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吳淞口水域37個集裝箱落江致航道封閉,“海洋量子號”和“賽琳娜”等大型郵輪被延誤多時。保險公司賠付旅客近千萬元損失后,向事故責任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等提起代位求償。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對這起海事海商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請。該案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37個集裝箱落江致航道封閉
2017年5月10日約21時33分,“順港19”輪完成裝貨作業后,行駛至A60燈浮附近水域發生集裝箱落江事故,37個集裝箱落入江中,構成一般等級水上交通事故。該水域平時來往船舶眾多,通航情況復雜。
因落江集裝箱隨潮水作用漂散,威脅吳淞口、長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等水域船舶航行安全,吳淞水上交通管控中心(VTS)實施了不同程度的臨時交通管制, “海洋量子號”郵輪和“賽琳娜”郵輪分別被延誤約16和14個小時才得以靠泊郵輪碼頭,由此影響了四個航程的多名旅客的正常出行。
保險公司向承保的1萬多名旅客賠付了抵港延誤、行程縮短、登船延誤等損失后,將“順港19”輪的實際所有人、登記所有人、期租人訴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保險公司的經濟損失980多萬元。
庭審激烈交鋒唇槍舌劍
法庭上,原告和四被告圍繞“原告是否取得代位求償權”、“集裝箱落江與郵輪延誤造成的旅客損失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訴請損失是否屬于侵權責任保護的民事權益”這三大爭議焦點展開激烈的辯論。
原告訴稱,根據吳淞海事局認定的事實,四被告均系涉案事故的責任主體,因原告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賠付相關費用而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被告期租人及涉案集裝箱的承運人上海某航運公司辯稱,賠償系按照保單的約定金額賠付,不屬于代位求償的對象;本案集裝箱落江事故對航程延誤不構成侵權,交通主管部門航道封閉行為才是航程延誤的直接原因。
被告“順港19”輪的實際所有人、登記所有人共同辯稱,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的發生和有效賠償,也無權對相關侵權損失提起代位求償。
被告期租人安徽某航運公司辯稱,涉案保險合同屬于人身保險合同,原告保險公司無權進行代位求償;按照侵權行為有關構成要件旅客與其之間不存在侵權法律關系。
法院駁回原告保險公司全部訴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涉案保單的名稱雖為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但該保單附加了個人旅行不便保險,并在保單中特別約定了支付的保險金,這些特別約定的內容雖與旅客人身有一定的依附屬性,但更具有財產保險的性質,原告保險公司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
法院同時認為,集裝箱落江并不直接或必然導致郵輪延誤,吳淞海事局發布臨時交通管制的航行警告,才是涉案郵輪延誤的直接原因。集裝箱落江事故只是間接導致郵輪延誤,進而間接延誤郵輪旅客的行程,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并非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此外,就原告保險公司主張的旅客額外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等損失以及因行程縮短帶來旅游費用變相損失,屬于純粹經濟損失,若非法律明文規定,不應認定為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財產權益。
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法官說法
純粹經濟損失的填補需法律明文規定
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長,本案承辦法官謝振銜認為,原告賠付的保險金中,有相當大部分是根據保單約定以及依據經驗按照最高限額進行的理賠,該部分損失不能等同于旅客的實際損失。
其次涉案旅客的損失,不是因為旅客的有形財產或人身遭受損害而產生的直接或間接損失,而是由于郵輪延誤等原因造成的非財產或人身損害,這種由于公共運輸通道或公用設施的關閉而造成非財產和人身的損害,是國際上普遍認可的一種典型的純粹經濟損失。對于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通常不予保護。
本案的郵輪綜合保險,正是郵輪公司及旅客對此類事故及損失的最佳救濟手段。保險公司推出該新型保險產品是一種非常積極有益的嘗試,值得充分肯定。保險就是對被保險人涉案旅客因保險事故無法得到救濟的一種社會經濟保障。
(本文由海運網綜合看看新聞knews、今日海運:海關發布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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