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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重磅!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信披指引來了!

[羅戈導讀]A股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信披指引來了!

2月8日,滬深北交易所就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信披指引征求意見,進一步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引導上市公司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規范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披露,助力構建具有中國特色、有國際影響力、規范統一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規則體系。

速覽要點:

1. 強制披露與自愿披露相結合。報告期內持續被納入上證180、科創50、深證100、創業板指數樣本公司,以及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應當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鼓勵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2. 鼓勵北交所公司“量力而為”。

3. 建立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框架。擬披露的可持續發展議題同時具備財務重要性和影響重要性的,上市公司應當圍繞治理,戰略,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個核心內容,對擬披露的議題進行分析和披露。

4. 強化碳排放相關披露要求。

5. 明確環境、社會、公司治理披露議題。

6. 設置過渡期安排及緩釋措施。強制披露的上市公司應在2026年4月30日前發布2025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首個報告期上市公司無需披露相關指標的同比變化情況,對于定量披露難度較大的指標,可進行定性披露并解釋原因。

7. 在2025年度、2026年度報告期內,披露主體難以定量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對當期財務狀況影響的,可僅進行定性披露。

堅持三大思路

2月8日,滬深北交易所分別就《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4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征求意見稿)》、《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7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征求意見稿)》、《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1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統稱《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指引》起草過程中,堅持三大思路:

一是堅持實事求是。充分考慮上市公司發展階段、披露能力,通過強制與自愿披露相結合、定性與定量披露相結合、設置過渡期和緩釋措施等,實現成本與效益相匹配。

二是堅持系統思維。助力上市公司構建完善的可持續發展相關治理機制,明確以公司治理,戰略,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為核心要素構建的披露框架,以更好的內部治理、具體行動帶動高質量信息披露。

三是體現中國特色。立足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設置鄉村振興、創新驅動等一系列體現中國特色的具體議題,充分反映我國在可持續發展領域的特色、優勢和優先序。

強制披露與自愿披露相結合

據悉,《指引》在現行規則內容基礎上,積極吸收境內外有益經驗和廣泛共識,進一步豐富完善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要求。指引共六章,第一章(總則)和第二章(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框架)為一般要求,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別為環境、社會、公司治理三個維度的具體披露要求,第六章為附則。

主要內容有五方面:一是強制披露與自愿披露相結合。披露主體方面,報告期內持續被納入上證180、科創50、深證100、創業板指數樣本公司,以及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應當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鼓勵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另外,考慮到北交所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階段特點,規則不對可持續發展報告作強制性披露規定,鼓勵公司“量力而為”。

據記者梳理,強制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上市公司數量為454家,占A股公司數量比例為8.5%。

二是建立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框架。上市公司應當圍繞治理,戰略,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個核心內容對擬披露的議題進行分析和披露,以便于投資者、利益相關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為應對和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所采取的行動。

三是強化碳排放相關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除按照四個核心內容披露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治理、戰略等內容外,還應當進一步披露氣候適應性、轉型計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減排措施、碳排放相關機遇等事項。

四是明確環境、社會、公司治理披露議題。環境信息披露章節還設置了生態系統與生物多樣性、循環經濟等重要議題。社會信息披露章節設置了鄉村振興、創新驅動、科技倫理、供應鏈安全、平等對待中小企業等多個重要議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章節聚焦公司治理結構、內部制度、控制措施和程序情況等,并設置了反貪污反賄賂、反不正當競爭議題。

五是提供過渡期安排及緩釋措施。強制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上市公司應在2026年4月30日前發布2025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首個報告期上市公司無需披露相關指標的同比變化情況,對于定量披露難度較大的指標,可進行定性披露并解釋原因;在2025年度、2026年度報告期內,披露主體難以定量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對當期財務狀況影響的,可僅進行定性披露。

2022年度超三成A股公司披露ESG相關報告

2022年1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5)》中,要求建立健全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立足我國實際、符合國際趨勢、具有中國特色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規則體系,明確實施路徑,有計劃分階段逐步推廣。

