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是全球共同面臨的重大挑戰,關系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200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通過的“巴黎行動計劃”提出,締約國所做的減排行動應當可檢測(Measurable)、可報告(Reportable)和可核實(Verifable)的“三可”(MRV)概念。此后,歐盟、美國等都向國際海事組織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提出了建立國際海運MRV的建議,但由于IMO出臺一份全球有效適用的國際方案,需要綜合評價,并通過多次會議討論,耗費時間較長。
歐盟一直是環境保護的先驅者,對各種綠色航運技術的開發意識和熱情遠超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發展也都處于世界前列。于是,歐盟率先推進了歐盟MRV機制,以期加快IMO的談判進程,促進全球綠色航運建設。
2014年12月17日,歐盟理事會宣布達成一項關于“航運業CO2排放檢測、報告和核實機制”(EU Regulation for Monitoring,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System)的政治協議,從2018年起將對停靠歐盟港口的5000 GT以上的船舶進行碳排放監測。
圖1 歐盟EU 關于船舶的MRV規則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是開展碳排放交易的一項基礎工作。MRV制度是碳交易體系的實施基礎,科學完善的MRV監管體系,可以實現利益相關方對數據的認可,從而增強碳交易體系的可信度,是碳市場平穩運行的保證,也是企業低碳轉型、區域低碳宏觀決策的重要依據。
MRV規則主要三大部分:核算、監測和報告。
(1)核算部分:規定了溫室氣體排放的量化方法;
(2)監測部分:規定了監測計劃和實施要求;
(3)報告部分:規定了報告的具體內容和數據質量控制要求。
圖2 MRV規則基本概念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基本流程如下:
圖3 MRV規則基本流程
1 核算方法
溫室氣體排放的核算可采用基于計算的方法或基于測量的方法。基于計算的方法是指通過活動水平數據和相關參數之間的計算得到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方法;基于測量的方法是指通過相關儀器設備對溫室氣體的濃度或體積等進行連續測量得到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方法。
同一排放主體可以選用基于計算或基于測量的方法,如采用基于測量的方法,應通過基于計算的方法對其結果進行驗證。
1.1 基于計算的方法
基于計算的方法主要包括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
1.1.1 排放因子法
排放因子法一般是指通過活動水平數據和相關參數之間的計算來獲得排放主體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方法。
1.1.1.1 量化公式
排放主體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按(1)式計算:
其中直接排放包括燃燒排放和過程排放,間接排放主要包括電力和熱力排放。對于具體排放示例,排放主體可參考下表示例。
排放類型 |
排放示例 |
|
直接排放 |
燃燒排放 |
如:煤、石油、天然氣、汽油、煤油及柴油等燃燒排放 |
過程排放 |
如:水泥、石灰、鋼鐵和化工產品等生產過程排放 |
|
間接排放 |
電力和熱力產生的排放 |
具體燃燒排放、過程排放及電力和熱力排放計算如下:
1)燃燒排放
燃燒排放主要基于分燃料品種的消耗量、低位熱值、單位熱值含碳量和氧化率計算得到,具體計算公式按(2)式:
式中:
i——不同燃料類型;
消耗量——噸(t)或立方米(m3);
低位熱值——十億千焦/噸(TJ/t)或十億千焦/立方米(TJ/ m3);
單位熱值含碳量——噸碳/十億千焦(t-C/TJ);
氧化率——以分數形式表示,%。
在燃燒排放中,消耗量指各種燃料的實物消耗量,如煤、天然氣、汽油和其他燃料等;低位熱值是指單位燃料消耗量的低位發熱量;單位熱值含碳量是單位熱值燃料所含碳元素的質量;氧化率是燃料中的碳在燃燒中被氧化的比例。低位熱值和單位熱值含碳量的缺省值見附錄A表A-1;氧化率的缺省值為100%。上述參數在具體行業中的取值和檢測方法見行業方法中的相關規定。
2)過程排放
過程排放是指排放主體在生產產品或半成品過程中,由化學反應或物理變化而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過程排放中,活動水平數據主要指原材料使用量,或產品、半成品的產量。具體過程排放計算按(3)式:
