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訊 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布的一篇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就原告賴某與被告賀某、圓通速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圓通速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深圳市清合緣通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合緣通”)、深圳市坪山區鋒達圓通速遞收發點(以下簡稱“鋒達收發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深圳市清合緣通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賴某賠償45.40萬元。
2021年12月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賴某、賀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2021)粵0310民初3852號)披露了案件的相關細節。
2020年8月3日18時許,賀某駕駛無車牌號車在深汕公路珠某坑建業路口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時與行人賴某發生正面碰撞,造成賴某受輕微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結果,賀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賴某對事故不負責任。此后,賴某因事故造成重型顱腦損傷,在醫院進行住院手術治療,共計住院44天,花費醫療費10.80萬元,該費用已由賀某墊付;賴某后于醫院進行第二次住院手術治療,共計住院20天,花費醫療費5.21萬元;另支出掛號費、檢測費等681.5元,共計5.27萬元。上述費用由賴某自行支付。
2021年3月30日,經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賴某傷殘等級為九級,殘疾賠償金參照深圳市2019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為25.01萬元;賴某月平均工資為4500元,并提交了勞動合同、營業執照、誤工證明等證據,法院認定其誤工時間共計為238天,誤工費計算為3.57萬元;賴某兩次住院時間共計64天,根據住院天數以每天150元的標準計算住院護理費為9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住院天數以每天100元的標準計算為6400元;交通費按住院天數以每天30元的標準計算為1920元;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花費鑒定費3276元;另計營養費1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3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以上費用合計45.40萬元。
賴某提交的保險單、人保財險提交的《雇主責任保險條款保險憑證》及保單詳細信息顯示,圓通速遞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為賀某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及快遞人員第三者責任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0萬元,免賠額每次事故2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事故發生在按期間。事故發生后,清合緣通作為報案人和被保險人于2020年8月4日向人保財險出具《出險通知書》。2021年1月11日,人保財險向清合緣通轉賬支付理賠款9萬元。后清合緣通將該理賠款9萬元支付給賀某。賀某提交的部分工資發放記錄及提現記錄顯示,賀某的部分工資報酬由清合緣通管理人員張某向其發放,部分工資報酬由賀某通過APP提現方式由圓通速遞發放。
賴某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賀某、圓通速遞、人保財險、清合緣通、鋒達收發點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50.69萬元;判令人保財險在雇主責任保險保額范圍內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訴訟費由賀某、圓通速遞、人保財險、清合緣通、鋒達收發點承擔。
賀某辯稱,賴某護理期應為住院天數即64天;賴某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于法無據;賴某主張市外交通費不能得到支持;賴某精神撫慰金應為2萬元,而不是5萬元;賀某為圓通速遞員工,事故發生時正在履行派送快遞的職務,公司已為賀某在人保財險投保,人保財險應在賠償限額內理賠,本次事故應由圓通速遞承擔侵權責任,賀某作為員工不承擔責任;賀某在事故發生后積極救助傷者,墊付醫藥費11萬余元。
圓通速遞提交書面答辯狀稱,賀某系清合緣通員工,不屬于圓通速遞員工;圓通速遞與清合緣通系兩個獨立的法人,只存在特許經營關系,清合緣通應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圓通速遞與清合緣通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關于責任承擔的條款具有法律效力。綜上,圓通速遞對賴某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人保財險提交書面答辯狀稱,投保人圓通速遞為賀某在人保財險購買雇主責任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萬元,免賠率為10%;事故發生后,人保財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扣除10%的免賠率后賠付9萬元,人保財險不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清合緣通辯稱,賀某并非清合緣通員工,其系清合緣通的承包人即鋒達收發點的員工,相關保險是由清合緣通代扣代繳,保險費實際由賀某自行承擔;清合緣通與圓通速遞確系特許經營關系,清合緣通加盟圓通速遞后將其大片區分包給各小片區的承包人,包括鋒達收發點;針對賴某各項損失答辯意見同賀某意見一致,另補充:賴某主張誤工費證據不足,出院護理天數根據醫囑為一個月,被扶養人生活費證據不足,且該項費用應按農村標準計算,住宿費依據不足,不應支持。
鋒達收發點辯稱,鋒達收發點與清合緣通沒有合同關系,賀某工資由清合緣通發放,鋒達收發點經營者的社保由清合緣通代為繳納。
法院認為,根據案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賀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賴某不負事故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案件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按《廣東省2020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計算,故賴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還應獲得的賠償款項共計45.40萬元(不含賀某墊付的醫療費)。根據本案查明事實,事故發生時賀某正在履行派送快遞的工作。本案損害系賀某執行工作任務所造成,相應侵權賠償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從賀某工作情況及工資發放情況來看,其日常工作著裝及佩戴的工作證均標有明顯的“圓通速遞”標識,其工資報酬系由圓通速遞及清合緣通共同發放;另從本案保險投保及理賠情況來看,圓通速遞系本案雇主責任險及快遞人員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事故發生后清合緣通亦作為報案人和被保險人處理本案保險理賠事宜,應當視為兩者對于本案保險標的均具有保險利益。
綜合上述情況,法院認定圓通速遞、清合緣通對賀某構成共同用工,賠償責任應由圓通速遞、清合緣通共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深圳市清合緣通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賴某賠償45.40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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