近年來,上市公司越來越重視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據Wind數據統計,2020年度至2022年度,披露ESG相關報告的公司數量分別有1142家、1466家、1841家。其中,2022年度披露數量占比超過三成,科創50、深證100指數樣本公司、A+H公司基本全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報告,上證180指數、創業板指數樣本公司報告披露率超過90%、60%。

《指引》的出臺,不僅有助于引導上市公司積極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激發企業內生動力,提高公司質量,也有助于重視可持續發展的優秀上市公司脫穎而出,獲得市場和投資者的廣泛認可,從而進一步提高估值水平。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田軒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可持續發展信披指引出臺,有助于引導上市公司全面、系統地向投資者、利益相關者展示公司可持續發展能力,督促上市公司進一步優化公司業務發展布局、加強內部治理能力,強化社會責任意識等。同時,也能激發上市企業可持續發展內生動力,促進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并進而增強自身長期融資能力。

對于投資者及相關利益者而言,通過可持續發展信披指引,對上市公司發展狀況有了系統、全面的評估標準。并且,投資者可根據信披狀況,直接了解上市公司為應對和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所采取的行動,進而及時、客觀地采取對應的投資決策,掌握投資自主權。另外,隨著可持續信披規則逐漸成熟,投資者有望擁有更廣泛的投資品種選擇,如可持續發展金融產品等。

通知全文 

關于就《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7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深證上〔2024〕12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范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披露,引導上市公司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推動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7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2月29日前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郵箱地址:gsbzjyj@szse.cn。

附件:1.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7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征求意見稿)

    2.《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7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4年2月8日

附件1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

第17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披露,引導上市公司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推動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可持續發展理念融入公司發展戰略、經營管理活動中,持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履行社會責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斷提高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水平,持續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競爭能力、創新能力、抗風險能力和回報能力,促進上市公司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逐步強化對經濟、社會、環境的正面影響。

第三條 深證100指數、創業板指數樣本公司以及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關規定披露《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或《上市公司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報告》(以下統稱為《可持續發展報告》)。本所鼓勵其他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報告中涉及本指引規范內容的,需與本指引的相關要求保持一致。

前款所稱指數樣本公司是指在整個報告期內持續被納入相關指數的公司。

根據本指引應當披露和自愿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上市公司以下統稱披露主體。

第四條 披露主體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按照本指引編制《可持續發展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與年度報告同時披露。

《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報告主體和期間應當與年度報告保持一致。

第五條 披露主體應當結合自身所處行業和經營業務的特點,在本指引設置的議題中識別每個議題是否對企業價值產生較大影響(以下簡稱財務重要性),以及企業在相應議題的表現是否會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產生重大影響(以下簡稱影響重要性),并說明對議題重要性進行分析的過程。

除本指引規定應當披露的可持續發展議題外,披露主體還應當結合所處行業特點、行業發展階段、自身商業模式、所處價值鏈等情況,識別并披露其他具有重要性的議題。

第六條 披露主體披露的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地反映披露主體在可持續發展方面的表現,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采用公認的國際、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等規范要求的術語、單位和計量方法,且數據的測量與計算方法應當保持前后一致,使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能夠驗證披露主體所披露的數據和信息,便于對披露主體不同時期的量化數據和信息進行縱向比較以及對不同披露主體的信息進行橫向比較;

(二)涉及數據引用的,應當注明來源,涉及專業術語的,應當對其含義作出通俗解釋;

(三)數據的測量與計算方法發生變化的,披露主體應當對相關數據進行追溯調整,并說明調整前后計算方法的變化情況與原因。

披露主體應當提高可持續發展相關數據收集、核算與分析的信息化、數字化水平,不斷提高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的質量、數據的可靠性及可比性。

第七條 因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披露主體無法按照本指引個別條款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可能損害披露主體利益,或者確不適用相關條款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披露內容或者采取替代措施,但應當充分說明原因。

其他法律法規對披露主體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作出強制性披露要求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條 披露主體在《可持續發展報告》中披露碳排放、碳減排目標等需要估算的信息或預測性信息的,應當基于合理的基本假設和前提,不應采取過于樂觀或過于悲觀的假設,并對可能影響預測實現的重要因素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假設和前提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