式中:
j——不同種類的原材料、產品或半成品;
活動水平數據——噸(t)或立方米(m3);
過程排放因子——噸二氧化碳/噸(tCO2/t)或噸二氧化碳/立方米(tCO2/m3);
考慮到只有部分行業存在過程排放,因此暫不提供過程排放因子,具體見行業方法。
3)電力和熱力排放
電力和熱力排放是指排放主體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該部分排放源于上述電力和熱力的生產。電力和熱力排放中,活動水平數據指電力和熱力等的消耗量。具體電力和熱力排放量計算按(4)式:
式中:
k——電力和熱力等;
活動水平數據——萬千瓦時(104kWh)或百萬千焦 (GJ);
排放因子——噸二氧化碳/萬千瓦時(tCO2/104kWh) 或噸二氧化碳/百萬千焦(tCO2/GJ)。
電力和熱力排放因子的缺省值見附錄A表A-2。
1.1.1.2 數據獲取
1) 活動水平數據獲取
活動水平數據包含能源消耗量、原材料消耗量、產品或半成品產出量等。對于活動水平數據的獲取,排放主體可通過以下方法:
a)外購的燃氣、電力和熱力等消耗量數據可通過相關結算憑證獲取;
b)燃料(如煤、柴油和汽油等)和原材料的消耗量數據,可通過報告期內存儲量的變化獲取,具體計算按(5)式:
c)產品產出量數據可通過存儲量的變化獲取,具體計算按(6)式:
d)半成品產出量數據可通過存儲量的變化獲取,具體計算按(7)式:
2)相關參數獲取
相關參數包括低位熱值、單位熱值含碳量、氧化率、過程排放因子和電力/熱力排放因子等,獲取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a)檢測值:檢測值的來源包括排放主體自主檢測、委托機構檢測及其他相關方提供的數值。自主檢測及委托機構檢測應遵循標準方法(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等)中對各項內容(如試驗室條件、試劑、材料、儀器設備、測定步驟和結果計算等)的規定,并保留檢測數據;使用其他相關方提供的數值時,應保留相應憑證。
b)缺省值:本指南和行業方法中所提供的數值。
鼓勵排放主體對相關參數進行檢測,檢測方法和結果經主管部門認可后,可直接作為相關參數的數據值。在缺乏檢測值的情況下,排放主體采用本指南或行業方法中的缺省值。
1.1.2 物料平衡法
在溫室氣體排放計算中,物料平衡法是根據質量守恒定律,對排放主體的投入量和產出量中的含碳量進行平衡計算的方法,計算按(8)式:
式中:
排放量——噸(t);
投入物量——噸(t);
投入物含碳量——噸碳/噸(t-C/t);
輸出物量——噸(t);
輸出物含碳量——噸碳/噸(t-C/t);
i, j——不同投入和輸出的物質。
1.2 基于測量的方法
基于測量的方法,指通過連續測量排放主體直接排放的氣體中溫室氣體的濃度或體積等得到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主體可以通過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s, 簡稱“CEMS”)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實時測量。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技術性能、安裝位置和運行管理等應符合相關規定,以減少測量偏差,降低不確定性。
通過基于測量的方法得到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主體應通過基于計算的方法進行驗證。
1.3 不確定性
在獲取活動水平數據和相關參數時可能存在不確定性。排放主體應對活動水平數據和相關參數的不確定性以及降低不確定性的相關措施進行說明。
不確定性產生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缺乏完整性:由于排放機理未被識別,無法獲得監測結果及其他相關數據;
2)數據缺失:在現有條件下無法獲得或者難以獲得相關數據,因而使用替代數據或其他估算、經驗數據;
3)數據缺乏代表性:例如已有的排放數據是在發電機組滿負荷運行時獲得的,而缺少機組啟動和負荷變化時的數據;
4)測量誤差:如測量儀器、儀器校準或測量標準不精確等。
排放主體應對核算中使用的每項數據是否存在因上述原因導致的不確定性進行識別和說明,同時說明降低不確定性的措施。
具體不確定性量化方法參考附錄D。
2 監測
監測是指排放主體為獲取與自身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的數據所開展的一系列活動,包括監測計劃的制定和監測的實施等。
2.1 監測計劃
排放主體在報告期開始前應制定并向主管部門提交監測計劃。
監測計劃應包含以下內容:
1)排放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排放主體名稱、報告年度、行業代碼、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經營地址、通訊地址和聯系人等;
