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簡稱市交通委)是市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局級。
二、市交通委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市委有關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交通運輸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擬訂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對交通運輸行業改革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對策建議。
(二)組織編制本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交通運輸行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編制綜合交通規劃、交通專項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及相關規劃實施的評估工作。負責大型城建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審核。負責市管道路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中交通內容的審查。參與市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查。統籌推進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庫。
(三)組織編制市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建議計劃和年度建設建議計劃。組織編制交通基礎設施維修養護以及交通運輸行業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提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維修養護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參與交通發展建設投融資政策的研究和實施。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特許經營項目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交通運輸行業收費政策及標準的建議。
(四)負責推進區域交通一體化協同發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鐵路、民航和郵政等綜合運輸的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各類重點交通運輸服務保障方案,并監督實施。參與編制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并提出有關政策和標準建議。
(五)負責本市交通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和交通運輸業的行業管理,擬訂有關政策和標準。負責公路建設市場和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協調推進交通運輸產業發展。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的行政許可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工作。
(六)負責本市交通基礎設施和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交通運輸安全應急方面的組織協調,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交通運輸行業重大安全事故。負責重大突發事件中的運輸組織和交通設施保障。負責鐵路監護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承擔北京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組織協調本市交通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統籌停車管理工作,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行業管理。
(八)負責本市地方海事工作。
(九)制定本市交通運輸科技和智能交通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政策。組織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推動智能交通系統建設。組織指導重大交通科技項目立項、研究、開發和成果推廣、應用工作。
(十)負責本市交通運輸行業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指導本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區的交通運輸工作。
(十三)承擔北京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
1.推進綜合交通體系建設。落實交通強國戰略,促進交通與城市協調發展,加快形成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綜合交通體系。注重交通規劃、建設、管理與服務有機銜接,實現城際交通與城市交通高效轉換,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充分發揮交通系統的整體效益。
2.推進區域交通一體化,充分發揮交通在京津冀一體化中的基礎性、先導性作用。建設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改變北京單中心、放射狀的交通結構,打造軌道上的京津冀,優化城市群交通體系,為實現區域協同發展、促進城市副中心發展提供有力的交通保障。
3.標本兼治做好城市交通管理。堅持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鼓勵綠色出行,推進多種制式軌道交通融合發展及其與地面公交的協調發展,構建連續安全的步行和自行車網絡體系。綜合利用法律、經濟、行政手段實施交通需求管理,發揮停車管理“以靜制動”作用,努力調控小客車出行需求。堅持創新驅動交通發展,推廣應用大數據、無人駕駛等新技術,大力提升智慧化、信息化水平,更好服務和規范新業態發展。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有關職責分工。市交通委負責城市道路、交通樞紐場站建設項目的組織推進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城市道路、交通樞紐場站建筑工程的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質量安全監督等工作。市交通委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市交通委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建議議案提案辦理、安全保密和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對外聯絡、外事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法制處。負責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組織起草交通運輸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和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組織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
(三)研究室。擬訂本市交通發展戰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措施。負責交通運輸行業改革與發展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對策和建議。組織指導交通運輸系統調查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交通運輸行業史志、年鑒的編纂工作。
(四)綜合規劃處。組織編制本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交通運輸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編制綜合交通規劃、交通專項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及相關規劃實施的評估工作。負責大型城建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審核。
(五)發展計劃處。組織編制市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建議計劃和年度建設建議計劃。負責提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維修養護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庫。參與交通發展建設投融資政策的研究和實施。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特許經營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市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提出行業意見。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六)行業監督處(行政審批服務處)。統籌本市交通運輸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統籌推進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擬訂本委行政審批工作方面的制度措施,并組織實施。統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政審批信息化建設。擬訂行政審批項目的辦理流程、審批標準、質量標準及規范等。指導、監督、協調、評價行政審批工作。參與編制交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并組織制定改造項目的實施方案。
(七)安全監督與應急處。負責本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組織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體系建設,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交通運輸行業重大安全事故。統籌重大突發事件中的運輸組織和交通設施保障。指導、協調行業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組織、指導行業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演練。承擔北京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宣傳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宣傳報道工作。負責本市交通運輸行業輿情分析。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統籌交通運輸行業的社會動員工作。
(九)科技處。組織擬訂本市交通運輸科技和智能交通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政策。組織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防護工作,組織推動智能交通系統建設和交通運輸大數據工作。組織重大交通科技項目立項、研究、開發并指導成果推廣、應用。組織交通運輸行業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交通綜合治理處。擬訂本市交通綜合治理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組織提出交通綜合治理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實施交通綜合治理工作方案。聯系、協調、指導、督促各區、各部門推進交通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協同發展處。組織擬訂本市推進區域交通協同發展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協調解決推進區域交通協同發展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十二)綜合運輸處。擬訂本市重大活動和節假日的交通運輸服務保障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超大型貨物及重點物資運輸的組織協調。
(十三)綠色交通發展處(北京市機動車調控管理辦公室)。組織推進本市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工作。負責機動車數量調控管理工作。
(十四)靜態交通管理處。統籌本市停車管理工作。起草停車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標準、規范,會同相關部門對各區停車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考核。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行業管理,擬訂行業發展政策、規范和標準,建立企業服務質量信用考核機制。