第九條 披露主體應當關注利益相關者的訴求和關切,本所鼓勵披露主體就《可持續發展報告》了解、征集利益相關者意見,通過訪談、座談、問卷調查等方式,促進與利益相關者的有效交流,提升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質量。

第十條 披露主體在識別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分析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對財務的影響以及判斷價值鏈范圍、開展情景分析等過程中,應當使用與公司的能力、前期工作成果和資源相匹配的方法收集可合理獲得的信息,兼顧成本與收益。

第二章 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框架

第十一條 披露主體擬披露的可持續發展議題同時具備財務重要性和影響重要性的,應當圍繞下列四方面核心內容對擬披露的議題進行分析和披露:

(一)治理,即公司用于管理和監督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治理結構和內部制度;

(二)戰略,即公司應對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戰略、策略和方法;

(三)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即公司用于識別、評估、監測與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措施和流程;

(四)指標與目標,即公司用于計量、管理、監督、評價其應對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指標和目標。

第十二條 披露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制度,確保公司相關內部機構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可以有效履行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識別、評估、管理、監督等職能,并披露下列治理相關信息:

(一)負責管理、監督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機構(包括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等)設置情況,包括人員構成、職權范圍、工作任務及目標等;

(二)上述機構在執行、監督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戰略、制度等方面的專業技能和能力;

(三)公司為保障上述機構及時獲取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相關信息而建立的信息報告機制,包括報告方式、報告頻率等;

(四)上述機構監督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目標設定、戰略執行、目標實現的情況,包括內部控制制度、監督程序、監督措施及考核情況等;

(五)上述機構在監督披露主體戰略實施、重大交易決策、風險管理過程中,將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納入決策考慮的措施、方法等。

第十三條 披露主體應當按照本指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分析和披露應對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相關戰略。

第十四條 披露主體應當識別并充分評估可能在短期、中期或長期內對公司商業模式、業務運營、發展戰略、財務狀況、現金流、融資方式及成本、價值鏈等產生重大影響的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并披露下列內容:

(一)公司識別出的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風險(如氣候變化相關物理風險、轉型風險)和機遇,以及相關風險和機遇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時間范圍;

(二)公司對短期、中期和長期的定義,以及相關定義與公司的發展戰略規劃和資源分配計劃的匹配情況。

披露主體可以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在當期對公司業務模式、主要供應商以及價值鏈中的其他主要相關方產生的影響,以及相關風險和機遇集中的區域、設施或資產類型等,并預測未來的影響。

披露主體應當充分識別、評估公司的采購、生產、銷售、服務、內部管理、對外投資、社會活動等對經濟、社會、環境是否存在重大影響。披露主體應當通過定性、定量方式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重大影響,以及公司為監測、預防、管理、控制、減緩相關重大影響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動。

第十五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對公司戰略和決策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公司在戰略制定和重大決策過程中為應對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所采用的方法;

(二)為實現相關戰略目標而制定的計劃以及衡量計劃進展的定性、定量信息;

(三)公司對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評估、判斷情況。

第十六條 披露主體應當分析并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對公司當期資產負債、經營成果、現金流的影響,以及是否會對公司下一年度資產負債產生重大影響,并說明公司的經營規劃、財務規劃是否考慮了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本所鼓勵披露主體披露下列信息:

(一)結合公司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戰略、投資和資產處置計劃以及相應資金來源,預計資產、負債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內的變化趨勢;

(二)結合公司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戰略,預計公司經營成果和現金流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內的變化趨勢。

第十七條 披露主體應當評估并披露公司的戰略及商業模式對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的適應性,包括評估方式、時間范圍、評估結果等。

第十八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用于識別、評估及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公司識別、評估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方法,以及評估這些影響、風險和機遇發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影響的途徑;

(二)公司對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與機遇的優先級排序;

(三)公司監測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的情況;

(四)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流程融入公司內部管理流程的情況,以及報告期內的調整情況(如有)。

第十九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指引要求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及相關指標,并披露報告期末相關目標整體實現情況以及報告期內的進展情況。

