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交通部網站正式發布了一個文件,確切說是一部行業示規《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經于2019年6月12日經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并正式對外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這個管理辦法,尤記得去年11月底草稿發布并征求意見的時候,就曾在驛站發過一篇文章予以解讀:監管層出手!燒了幾百億后,智能快遞柜的江湖,終于要大洗牌了
今天,應老鬼之邀,再次對定稿后的正式文件談一些個人的想法,供大家參考。
管理辦法雖然只有35條,但意義和地位對智能快件箱行業來講,卻是極其重要的。
一方面,這是首部智能末端行業(特別是智能快件箱)的配套監管法規;另外一方面,管理辦法幾乎涵蓋了智能快件箱的落地、使用、交互相關的運營主體責任權利及義務,也包括了遞寄物品的要求,對應的流程要求等等所有方面。
總之一句話,管理辦法的發布和實施對參與企業有了明確的要求,后續監管也有了較為明確的抓手及依據,對整個行業的影響是重大且深遠的。
行業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當然是利好之事。主管行政機構通過法規的方式再一次明確了智能快件箱的基本定位應納入公共服務基礎設施規劃和便民服務項中,對于鋪設的場景,明確涵蓋了社區,院校,商業中心及交通樞紐等場景布局的合法性。
此為利好。但同時也應該看到:隨著管理辦法的實施,智能快件箱領域的門檻也大幅度提升。
結合剛發布的辦法,筆者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必須要備案
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遞服務之日起20日內,向智能快件箱所在地省級以下 郵政管理機構為智能快件箱辦理快遞末端網點備案。
管理辦法在10月1日開始執行,這是末端智能快件箱行業將真正進入全面接受監管的起始時間點。按照規定,在10月20日前運營企業必須要對當前所有的智能快件箱落地的網點做對應的行業監管機構備案。
這個時間可以說非常緊張了。就算從發布之日起,滿打滿算也只有4個月的過渡期。
2.要“持證”上崗
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運營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和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具備與快件收寄、投遞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符合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也就是說,不僅投遞企業需要傳統的快遞經營許可證資格審查,快件箱的運營企業主體也必須申請快遞經營許可證。
雖然在管理辦法中并沒有明確具體快件箱運營企業主體符合什么樣的條件,或走什么樣的流程才能申請許可證,但客觀事實是如果沒有各個所屬區域的郵管頒發的快遞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無法做到備案,理論上講,這些網點就會成為“非法運營網點”。
當然本管理辦法也明確了主管的政府機構,即郵政管理部門。
3.派與收的要求更細
使用智能快件箱,怎么派送?怎么收寄?哪類東西可以放到智能快件箱?哪類物品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對于諸如這些細節,管理辦法也都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說明。
要求更多,但也更加清晰。按照當前相當比例的智能快件箱企業的業務流程和邏輯還有場景規范性看,都是需要在技術和產品規劃上做提升,甚至大幅度的改造才能滿足的。
4.數據要“互通”
如果必須滿足該管理辦法的要求,意味著所有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需要和所有的需要投遞的相關上游快遞投遞企業簽訂端口協議,并做到實質性的端口打通。
因為智能快件箱運營涉及到多個業務服務關聯模塊,需要企業間互通。
可能是出于監管的有力和有效性角度考慮,該管理辦法弱化了快遞員與快件箱運營企業的關系,而強化了需要投遞的企業和快件箱運營企業的關聯和關系。
之所以管理辦法提出的要求更多,主要就是對一些很多行業人可能都沒有在意過的細節,該辦法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比如以下這些
1.按照該管理辦法,如果通過智能快件箱去做非監管范圍內的私人物品交互,洗衣物品的交互是不被允許的。
寄遞詳情單注明快件內件物品為生鮮產品、貴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也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合理設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內不得向收件人收費.那也意味著,超出合理設置的保管期限之外的保管時間,合情合理的情況下,是可以向收件人收取超期使用費用的,因為對于私權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
3.按照該管理辦法的解讀,明確快件箱使用企業不通過收件人確認或同意不得投入快件箱,如果發生快遞員不通過收件人允許就投件箱,產生的客訴是需要由快件箱使用企業來承擔的(但本質上快遞箱使用企業最終還是會將該責任歸屬到快遞員一邊的)。
4.符合管理辦法要求的寄件是被允許的,不過這個業務的邏輯鏈路和監管涉及多個方面,包括物品本身,寄遞信息,投遞查驗,不符合要求包裹的退件等等多個環節,多個方面,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執行的話,寄件業務展開還是難度較大的。
5.對于普郵服務,比如“信包箱”這類業務的智能化末端,這次沒有特殊化,也同樣按照本管理辦法執行。。這一點還是讓筆者感到意外的。
6.最后,這些罰款條款和具體的數額必須要熟知:
第三十條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標明智能快件箱有關信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保存操作記錄、查驗結果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授予使用權限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開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交寄物品與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仍予收寄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文僅僅筆者結合個人實踐和對該管理辦法的一些認識,有不足或不恰當之處,請大家多多諒解。
前海粵十完成新一輪戰略融資
1607 閱讀樂歌股份預計2024年歸母凈利潤下降約50%,大力發展海外倉
1618 閱讀連續5年的“春節主力軍”,德邦為何如此穩?
1590 閱讀CES 2025:NVIDIA OMNIVERSE驅動的智能倉儲數字孿生革命
1203 閱讀AI改變物流業的游戲規則:從炒作到實踐的深度思考
1178 閱讀制造業企業,不要逼物流公司降價了!
1096 閱讀拼多多引領電商西進:帝王蟹進村,非遺剪紙出山
1122 閱讀2024年12月份中國出口集裝箱運輸市場分析報告
1041 閱讀菜鳥拆分為假消息,繼續大力發展全球物流業務
1008 閱讀大跌!!!重挫14%
982 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