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反向保理
2、供應鏈反向保理ABS交易結構特點
2.1 基礎資產的選擇
2.2 證券償付頻率和方式
2.3 增信措施
2.4 證券結構
2.5 賬戶設置
2.6 儲架發行計劃
2.7 一般設置回購條款
3、供應鏈反向保理ABS操作關注要點
3.1普通保理模式和代理模式的選擇
3.2 兩次通知程序的合法性問題
3.3 基礎資產和底層資產的穿透核查
3.4 對重要債務人的全面調查
3.5“黑紅池”機制設計及基礎資產同質性考察
4、供應鏈金融ABS未來的方向
4.1互聯網電商的供應鏈反向保理
4.2 區塊鏈技術引入
保理業務規范性的解釋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的,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在常規保理業務中,保理機構不僅關注買方(債務人)的還款能力,也會關注賣方(債權人)的資信情況,一般要求賣方(債權人)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才會對其進行保理融資服務。因此,中小企業作為供應商通常無法獲得保理機構的青睞。
隨著供應鏈金融的創新,保理業務開始出現正向和反向之分。反向保理作為一種新興保理業務模式,其核心意義在于針對中小供應商授信額度不高、融資規模較小的特點,利用信用替代機制,以供應鏈核心企業信用替代中小供應商信用,實現供應鏈上下游資金融通的目的。反向保理適用于供應鏈金融管理意識強且配合度高、需要加強對其上游供應商的金融支持以保障穩定安全的核心企業。核心企業一般選擇行業的龍頭企業,具有一定的資產規模、財務實力和信用實力。
對供應鏈上游的中小企業賣方(債權人)而言,反向保理模式的出現有助于緩解其流動資金壓力;對買方(債務人)而言,可以方便管理其數額龐大的應付賬款;對保理商而言,更容易獲得買方(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的確認,由于買方(債務人)的主動參與,這種模式能夠有效降低保理機構債權退出的風險。
目前來看,以房地產企業為代表的核心企業發行供應鏈反向保理ABS的動力較強。通常而言,房企的杠桿率較高,負債端壓力較大,更傾向于通過ABS等方式盤活資產。據統計,2017年僅萬科一家的供應鏈金融ABS發行量就達到199.6億元,碧桂園次之,其發行量為176.97億元,這兩家發行的供應鏈保理ABS產品總額在同類型ABS中占比超過9成。值得注意的是,房地產供應鏈反向保理ABS的發行場所全部為深圳證券交易所。
常見的反向保理ABS的交易架構如下:
實際上,供應鏈反向保理ABS與上述交易架構上基本一致性。在資產證券化實務操作過程中,無論是反向保理還是正向保理,基礎資產都是保理機構持有的保理債權,專項計劃均按照一般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思路設計,只是在ABS交易結構中,存在一些特殊安排:
反向保理ABS篩選基礎資產時,首先要遵循一般的資產選擇原理,比如要有預期穩定的現金流、穩定的現金流歷史記錄、信用質量、分散化、期限結構等。此外,還要考慮以下幾點:
(1)反向保理依賴于買方(債務人)的資信,AA+是基本門檻。因此,一旦確定了核心企業,對買方的資信、行業、業務規模、實力等方面已經有了初步判斷。因此,如果能選擇帶有追索權的保理基礎資產,相當于多加了一道風險屏障,在買方不回款的情況,賣方負責贖回原始資產,有助于提升資產支持證券的本息償付能力。
(2)選擇保理基礎資產無法律瑕疵的,比如未設定抵押、質押等擔保權利,未對債權人轉讓該筆應收賬款債權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約定,并且保理基礎資產是賣方(融資人)的應收賬款轉讓融資,按照合同法第 80 條規定,轉讓效力取決于是否通知到買方,如果買方禁止債權轉讓,基于賣方債權轉讓而提供融資的保理基礎資產是沒有法律保障的。
(3)上交所、深交所和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同時發布《企業應收賬款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和《企業應收賬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南》,對基礎資產池的分散度提出明確的要求。就供應鏈保理ABS而言,資產池需要包括至少10個相互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的債權人且債務人的資信狀況良好,并且需要充分說明基礎資產集中度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因此在未來進行供應鏈金融相關的基礎資產篩選及合格標準制定等方面需要特別關注。