第三章 環境信息披露

第一節 應對氣候變化

第二十條 披露主體應當積極通過改進工藝、升級生產設備、優化能源結構、提高生產能效、研發和提供綠色產品與服務、改進和強化管理等措施,實現綠色低碳發展。

第二十一條 披露主體除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的規定披露氣候變化相關治理,戰略,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等內容外,還應當按照本節規定披露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披露主體應當結合所識別的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評估公司的戰略、業務模式等對氣候變化的適應性,并披露下列事項:

(一)公司關于氣候變化對其戰略和業務模式影響的評估情況,以及應對相關影響的方法;

(二)公司在評估其氣候適應性時考慮的重大不確定性因素;

(三)公司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內為適應氣候變化調整其戰略和業務模式的能力。

本所鼓勵有條件的披露主體采用情景分析等方式進行氣候適應性評估,并披露情景分析關鍵假設、分析過程等。

第二十三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為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轉型計劃、措施及其進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公司為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而對當前和未來業務模式、戰略和資源分配進行調整的情況;

(二)公司已經或者計劃為直接或間接緩解、適應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所采取的改進生產工藝、更新設備等措施;

(三)公司為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所制定的轉型計劃,及制定該計劃所依賴的基本假設;

(四)公司為實施轉型計劃提供資源的情況;

(五)公司實施轉型計劃的進展情況。

第二十四條 披露主體應當結合能源使用情況核算并披露報告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并將甲烷等溫室氣體排放量換算成二氧化碳當量公噸數。披露主體應當披露溫室氣體范圍1排放量、范圍2排放量,有條件的披露主體可以披露溫室氣體范圍3排放量。

披露主體涉及使用碳信用額度的,應當披露所使用的碳信用額度的來源與數量。

本所鼓勵有條件的披露主體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公司溫室氣體排放等數據進行核查或鑒證。

第二十五條 為提高溫室氣體排放透明度和可比性,披露主體可以按照下列分類提供不同范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

(一)業務單位或設施;

(二)國家或地區;

(三)來源類型(燃燒、加工、電力、供暖、制冷和蒸汽等)。

第二十六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所依據的標準、方法、假設或計算工具,并說明排放量的合并方法(如權益份額、財務控制等)。報告期內核算標準、方法、假設等發生變化的,應當說明原因并披露具體影響。

第二十七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減排相關信息,包括參與各項減排機制的情況、減排目標、減排措施(如管理措施、資金投入、技術開發)及其成效等。

披露主體應當按照不同溫室氣體排放范圍分類披露因重新設計生產流程、改造設備、改進工藝、更換燃料等減排措施直接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并換算成二氧化碳當量公噸數,披露主體可以按照不同減排措施分別披露減排情況。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和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的登記與交易情況,參與其他減排機制的項目和減排量登記與交易情況等內容(如有)。

第二十八條 披露主體披露有利于減少碳排放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以及相關研發進展的,應當客觀、審慎地披露相關工藝技術形成的產品或服務的具體情況、相關業務的研發投入及進度、是否取得必要的審批或認證、是否已具備規模化生產能力、已取得訂單情況等,鼓勵說明對披露主體當期及未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以及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和風險等。

第二節 污染防治與生態系統保護

第二十九條 披露主體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融入公司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過程,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對環境的影響、受影響公眾的一致訴求等實際情況,落實相關環境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物多樣性。

第三十條 披露主體或者其重要控股子公司被列入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排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以及國際環境公約規定的受控物質的種類、名稱、排放總量、核定的排放總量、超標排放情況、環??冃У燃壡闆r(如有)等,鼓勵披露主體以業務單位或設施、來源類型及活動類型等披露污染物排放的具體情況;

(二)對污染物的處理技術和處理方式,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和實施成果(例如排放濃度/強度或排放總量的降幅);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目標及為達到前述目標所采取的具體措施,排放過程存在的具體困難(如有);

(四)報告期內因環境問題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情況,對環境、社會、利益相關者造成的影響,以及公司環境監測方案和風險管理措施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本所鼓勵其他披露主體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十一條 披露主體報告期內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廢棄物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產生的廢棄物的基本情況:

