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承運人?
《辦法》規定的承運人,是指具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并承擔危險貨物運輸作業的企業或者單位,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具體實施方。承運人既包括提供第三方、經營性運輸服務的運輸企業,也包括僅為本單位提供非經營性運輸服務的單位。
通常情況下,承運人是運輸合同的乙方,甲方為托運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承運人通常是受托運人的委托,負責將危險貨物由裝載地通過道路送到卸載地。
承運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關鍵環節,承運人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主體,加強承運環節管理對于保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尤其重要,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過程中的重中之重。
運輸裝備選擇
運輸裝備主要包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液體危險貨物罐體、罐式集裝箱等。
不同的危險貨物種類,對運輸裝備的安全要求不同。例如,運輸第3類易燃液體的車輛與運輸第8類腐蝕性液體的車輛相比,還需符合導靜電地帶、排氣管位置等特殊要求;運輸甲醇的罐體計算壓力至少達到0.4Mpa,相比之下,運輸汽油的罐體計算壓力要求則小的多。
現有法規對某種危險貨物應選擇什么樣的運輸裝備來運輸缺乏明確的規定,有的地區政策非常寬松,一個車輛幾乎1-9類都能運;而有的地區政策政策非常嚴格,一個罐車只能運輸一個品種,“一罐一品”。政策不統一,導致不公平競爭、運輸裝備利用率低,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對此,《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運輸裝備選擇要求,彌補了上述政策缺陷。承運人應當遵守《辦法》要求,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GB 18564)等國家標準要求,選擇與所承運的危險貨物的性質、重量相匹配的車輛及設備。
運單管理制度
運單是指危險貨物承運人按照《辦法》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的要求進行制作、并交由駕駛員以電子或紙質的方式隨車攜帶的運輸單據。
針對部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沒有得到有效落實的問題,如部分運輸企業對所屬人員及車輛“運輸貨物不清楚、承托雙方不清楚、起訖地點不清楚、運輸路線不清楚”,“監而不控”、“以包代管”現象,危貨運輸車輛聯網聯控應用效果差,安全隱患大等問題。為加強運輸過程管理,在總結近年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辦法》明確規定實行危險貨物運單制度。
按照《辦法》,危險貨物運單只能由承運人制作,并交由駕駛員隨車攜帶。
在制作運單時,承運人先期對車輛、人員資質進行核對把關。企業運單信息系統根據承運貨物名稱,自動比對配備的車輛、罐體、人員資質等是否符合要求,比對后才能生成運單信息,并將運單信息上傳到省級危貨監管系統、生成帶有二維碼的電子運單。承運人可將電子運單打印成紙質運單或通過企業運單信息系統推送給駕駛員。
在裝貨前,裝貨人可以根據運單進行核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信息,確保合規充裝。
在運輸途中,執法部門通過執法儀掃描運單上二維碼,可以進一步核對承運人,承運車輛,承運介質是否同運單相一致,防止非法承運或超范圍經營。
如果發生運輸事故,可以通過運單聯網查詢到承運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托運人應急部門電話,便于救援。
從業人員教育培訓
危險貨物種類繁多,理化性質各異,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專業技能要求較高。以前的法規僅規定駕駛員和押運員應當經過崗前培訓,但對培訓內容、考核要求缺乏明確規定;另外缺少對安全管理人員、車輛調度等人員的培訓要求。本次《辦法》制定彌補了以上管理的漏洞。
按照《辦法》,承運人應根據承運貨物的類別和特性,按照有關法規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第1部分:通則》(JT/T 617.1)的要求,對不同類別的人員(如運單制作人員、駕駛員、押運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在其上崗之前,開展有針對性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同時,考慮到法規標準不斷更新,承運人對從業人員還應開展定期安全教育。
另外,《辦法》還對運輸前車輛及設備安全檢查,車輛標志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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