2)排放主體的邊界;
3)核算方法的選擇和相關說明:
選擇基于計算的方法時,若采用排放因子法,應對活動水平數據的獲取和相關參數的選擇及獲取方式進行說明,采用檢測值的參數,應提供檢測說明;若采用物料平衡法,應對方法內容作相關說明;
選擇基于測量的方法時,應對測量實施操作進行說明,包括儀器選取、技術性能、安裝位置和運行管理等。
4)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及擬采取的措施。
監測計劃在同一報告期內原則上不得更改,若發生更改,應上報主管部門。排放主體應對監測計劃的更改進行完整的記錄。
2.2 監測實施要求
排放主體應根據核算方法的不同,對活動水平數據、相關參數和測量參數等進行監測。
若采用基于計算的方法,排放主體應對活動水平數據和相關參數進行監測。活動水平數據的監測主要指對能源消耗量、原材料消耗量、產品或半成品產出量的監測,如煙煤、汽油、電力和熱力的消耗量等,具體可采用結算憑證或存儲量記錄等方式;相關參數的監測主要指對低位熱值、單位熱值含碳量、氧化率和過程排放因子等的監測。若排放主體選擇檢測的方式對相關參數進行監測,則應遵循標準方法。
若采用基于測量的方法,排放主體應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濃度或體積進行監測,可采用實時監測或其他方式。
3 報告
年度排放報告由排放主體編制,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由排放主體提交主管部門。
3.1 報告編制
年度排放報告應包括下列信息:
1)排放主體的基本信息,如排放主體名稱、報告年度、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通訊地址和聯系人等;
2)排放主體的排放邊界;
3)排放主體與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的工藝流程(如有);
4)監測情況說明,包括監測計劃的制定與更改情況、實際監測與監測計劃的一致性、溫室氣體排放類型和核算方法選擇等;
5)溫室氣體排放核算:
a)采用基于計算的方法時,應報告以下內容:
若選用排放因子法,應報告燃燒排放中分燃料品種的消耗量,對應的相關參數的量值及來源;過程排放中分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類型的消耗量(產出量)和排放因子的量值及來源;電力和熱力排放中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的消耗量。
若選用物料平衡法,應報告輸入實物量,輸出實物量,燃料或物料含碳量等的量值及來源相關信息。
b)采用基于測量的方法時,應報告:排放源的測量值、連續測量時間及相關操作說明等內容。
6)不確定性產生的原因及降低不確定性的方法說明;
7)其他應說明的情況(如CO2清除等);
8)真實性聲明。
具體年度排放報告格式見附錄C。
3.2 數據質量控制
為使年度排放報告準確可信,排放主體可通過以下措施對數據的獲取與處理進行質量控制。
1)排放主體應對數據進行復查和驗證。
數據復查可采用縱向方法和橫向方法。縱向方法即對不同年度的數據進行比較,包括年度排放數據的比較,生產活動變化的比較和工藝過程變化的比較等。橫向方法即對不同來源的數據進行比較,包括采購數據、庫存數據(基于報告期內的庫存信息)、消耗數據間的比較,不同來源(如排放主體檢測、行業方法和文獻等)的相關參數間比較和不同核算方法間結果的比較等。
2)排放主體應定期對測量儀器進行校準、調整。
當儀器不滿足監測要求時,排放主體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調整,對該測量儀器進行設計、測試、控制、維護和記錄,以確保數據處理過程準確可靠。
3.3 信息管理
排放主體應記錄并保存下列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5年:
1)核算方法相關信息:
選擇基于計算的方法時,應保存以下內容:
a)獲取活動水平數據和參數的相關資料(如活動水平數據的原始憑證、檢測數據等相關憑證);
b)不確定性及如何降低不確定性的相關說明。
選擇基于測量的方法時,應保存以下內容:
a)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測量儀器證明文件;
b)連續測量的所有原始數據(包括歷次的更改、測試、校準、使用和維護的記錄數據);
c)不確定性及如何降低不確定性的相關說明;
d)驗證計算,應保留所有基于計算的保存內容。
2)與溫室氣體排放監測相關的管理材料;
3)數據質量控制相關記錄文件;
4)年度排放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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