(一)廢棄物的排放量目標及為達到目標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二)產生的危險廢物等有害廢棄物、無害廢棄物的總量(以噸計算)及密度(如以單位營收、單位產量、每項設施計算);

(三)危險廢物等有害廢棄物的處理方法、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 披露主體報告期內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披露下列內容:

(一)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退出生產經營活動、設施等情況;

(二)在生產經營場所周邊,以及陸地、海洋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或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的保護和恢復等方面采取的措施與取得的效果;

(三)在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棲息地保護恢復等方面采取的措施與取得的效果;

(四)在生物遺傳資源的保護、可持續利用、獲取與惠益分享、監測預警和風險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與取得的效果;

(五)為降低產品全生命周期等對生態系統、生物物種及其棲息地、生物遺傳資源等的影響和依賴,采取的行動與取得的效果。

第三十三條 披露主體應當結合報告期內的實際情況,披露下列環境信息:

(一)針對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預防相關風險的管理措施和針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

(二)報告期內突發重大環境事件的發生日期、地點和持續時間,事件等級、事件處理方式和處理結果,對公司、社會公眾的影響以及整改措施;

(三)報告期內因重大環境事件受到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違規情形、處罰原因、處罰金額、對披露主體生產經營的影響以及公司的整改措施等。

第三節 資源利用與循環經濟

第三十四條 披露主體應當高效利用能源、水、原材料等資源,加強資源使用過程節約管理,推動生產、流通過程的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

第三十五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循環經濟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為實現循環經濟而制定的具體目標和計劃;

(二)報告期內為實現循環經濟而實施的具體措施,包括節省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使用可再生資源、預防和減少廢棄物的產生以及回收利用廢棄物等;

(三)報告期內公司在實現循環經濟目標方面取得的具體進展及成效,包括廢棄物的回收及綜合利用情況(含廢棄物循環利用量)、可再生資源耗量及占相應資源總消耗量的比例等。

第三十六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使用能源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能源使用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按類型劃分的直接及間接能源(如煤、電、氣或油)總耗量(以噸標準煤計算)、結構及企業總能耗強度(如以每產量單位計算)等;

(二)清潔能源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生物質資源、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情況,以及天然氣、綠電、核能等清潔能源的種類、總量、比例等;

(三)能源節約目標以及具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購節能生產設備、節能照明設備、節能溫控設備,采用余熱余壓利用、能源梯級利用等措施,能源使用存在的具體困難(如有)。

第三十七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使用水資源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水資源使用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總耗水量(以噸計算)及使用強度(如以每產量單位計算)等;

(二)水資源節約目標以及具體措施,水資源使用存在的具體困難(如有)。

第四章 社會信息披露

第一節 鄉村振興與社會貢獻

第三十八條 本所鼓勵披露主體結合自身主營業務開展情況支持鄉村振興、社會公益事業,促進公司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九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支持鄉村振興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披露主體在鄉村和脫貧地區業務占比較高的,公司應當結合業務開展情況披露公司將支持鄉村振興、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融入公司戰略的具體情況;

(二)結合公司在鄉村和脫貧地區業務開展情況,披露公司支持鄉村特色產業發展、支持當地就業等方面采取的具體措施,以及其他支持鄉村振興工作的具體措施;

(三)具體工作成果,包括報告期內總投入金額、惠及群體范圍及數量,對公司品牌和業務開展的影響等。

第四十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對公眾及社會作出貢獻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開展公益慈善、志愿活動等方面的具體情況,以及投入資金金額、人員、取得的效果、對公司品牌和業務開展的影響等。

第二節 創新驅動、供應商與客戶

第四十一條 本所鼓勵披露主體積極踐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在追求經濟效益、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保護債權人利益、誠信對待供應商、客戶和消費者,促進公司與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十二條 在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兼顧保護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披露主體可以自愿披露報告期內推動科技創新、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提高科技競爭力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科技創新的戰略和目標,涉及投入金額的,應當同時披露相關資金的籌措安排及保障措施;

