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102號公告,決定優化電池等進口商品質量安全檢驗監管方式,收貨人在申報時可以按照自愿原則向海關提交《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海關實施合格評定時,重點現場驗核貨物規格型號與聲明內容的一致性,對涉及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商品同時驗核貨證一致性,必要時實施抽樣送檢。
海關無需每一批驗核備案書與貨物是否一致,企業無需每次進口時都向海關提供備案書或者強制認證證明,海關重點驗核貨物規格型號是否與《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內容一致即可。特別是對于進口頻次高、商品固定的企業,減少了海關驗核所需的時間以及抽查檢測所需的時間。
按照“自愿原則”,企業可以選擇提供《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也可以不選擇提供,如果企業不提供,則按照現行的合格評定程序進行評定。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02號(關于優化電池等進口商品質量安全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決定優化電池等進口商品(目錄見附件1)質量安全檢驗監管方式?,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收貨人在申報時可以按照自愿原則聲明進口商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并向海關提交電子版或紙質《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模板見附件2)。
二、對收貨人提交《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的進口商品,海關實施合格評定時,重點現場驗核貨物規格型號與聲明內容的一致性,對涉及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商品同時驗核貨證一致性,必要時實施抽樣送檢。
三、對收貨人未提交《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的進口商品,海關仍采用現行的檢驗監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9月7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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