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更好地應對解決本輪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圍繞人民群眾和企業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修訂完成了《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2022年版)》。其中,《系列問答五(2022年版)》有兩項涉及疫情防控海事海商糾紛相關問題,航運界網梳理如下:
碼頭、倉庫的次承租人以疫情期間出租人對承租人減免租金為由,請求承租人相應減免租金,雙方協商不成的,應如何處理?
答:碼頭、倉庫的承租人在疫情發生前已向次承租人轉租,有證據證明碼頭、倉庫的出租人對承租人減免疫情期間租金的,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對碼頭或倉庫使用收益的影響、原轉租合同的租金支付標準、出租人系按照有關政策或基于其他原因減免承租人租金等因素,公平確定次承租人同期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金額,合理分攤經營風險。
圖文無關 來源:網絡
船員勞務合同糾紛中,船員下船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被隔離,或交通受阻而需等待、繞道,導致其無法及時返回出發地并額外支出一定費用,船員以此為由向航運企業主張上述費用的,應如何處理?
答:船員與航運企業對于船員下船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被隔離,或需等待、繞道而增加的費用的承擔,雙方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雙方的合同約定與訂約背景、合同履行情況、船員遣返的原因和對遣返費用增加的可預見性、船員返回路徑和方式的合理性與可選擇性、船員在等待或繞道期、隔離期實際支出的費用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將上述增加的遣返費用在船員與航運企業間分配。但若遣返費用的增加是因船員故意隱瞞行程、故意違反政府防疫政策或緊急限制措施等過錯行為所導致,船員要求航運企業承擔該部分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十四條:船員的任用和勞動方面的權利、義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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