(十五)交通戰備處。負責本市交通戰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國防交通規劃。受理駐京部隊對交通工程設施建設和民用運載工具項目提出的國防要求。組織擬訂國防運輸計劃和國防交通保障方案。組織實施民用運力國防動員和國防交通物資儲備。指導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組織交通戰備訓練和演練。指導交通戰備信息化建設。檢查指導、組織落實本地區交通、通信企事業單位的交通戰備工作。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路政綜合協調處(鐵路道口管理辦公室)。負責統籌本市路政方面工作,協調解決跨公路、城市道路兩個領域和建設、養護兩個階段的綜合性問題,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措施。負責道路養護企業資質管理。負責道路養護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負責鐵路監護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導各區加強鐵路道口監管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影響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的問題。參與鐵路道口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七)工程協調與市場監管處。負責統籌推進市級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負責重大項目(不含軌道交通)的協調推進,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公路建設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公路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
(十八)工程設計處。組織推進本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含軌道交通)前期工作。參與市管道路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參與市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查。參與公路工程、市管城市道路工程設計文件的審查。擬訂公路建設工程設計標準。審批公路施工圖。
(十九)城市道路建設處。負責協調推進本市城市道路(含過街設施)、綜合交通樞紐及疏堵工程建設,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措施和年度建議計劃,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城市道路建設工程技術標準。負責市級疏堵工程及相關項目招投標的監督管理。負責市級疏堵工程方案審查及概(預)算批復。協調推進交通接駁設施的建設工作。承擔市級疏堵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公路建設處。擬訂本市公路建設工程相關政策、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公路建設工程行政審批工作和竣(交)工驗收的管理工作。擬訂市級普通公路建設項目年度建議計劃,并組織實施。協調推進普通公路建設工程。負責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公路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監督管理。承擔公路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公路建設工作。
(二十一)城市道路管理處。負責本市市管城市道路、橋梁及附屬交通設施養護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各區相關交通設施養護和管理工作。擬訂城市道路養護相關政策、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組織市管城市道路建設工程的養護移交工作。承擔城市道路養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市管城市道路養護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市管城市道路養護相關事項的行政審批工作。擬訂市管城市道路養護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年度計劃內養護工程的方案審查和概(預)算批復。負責代征代建道路養護管理和代征道路用地管理。負責市管城市道路路牌的制作、安裝、維護和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管理等后續工作。承擔市管城市道路、橋梁及附屬交通設施養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二)公路管理處。負責本市普通公路養護管理,高速公路養護的行業管理。擬訂公路養護相關政策、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擬訂市級普通公路養護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年度計劃內公路養護工程的方案審查和概(預)算批復。組織公路建設工程的養護移交工作。負責公路路政相關事項的行政審批工作。承擔公路養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公路養護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公路收費站收費服務的監督管理。承擔公路養護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二十三)治超工作處(農村交通辦公室)。負責本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組織協調。擬訂治超工作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公路綜合檢查站、超限檢測站和流動治超執法隊伍的治超設施設備、執勤裝備的配備標準。指導各區、各部門治超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指導協調農村公路、客運場站的建設養護以及農村客運管理工作。
(二十四)客運綜合協調處。負責本市公共汽電車、軌道交通、出租汽車、道路客運等城市客運的綜合協調工作,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城市客運網絡布局和運力投放的研究和統籌。組織協調機場、火車站等綜合交通樞紐接駁和運力保障工作。負責鐵路、民航等客運方面的協調工作,負責城市旅客聯程運輸的組織、協調與推廣。
(二十五)公共交通設施設備管理處。負責本市城市軌道設施設備養護監督管理,監督協調更新改造及消隱改造工程實施。擬訂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監督實施。監督城市軌道交通新建線路運營設施設備驗收工作。協調推進公交客運場站的新建、改建工作。承擔城市軌道及其附屬交通設施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六)地面公交運營管理處。負責本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運營的行業管理。起草公共汽電車運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公共汽電車線網布局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公共汽電車運營線路和站點設置與調整,并監督實施。負責公共汽電車車輛更新的核準工作。承擔公共汽電車客運運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郊區道路客運管理工作。
(二十七)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處。負責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的行業管理。起草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軌道交通新線開通試運營的綜合協調。參與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階段運營方面的相關工作。擬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并監督實施。負責軌道交通(市郊鐵路)政府補償資金管理工作。承擔軌道交通運營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八)出租(租賃)汽車管理處。負責本市出租汽車和汽車租賃的行業管理。起草出租汽車和汽車租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出租汽車相關事項的行政審批工作和汽車租賃經營業戶及租賃車輛的備案管理。擬訂出租汽車和汽車租賃運營服務規范,并監督實施。承擔出租汽車和汽車租賃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九)道路客運管理處。負責本市省際客運和旅游客運的行業管理。起草省際客運和旅游客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相關事項的行政審批工作。承擔省際客運和旅游客運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
(三十)貨物運輸管理處。負責本市道路貨物運輸的行業管理。起草貨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并提出有關改革和標準建議,按規定負責物流市場有關管理工作。負責相關事項的行政審批工作。負責道路運輸行業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工作。協調鐵路、民航和郵政等貨物綜合運輸工作。負責公路、鐵路、民航多式聯運的組織、協調與推廣。承擔道路貨物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
(三十一)水路運輸管理處(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負責本市水路運輸的行業管理。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起草水路運輸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相關事項的行政審批和備案管理工作。承辦從事船員服務業務的許可和船員職務適任證書或者證件的核發。負責船舶檢驗、登記和船員注冊的管理。負責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承擔水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地方海事工作。
(三十二)機動車維修管理處。負責本市機動車維修的行業管理。起草機動車維修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標準的監督實施。負責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綜合性能檢測的管理工作。承擔機動車維修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
(三十三)駕駛員培訓管理處。負責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起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建立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考核體系和信用信息體系,并組織實施。承擔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
(三十四)財務處(審計處)。負責編報部門預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資產管理、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負責提出委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建議。負責委系統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收費公路經營權轉讓、收費標準、收費期限和收費站設立、調整等事項。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和績效檢查。
(三十五)人事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
機關黨委(黨建工作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市交通委黨組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具體工作。
機關紀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工會。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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