反向保理ABS一般用于供應鏈中核心企業(債務人)的賬期管理。在碧桂園項目中,碧桂園集團作為共同債務人,對每一筆入池資產均單獨簽署付款確認書,重新與保理公司約定還款時間,將原先零散的還款安排與ABS證券的還本付息安排做好匹配,減少了應收賬款的管理難度。因此,不同于普通應收賬款ABS,供應鏈反向保理ABS一般采用固定攤還的償付方式,且不設置循環購買條款。證券期限結構一般和底層資產期限相關,比底層資產期限略長,由于應收賬款大部分在1年之內,因此市場上的反向保理ABS期限在1年左右。
反向保理ABS的增信措施除了常規的優先級/次級、超額抵押等內部增信外,一般不設置外部差額補足或者擔保,而是將核心企業的信用引入,在基礎層面作為共同付款人對基礎資產進行增信。一種方式是作為共同債務人,另一種方法是對基礎資產簽署保證合同。市場上一般認為第一種方式更優,一方面可以完成明確的確權步驟,使得基礎資產的法律關系都完備,另一方面,可以把還款要素重新約定,方便與證券情況匹配。核心企業的信用評級一般較高(AA+以上),對基礎資產做出付款承諾,可以起到很強的增信作用。
供應鏈金融的反向保理ABS對供應鏈中核心企業(債務人)的信用較為關鍵,證券償付嚴重依賴核心企業的還款能力和意愿,因此信用評級一般不高于核心企業的主體評級。所以,證券優先/次級分層結構對于優先級證券的信用級別并沒有提升作用。因此市場上有些供應鏈金融反向保理ABS采用了平層結構,沒有劃分出次級,僅通過受讓基礎資產的折扣率就足以達到證券本息的足額覆蓋。平層結構取消了次級證券,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的資金占用,但是一定程度上增加證券的銷售難度,在操作中要酌情采用。
《證券交易所企業應收帳款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指南》規定:“基礎資產現金流應當由債務人直接回款至專項計劃賬戶,難以直接回款至專項計劃賬戶的,應當直接回款至專項監管賬戶”。供應鏈金融的反向保理ABS中,債務人為核心企業或者其下屬企業,還款至專項計劃難度不大,因此一般僅設置專項計劃賬戶,債務人直接還款至專項計劃賬戶,不再采用還款進入保理公司原有收款賬戶再定期歸集到專項計劃賬戶的方式。
由于供應鏈反向保理ABS的基礎資產同質性較高,萬科和碧桂園兩家目前均采用儲架發行的方式。簡化了發行程序,提高了融資的靈活性,降低了保理公司資金占用時間,提升了融資效率。
為避免入池應收賬款存在商業糾紛而影響回款,通常將供應商履行爭議應收賬款債權回購義務的請求權一并作為基礎資產入池,即若基礎交易存在商業糾紛,則原始權益人有權要求供應商按照條款約定價格回購該筆爭議應收賬款,從而保證了基礎資產的質量。
根據應收賬款是否轉讓以及保理公司是否已經實際支付保理款項,供應鏈反向保理ABS可以分為普通保理模式和代理模式兩類。“平安-逸琨供應鏈金融”是代理模式的代表。代理模式即保理商與供應商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對供應商享有的應收賬款債權提供代理轉讓服務。兩種模式的不同之處在于:
一方面,保理商角色不同,在保理模式下保理商因受讓而享有應收賬款債權,即為原始權益人,而在代理模式下原始權益人仍為供應商,保理商只是充當代理人的角色。另一方面,向供應商支付價款時間不同,保理模式下保理商受讓應收賬款債權時應向供應商支付價款,而代理模式下需在ABS發行之后將募集資金轉付給供應商,供應商或因ABS發行時間不確定且折價率波動存在一定的風險。
保理ABS業務中,涉及兩次通知程序。第一次通知程序為賣方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機構,此時賣方應當通知買方債權轉讓事宜以使轉讓行為對買方發生效力。第二次通知程序為保理機構將保理債權轉讓給專項計劃,此時保理機構應當通知買方債權轉讓事宜以使轉讓行為對買方發生效力。
此類資產證券化項目中,通常存在第一次通知程序有瑕疵,導致基礎資產的合法性受到影響的情況。這種瑕疵通常是由于賣方(債權人)過分依賴于保理機構,在操作應收賬款轉讓時忽略了以其自身名義向買方(債務人)做出債權轉讓的通知程序。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在債權轉讓過程中,通知程序的主體應當是債權人而不是受讓人,因此如果由保理機構主動通知債務人,將導致債務人以未經通知為由拒絕向受讓人履行義務。在反向保理業務中,這種行為因為買方的主動履行而使風險降低,但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律師需要對保理機構取得保理債權的合法性發表法律意見,而此種程序性的瑕疵將影響律師的法律意見。