(二)開展科技創新的具體情況,包括研發創新管理制度體系建設,參與研發創新、科技合作項目的情況,研發投入金額及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研發人員數量及占比、應用于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數量等;

(三)取得的研發進展及成果、獲得的專業資質和重要獎項等,包括報告期內發明專利的申請數和授權數、有效專利數,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數量、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情況、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獲獎情況等;

(四)公司科技創新成果及其應用對環境、社會和利益相關者的影響等。

其他披露主體可以結合自身業務開展情況,參照前款規定披露報告期內開展科技創新及支持國家創新驅動戰略的具體情況。

第四十三條 披露主體從事生命科學、人工智能等倫理敏感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活動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遵守科技倫理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公司從事科技研究、技術開發等科技活動的領域及遵守的科技倫理規范;

(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中關于科技倫理的規定及其落實情況,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的設置及其運作情況(如有);

(三)違反科技倫理的行為(如有),包括相關行為的基本情況、被有權機關處罰的情況,內部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情況,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開展科技倫理內外部培訓及科普宣傳等情況。

第四十四條 工業企業披露主體可以披露報告期內加強供應鏈風險管理、保障供應鏈安全穩定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供應鏈風險管理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定的供應鏈風險管理目標及具體計劃、供應鏈風險應對機制、措施及實施效果;

(二)公司通過并購重組、科技創新等保障自身供應鏈安全、強化供應鏈優勢等方面的舉措和積極效果。

第四十五條 披露主體或者其控股子公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的,應當披露逾期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金額、對中小企業供應商的賬期設置情況、逾期賬款的形成原因、是否涉及訴訟仲裁等情況,并披露下一步擬采取的解決方案。

應付賬款(含應付票據)余額超過300億元或占總資產的比重超過50%的,應當披露報告期末逾期未支付的金額,以及擬采取的解決方案。

本所鼓勵其他披露主體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披露。

第四十六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產品或服務的安全與質量管理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產品或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制度的建設、執行情況以及具體措施;

(二)公司獲得的質量管理相關的認證、主要產品或服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情況;

(三)報告期內發生的產品或服務相關的安全與質量重大責任事故(如有),包括事件性質(如行政處罰等)、造成的影響及損害涉及的金額、采取的應對措施及進展;

(四)售后服務、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針對客戶投訴的受理途徑、處理流程及處理情況。

第四十七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數據安全與客戶隱私保護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建立與運行情況及具體措施;

(二)報告期內發生的數據安全事件的具體情況(如有),包括造成的影響、涉及的金額、采取的應對措施及進展;

(三)客戶隱私保護制度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及具體措施;

(四)報告期內發生的泄露客戶隱私事件的具體情況(如有),包括造成的影響、涉及的金額、采取的應對措施及進展。

第三節 員工

第四十八條 披露主體應當依法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為員工提供健康與安全的工作條件,加強員工培訓,履行員工權益保障責任。

第四十九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公司員工的總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員工的聘用與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及執行情況,報告期內吸納就業、非正式聘用員工的情況,期末在職員工的性別、年齡等構成情況,報告期內公司勞工糾紛、員工變動相關情況、招聘錄用程序合規與公平透明情況等;

(二)職業健康與安全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針對公司職業安全風險及來源的識別與評估情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及實施情況、相關培訓具體情況,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險的投入金額及人員覆蓋率,報告期內安全事故的具體情況(如有)等;

(三)員工職業發展與培訓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職位體系設置情況,員工晉升、選拔與職業發展機制,員工培訓類型、次數、開展情況,以及年度培訓支出金額、員工培訓覆蓋率等。

第五章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第一節 可持續發展相關治理機制

第五十條 披露主體應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以及本指引的要求,積極將可持續發展理念及具體措施融入公司治理的各項制度和流程,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推動公司可持續發展。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按照不同可持續發展議題及重要性建立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制度、控制措施和程序的情況,以及融入公司整體治理架構、治理流程、內部制度的情況、對應內部分工情況。

第二節 防范商業賄賂與不正當競爭

第五十一條 披露主體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不得通過賄賂等非法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十二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反商業賄賂及反貪污工作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反商業賄賂及反貪污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建立與運行情況及具體措施、是否建立舉報者保護政策;

