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發布了行政法規《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地向中小企業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意見明確表明了對于大企業的管理態度,禁止其濫用優勢地位,不得濫用其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
意見對于付款期限作了明確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合同約定將檢驗或者驗收作為付款條件的,上述期限最長可以延長30日。基于合同性質確實需要更長時間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意見指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可以通過票據進行支付,不得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這或許將促進票據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且,意見指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一旦延遲支付中小企業款項,需向中小微企業支付逾期利息,這將徹底保護住民營企業的利益,避免被大型企業等欺壓。
意見也明確將建立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支持中小微企業投訴大型企業不按時支付貨款的行為,對大型企業形成有效的監督。同時,投訴平臺還將根據大型企業被投訴數量進行懲戒,被投訴過多的大型企業將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看到這樣的一個新政法規的即將出臺,作為一個物流人可能要舉雙手贊同,也表示羨慕不已。因為幾乎所有物流企業都有被“賬期”拖累之痛,滿肚子委屈不知從何說起。
物流壓款,“賬期”習以成俗
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物流行業的“壓款”(壓物流服務費)已經習以成俗,于是“賬期”成為物流公司每個項目所關心的高頻詞,賬期也成為懸在每家物流企業頭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貨主壓大三方的,大三方壓小三方,小三方壓專線的,專線的扣押司機的,這猶如一個傳導效應鏈,這其中只要一家企業的資金鏈出現問題,這個賬期都可能會給其下游的企業造成非常大的資金壓力,甚至會直接導致他們資金鏈斷裂或跑跑顯現的出現,這些年來各地都出現的不少物流公司跑路現象,其中不少都是因為這個賬期導致應收賬款收不回來所累。為什么物流企業會去接受長的賬期,總的來說還是因為現在的物流業務不好做,處于買方市場,市場競爭激烈,所以,再長的賬期也有公司愿意去接。
“賬期”壓制了中小物流企業的成長
如果你去問現在物流公司最缺什么?當然是缺錢,可流動資金。由于賬期的大量存在,讓很多中小企業失去了再發展的流動資金,他們沒有資金再去接新的項目,即使遇到好的項目也不敢去接,從而喪失了發展和成長的機會。對很多物流企業而言,目前,物流行業的賬期能一個月一結的都是優質客戶;能穩定2個月結賬的,那都屬于誠信客戶,正常的都是3個月才能結算,甚至有的半年或更長時間結賬一次,這導致物流公司資金回籠很慢,很多業務由于現金流的問題無法繼續去拓展新的業務。比如:一個月物流服務費30萬的項目,如果3個月賬期的話,這個物流公司就需要準備約100萬的現金提前進行墊付,而一般物流公司都不止一個項目在同時運作,如果有3-5個項目同時運作的話,這意味著日常現金流就要幾百萬。這對實力一般的中小物流企業來說壓力可想而知。難怪一些物流公司老板市場會說,有些項目不是我們不想做,不會做,而是沒有錢去做。所以,我們大多數中小物流企業因為資金之困,每年也只能做那么2-3個項目,很難有機會長大。
“賬期”吃了物流企業應有的利潤
因為賬期的緣故,現在的物流企業普遍缺錢,賺的錢都變成了應收賬款,如果企業還想繼續發展,去做新的項目,那么企業就只能去借錢來做項目。對于物流企業來說,大多數企業都缺少有效的資產抵押物,很多的銀行和機構不愿意冒風險,把錢直接貸給物流公司。于是銀行一般會和第三方機構合作,由第三方在承擔風險的同時收取傭金。另外,這幾年誕生了很多物流金融服務機構都在干著為物流企業放貸的業務,名曰賦能,實在就是高利息放貸,這些都導致物流企業資金使用成本增加,實際上企業通過項目賺來的利潤很大一部分都被銀行及一些放貸機構所噬。所以,這幾年很多有錢的物流公司和平臺們都忙著做物流金融等后市場業務。
“賬期”成為壓死很多中小物流企業的最后一棵稻草
因為目前的物流市場屬于甲方市場,一些甲方企業拼命通過延長賬期來減緩自身資金壓力,而一些物流公司為了都“逮住”一些大的客戶,也只能忍氣吞聲默認了越來越長的賬期,而這些越來越長的賬期有可能就會成為壓死物流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比如,典型的如前年的0FO小黃車就拖欠云鳥、傳化、德邦等物流公司幾個億的物流款的事,這都是因為賬期而積累起來的應收款,其中某鳥因為應收款收不回來,從而導致資金鏈出了問題,最后只能自己壓縮戰線。對于一些抗風險能力更小的公司,一旦遇到這樣無力支付的客戶,那自己也就只能關門或“跑跑”了。
關于“賬期”的事,物流人有太多的苦水無處可訴。實際上這個“及時支付新政法規“的出臺雖然是好事,但其實老漂一點也不樂觀,因為首先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一個法規主要是針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而實際上我們物流行業,這類業務相對較少,能和政府相關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做業務,那都屬于及其優質的業務了,基本賬期都是比較短,也比較穩定的。而我們中小物流企業的業務來源基本是中小貨主企業和一些來自原其它供應鏈及三方物流企業(一般都是民營企業)的轉包業務,似乎也不在這個法規的保護范圍之內。當然有總比沒有好,我們總算有這樣的一個法律法規的依據可遵循,有個盼頭,希望政府和相關部門也能更多的關注到中小物流企業這個群體,希望物流行業這個“賬期”能短點,能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這也是物流降本增效的一個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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