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貨運平臺已成為我國物流網絡貨運平臺領域發展的中堅力量,網絡貨運平臺業態的發展對物流行業數字化、智能化高質量發展起到引領用。國家借助網絡貨運模式對供應鏈上下游企業進行規范,也給托運企業、承運企業、實際承運人等物流行業相關經營主體給出了明確的合規合法經營路徑,但在實際運行中,諸多網絡貨運平臺存在經營不合規的情況,這些不合規的現象不僅不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也會導致平臺企業陷入經營上的風險,為此本文圍繞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會碰到的合規風險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合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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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的合規風險
網絡貨運平臺經營是經營者依托互聯網網絡貨運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在實際的經營的過程中,平臺企業以承運人的身份跟貨主簽訂運輸合同,跟下游實際承運人簽訂托運合同。平臺企業對貨主而言,其具備承運人的法律地位,享有承運人的權利并承擔義務;而對實際承運人而言,平臺企業成為了貨物托運人,享有托運人的權利并承擔義務。
基于網絡貨運平臺實際上具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雙重身份,這種雙重身份不是并存于同一個法律關系之中的,而是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表現不同的身份地位。要保障運輸參與方合法權益,及明確各自責任,合同在整個運輸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實務中,實際承運人一般為個體司機抑或掛靠在物流公司的個體司機,基于交易習慣,雙方實際簽訂貨運協議意愿是比較弱的,網絡貨運平臺存在大量代替實際承運人簽訂運單合同或者沒有簽訂運輸合同,有些實際承運人甚至不簽運輸協議,一旦出現運輸糾紛,導致責任不清,幾方權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建議:當下多條法律條文及政策通知可見,電子合同是被法律認可的一種合同簽訂形式,一份加載了可靠電子簽名、第三方取時服務、防篡改等技術的電子合同具有同紙質合同一樣的法律效力。《民法典》明確了電子合同的訂立時間、地點等相關規則,從基本法的角度為電子合同的地位。建議平臺企業采用電子合同、電子運單等信息化技術,提升平臺的合同管理水平,在國家政策獎勵下,加快了網絡貨物產業的互連、數字化的發展。
— 2 —
稅務的合規風險
網絡貨運平臺經營者應遵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依規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扣稅憑證,網絡貨運平臺經營者發生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稅務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1]。
現階段,數量不少的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利用運單數據據實列支或者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依據,把開票和解決稅務問題作為業務發展點,而并非將降本增效作為發展立足點,網絡貨運平臺間違規、相互委托運輸等刷單開票的情況,運費變工資,油卡抵運費,油卡異地抵扣,買賣發票,虛假抵扣,軌跡異常、資金流水異常等問題大量存在,在增值稅進項抵扣、燃油票、運輸票、通行費票上,很難做到完全合規。
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虛開發票將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1萬以下,處5萬元以下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一旦行為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平臺自身存在合規風險,出現問題自然難逃法律制裁,而合作的企業往往也會被追責,按照刑法第201條、205條[2]之規定,可能會存在觸犯逃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風險。
建議:將經營發展的重點放到提升平臺研發實力,提升平臺和托運方的信息化管理能力,降低自身運營成本上來,正確經營理念,增強納稅人的誠信納稅意識,不能把開票和解決稅務問題作為業務發展點。網絡貨運平臺務必從細節處著手,注意對日常稅務事項的合規處理。
— 3—
資金運行的合規風險
網絡貨運平臺在代收貨款、資金結算的過程中,往往在業務結束后,將運費線下集中付給中間人,再由中間人轉給實際承運人,這種行為使資金無法達到信息流、商流、物流、資金流、票據流的五流合一,也很容易造成刷票可能;此外平臺提供托運企業運費的銀行憑證時,大多數網絡貨運平臺會提供一份具體明細無從考證的總額結算銀行憑證,鑒于總額結算銀行憑證不能反映業務的真實情況,這就增加了稅務部門和交通部門質疑的可能,從而容易引發監管部門對平臺企業經營的嚴格審核。
此外,大多數網絡貨運平臺并沒有實現真正的銀行托管,運費在網絡貨運平臺沉淀形成了資金池,這就會產生資金池的管理和風險控制的問題。實務中,托運方大多數是中小企業,如果平臺的資金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不強,抑或將資金挪用,這極易會讓托運方陷入風險,容易引發資金鏈的風險。
建議:鑒于托運方越來越多意識到,選擇貨運平臺時,優先考慮直接與銀行系統對接的網絡貨運平臺,讓資金在銀行賬戶體系內封閉流轉,更能保障資金安全。建議平臺企業應提高認識,不能貪圖小利,從戰略的角度考量,要及早的實現賬戶的銀行托管。
— 4—
運單數據的合規風險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記錄實際承運人、托運人的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關涉稅資料,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3]。網絡貨運平臺企業應該對每一筆運單的行車軌跡、卸貨點、運行時間等,都要做到有跡可查。每單業務對應的發票都應該能夠真實反映訂單實時信息,托運企業可以隨時通過發票查詢到訂單信息。實務中,有的網絡貨運平臺存在在線下完成運單,事后再將數據導入到網絡貨運平臺;有的對磅單等信息進行修改、虛構、事后補錄以虛假數據來冒充真實運單數據,從而實現多開票的目的;有的通過假造或者用其他軌跡代替的方式來進行軌跡匹配,造成了運貨的實際路線、時間、單據與軌跡無法真實不對位。
建議:堅守貨運的“五流合一”,確保業務真實、規范線上操作;確保信息真實,行車軌跡有跡可循、資金運行軌跡真實可靠;在運營中堅持多軌跡比對,拒絕補單行為,尤其是對平臺數據不能做任何修改,最好采用區塊鏈平臺保證數據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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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資產的合規風險
網絡貨運平臺與傳統物流企業相比具有先天數據優勢,從合同簽訂到運費支付均在線上進行,實現信息流、商流、物流、資金流、票據流的五流合一,推動業務數據轉化為數字資產,為開展供應鏈金融及后市場服務奠定基礎。現階段,隨著漸趨嚴格的數據保護法案的出臺和用戶對自身數據權益的日益覺醒,數據資產場景應用進入了一個新的十字路口,推動數據資產應用的合規化、標準化,探索數據資產場景應用多元化成為未來一段時間行業發展的方向。從世界范圍看,歐盟已經出臺了苛刻的數據保護條例,美國也對出售客戶數據的運營商施以重罰,鑒于國內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定性,這讓數據應用游走于現行法律法規的邊緣,網絡貨運平臺中現有法律限制的是什么樣的數據交易,什么數據才是可交易的,法律保護的是客戶隱私數據,還是數據的全部屬性?經過加工之后處理的數據財產權,到底是歸屬于數據的生產者,還是原始數據的擁有者?這些問題是需要平臺企業進行思考的,以便及早布局。
建議:平臺企業要通過合法合規的方式把外部的數據采集過來,做實信息主體的授權工作,注意數據交易的前提是脫敏。
合規是網絡貨運平臺企業發展的基礎,平臺企業要按照法律、法規、政策等要求及時作出調整,牢記合法合規的經營底線,認真梳理合規風險,采取針對性措施,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筑牢網絡貨運的"防火墻",以保證企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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