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06號(海關總署關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實施相關事項的公告),全新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原產地證書自2022年1月1日起開始對外簽發。
RCEP在原產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序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變化。下面,小編帶你一起來找找RCEP原產地證書與現有自貿區原產地證書的不同吧!
RCEP原產地證書首次可以關聯同一批次貨物兩份以上發票;
原產國不再限于出口商所在國,擴大到RCEP成員國;
證書增加了第14欄備注欄,更好地滿足了申請人的需求。
增加了原產地聲明和背對背原產地證明;
RCEP協定生效時,經核準的出口商可以申請出具原產地聲明,后期原產地聲明會擴大到由出口商或生產商出具;
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是指原出口締約方已經出具原產地證明后,相關貨物在中間締約方又進行了包裝、裝卸、倉儲、拆分、貼標以及其他RCEP允許的操作,由中間締約方再次出具的原產地證明。此項舉措更加適應現代國際物流的需要,有利于貨物在成員間運輸、物流分拆,而不影響其原產資格。
相對于世界上多數自由貿易協定都是雙邊原產地規則,RCEP可以用協定內多個締約方的中間品,來達到所要求的增值標準或生產要求,大大降低了商品享受關稅減免的門檻。
RCEP除了采用間接/扣減公式,還增加了直接/累加公式,計算方式更靈活,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自己的公式進行計算。
RCEP直接運輸規則規定:應進口成員方海關要求,應當提交中間成員方或非成員方的海關文件或其他適當文件,包括商業運輸或貨運單據,有關貨物的原始商業發票副本、財務記錄、未再加工證明或進口締約方海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沒有強制性要求貨物中轉時應當提交其他國家或地區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者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RCEP辦理更改證書有了兩種選擇,申請人可以自原產地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憑原產地證書正本向原簽證機構申請更正。
簽證機構可以選擇在原證書上更改并在更正處簽名和蓋章,也可以選擇簽發新的原產地證書,并且作廢原原產地證書。
RCEP增加了不能拒絕給惠的情形,包括第三方發票和單證存在微小差錯;
進口締約方不得僅因第三方發票不是由貨物的出口商或生產商開具,而拒絕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在對貨物原產資格無存疑的情況下,進口締約方的海關應當忽略包括文件之間的輕微差異、信息遺漏、打字錯誤或者特定字段的突出顯示在內的微小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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