碳資產抵質押價值計量的不確定性,若碳資產在抵質押期間價值縮水,碳資產抵質押貸款的價格風險則大大增加。同時,由于碳資產價值不僅受碳市場交易因素影響,還受到減排技術、氣候政策以及減排項目簽發等場外因素影響,商業銀行在碳減排技術、政策信息與項目資源等方面往往不具備優勢。此外,我國碳交易市場缺乏專業的碳資產管理機構及人才,精確合理地測算碳資產價值的難度較大,難以平穩碳價、實現碳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3.碳金融產品合作少,碳信貸缺乏支持體系。我國碳市場碳金融產品創新方向主要包括碳遠期、碳期權、碳資產證券化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碳期貨、碳期權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碳資產價格發現、碳資產套期保值、對沖風險、提高碳市場投機功能、為碳市場提供充足的流動性等方面。碳資產質押貸款因質押物的獨特性,以及我國碳交易市場不成熟而帶來的信息不對稱情況,具有較高的流動性風險。目前碳資產質押貸款業務已經有“碳排放權配額質押+碳保險”“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質押+碳配額遠期回購”等碳合作機制,但碳金融產品支持體系仍有很大創新空間。

4.質押物違約處置難,風險補償機制不健全。碳資產質押貸款本身存在項目可行性、預期成本收益狀況以及技術創新性等不確定因素,項目周期長、見效慢、可參考的成功經驗少,面臨的各種風險較大。而碳資產屬于一種特殊質押品,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如何處置碳資產變現以滿足債權,存在較高的處置變現風險。當借款人無法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或沒有滿足還貸條件,將由商業銀行接管碳排放配額、核證碳減排量、林業碳匯價值、林業碳匯遠期收益權等質押物,或交由第三方碳資產管理機構進行處置。但我國碳資產質押貸款正處于初步探索階段,碳資產暫無全國統一的碳資產評估體系,其市場流通及交易范圍有限,且法律尚未明確銀行對碳資產質押物的處理程序。因受到碳交易市場不活躍、碳交易體系不完善等情況影響,碳資產立即出售變現較難。同時,政府暫未建立相關風險補償機制,財政貼息缺位,致使商業銀行貸款積極性不高。

5.各部門分工不明確,配套支持政策待加強。從國家層面來說,我國碳資產交易市場不夠成熟完善,國家在規范的碳資產流轉方面尚未立法,對于碳排放權配額和碳排放量以及林業碳匯的轉讓、出租、抵質押等交易環節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無法適應新形勢下碳資產融資需要。地方政府的主體責任尚未明確,將碳資產質押與鄉村振興、生態文明和雙碳目標等統籌規劃的各部門聯動機制不完善,暫無碳資產質押貸款領導小組和工作督導小組。同時,各案例中林業部門、財政部門、金融機構、貸款企業等貸款關聯方,在碳資產價值計量、權屬登記、證明發放、質押擔保、清繳履約、違約處置等環節分工尚不清晰,各地區未形成統一機制,貸款發放難度大大增加。

(二)碳資產質押貸款的發展策略

1.完善碳資產交易機制,加快碳市場建設。我國應積極借鑒發達國家成熟的市場經驗,不斷完善現有的碳資產交易市場機制,加快培育碳市場專業化平臺,并在此基礎上積極參加國際相關交易規則的制定。國家層面應盡快制定碳市場相關法律法規,頒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和《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條例》等碳市場賴以運行的規章制度。在總結各地碳排放交易試點經驗基礎上,建立全國統一的交易平臺,實施適用于全國碳交易的交易機制,在此基礎上的碳資產才能擁有可持續計量的市場價值,才能夠成為碳資產融資的基礎資產。同時,重啟CCER項目的審定工作,并總結前期出現的問題,開放 CCER交易市場,保障林業碳匯質押貸款業務順利開展。

2.引入碳資產管理中介,穩定碳資產價格。為最大限度降低市場的不確定性,實現碳資產質押貸款業務開展、監管與核算的標準化和專業化,需要確保碳價維持在合理區間。對此,可以考慮引入碳底價機制,制定合理碳配額發放數量,彌補碳交易單項政策實施中的不足,完善碳定價機制。并進一步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向相關群體普及碳資產測定標準,活躍碳資產交易市場。同時,引入專業的碳資產管理機構,通過專業的管理與交易,降低碳資產價格波動風險,實現碳資產保值與增值。商業銀行在開展碳資產信貸融資業務時,應積極與碳資產管理機構合作,提升碳信貸融資業務中碳資產管理水平,降低碳資產信貸風險,并在合作中開展碳資產業務能力培訓,加強碳信貸人才培養,提升銀行自身的碳資產管理水平。

3.搭建碳金融支持體系,創新碳信貸產品。結合我國碳市場碳金融產品創新發展,面對碳資產價值的不確定性,碳資產信貸業務中可以充分利用碳期貨,碳期權業務套期保值、對沖風險的功能,保證碳資產在信貸融資合同存續期內質押物價值的穩定。碳金融產品創新增加了碳市場交易品種,有利于提高碳市場交易活躍度,提高碳資產流動性,降低碳資產流動性風險。在未來碳資產質押貸款業務開展過程中,搭建碳金融支持體系,創新業務模式,進一步形成“碳信貸+碳保險+碳期貨”等碳金融產品合作機制。

4.建立健全的處置機制,降低碳質押風險。積極創新碳資產質押貸款相關質押物的流轉機制,對于借款人無法償還到期質押貸款的,商業銀行也可以通過將質押物轉讓給第三方的形式代償,或通過司法程序處置質押物。縣林業局、財政局應結合貸款履約條件,將項目進行集中收儲和規模開發整理,實施資源資本運作,并按照借款金額和擔保金額的一定比例,對銀行、擔保公司的損失進行補償,當項目獲得收益后提取部分收益返還至資金池,通過積極探索建立碳資產收儲平臺、制定風險補償金政策、貸款財政貼息等方式拓寬質押物處置渠道,進一步調動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碳資產質押貸款業務的積極性,實現長效運行。

5.強化配套支持的力度,明確各主體責任。針對碳資產質押貸款業務的發展,應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協調和扶持功能,強化銀行、中介機構(擔保、評估組織)、借款單位等各類相關主體的合作,實現銀企的互利共贏。國家層面應加強頂層設計,完善相關法律,加快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建設,完善碳資產價值計量及權屬登記發放工作機制。地方政府落實主體責任,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成立以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林業財政部門為管理、金融機構為成員的相關工作小組,由林業部門同國有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出臺統一的碳資產質押貸款操作規程和辦法,規范并統一碳信貸質押物登記、審查、評估、投保的流程,便于基層部門操作,提升政、銀、擔、企合作效果。享受政府資金及政策支持的金融機構,應結合當地碳資產特點及質押貸款相關規定,簡化貸款手續,實行優惠利率,積極促進碳資產質押貸款業務的開拓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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