因此,在保理機構參與的第一次通知程序中,無論是通過應收賬款轉讓協議還是通過單獨的授權文件,交易雙方應當設置賣方委托保理機構通知債務人的條款,使保理機構通知債務人的行為合法化,以確保保理債權通知程序的合法性。
在保理債權作為基礎資產時,無法回避對底層資產采取何種核查力度的問題。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披露指引”),律師需要對基礎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權利歸屬及其負擔情況發表法律意見。
保理債權是通過債權轉讓獲得的債權,保理債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受到底層資產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影響,故而,在對基礎資產進行核查時需要對底層資產進行穿透核查,即律師既要審核保理債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還要審核作為底層資產的貿易/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底層合同”)的真實性。
審核底層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要點如下:
買方和賣方是否具備簽訂底層合同的主體資格和程序要求;
賣方是否具備履行底層合同的特殊資質;
證明交易真實性的過程文件;
賣方是否已經履行底層合同的義務;
如果賣方和買方是關聯方的情況下,需要重點關注交易是否符合商業習慣,是否具備合理的交易價格。
重要債務人是指入池應收款的本金余額占資產池比例超過15%的,或者債務人及其關聯人上述比例達到20%的債務人。對于重要債務人需要全面調查其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目的是為了反映其償付能力和資信水平。反向保理ABS一定會存在“重要債務人”,這一點和常規保理ABS存在明顯差異。
常規保理ABS業務會圍繞保理機構持有的保理債權展開,通常債務人比較分散,因此不存在需要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指引》(以下簡稱“盡調指引”)的要求需要進行全面盡職調查的重要債務人。而反向保理ABS項目是在圍繞核心買方開展的保理業務之上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該類資產支持證券的入池資產通常是以該核心買方為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因此需要對重要債務人進行全面盡調。
3.5“黑紅池”機制設計及基礎資產同質性考察
供應鏈金融能有效彌補互聯網渠道的扁平化。互聯網供應鏈ABS基礎資產通常為小貸,不僅拓寬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還降低了融資成本。保理ABS產品可充分利用互聯網金融成本低、效率高、發展快的優勢,并結合供應鏈金融貿易自償性和大數據風控模式,減少管理弱、風險大的劣勢,提高資產池質量。
京東金融-華泰資管保理合同債權ABS是國內資本市場首單互聯網保理業務ABS,基礎資產是京東金融供應鏈金融業務“京保貝”的債權,“京保貝”是互聯網模式下的供應鏈保理融資業務,服務于京東商城供應商及其他電商平臺客戶。未來互聯網電商作為核心企業的供應鏈反向保理保理ABS將出現。
供應鏈金融ABS基礎資產多為債券類,而區塊鏈技術無需借助第三方呈現交易對手信用歷史,一系列技術特點與ABS行業相結合,解決了各方對底層資產質量真實性的信任問題。針對應收類ABS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等信用問題,保理債權就是其中之一。區塊鏈的引入使得供應鏈上每筆交易都得以錄入并開放給所有參與者,加強底層資產質量透明度和可追責性。隨著區塊鏈和科技金融技術的快速發展,未來的供應鏈金融將不斷創新,有望成為資產證券化領域未來的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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