(二)對商業賄賂及貪污風險進行評估的情況;

(三)接受反商業賄賂及反貪污培訓的管理層人員、員工總數和百分比;

(四)報告期內發生的商業賄賂及貪污事件的具體情況,包括員工由于商業賄賂或貪污行為而被開除或受到處分、被有權部門調查、與業務合作伙伴的合同被終止或未續約以及針對公司或其員工商業賄賂或貪污行為的訴訟案件具體情況(如有)。

第五十三條 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防范不正當競爭行為(如違反公平競爭、從事壟斷生產、侵犯知識產權等)管理制度體系建立與運作情況及具體措施;

(二)報告期內因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訴訟或重大行政處罰的,應當披露具體訴訟情況、涉案金額、受到的行政處罰相關情況以及整改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則和釋義

第五十四條 本所鼓勵披露主體在《可持續發展報告》中采用指標索引的方式,展示報告議題體系、提供相關議題概況、指引報告使用者檢索相關信息等,提高披露的簡明性和友好度。

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已在臨時報告或定期報告中披露的,披露主體在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引用、索引的方法,對相關信息或《可持續發展報告》相關部分進行適當的簡化處理。

第五十五條 披露主體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可持續發展報告》進行鑒證的,應當披露鑒證報告、鑒證主體與披露主體的關系及其獨立性、鑒證機構經驗和資質、鑒證范圍、主要鑒證程序、方法和局限性、鑒證意見或結論等。

第五十六條 本指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可持續發展:滿足當代人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后代的需求的發展模式,即在經濟發展的同時,要求社會通過提高生產潛力和確保所有人的公平機會來滿足人類的發展,并采取保護環境和合理利用資源的方針,以實現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議題:體現上市公司對經濟、社會、環境和利益相關者的重大影響的主題。

(三)可持續發展風險與機遇:可能對企業的商業模式、戰略、目標和創造價值的能力產生正面或負面影響的不確定的環境、社會或治理事件。

(四)重大影響:實際或潛在影響的重大性可從三方面判斷,影響的規模(即影響的嚴重程度)、范圍(即影響的廣泛程度)和不可補救性(抵消或彌補傷害的難度)。

(五)情景分析:指在不確定的條件下,確定和評估未來事件的潛在結果范圍的過程和方法。就氣候變化而言,公司可使用氣候相關情景分析,評估氣候變化的物理風險和轉型風險可能如何影響未來的業務、戰略和財務狀況。

(六)氣候相關風險:氣候變化對公司產生的潛在負面影響,分為與氣候相關的物理風險和與氣候相關的轉型風險。

(七)與氣候相關的物理風險:包括急性物理風險和慢性物理風險。急性物理風險,產生于與天氣有關的事件,如風暴、洪水、干旱或熱浪。慢性物理風險來自氣候模式的長期變化,包括降水和溫度的變化,這可能導致海平面上升、水供應減少、生物多樣性喪失和土壤生產力變化。這些風險可能給公司帶來財務影響,如資產的直接損失和供應鏈中斷的間接影響。

(八)氣候相關的轉型計劃:公司向低碳經濟過渡的目標、行動或資源,包括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等。

(九)與氣候相關的轉型風險:公司向低碳經濟轉型的努力所產生的風險,包括政策、法律、技術、市場和聲譽等方面的風險。

(十)氣候相關機遇:氣候變化對公司產生的潛在積極影響,或者全球緩解和適應氣候變化的努力可能為公司帶來的機遇。

(十一)氣候適應性:公司適應與氣候相關的變化或不確定性的能力。氣候適應性涉及管理與氣候有關的風險和從與氣候有關的機遇中獲益的能力,包括應對和適應與氣候有關的過渡風險和與氣候有關的物理風險的能力。公司的氣候適應性包括其戰略適應性和應對氣候相關變化或不確定性的業務適應性。

(十二)短期、中期和長期:短期、中期和長期的時間范圍在不同的公司之間可能有所不同,并取決于行業的具體特點(如現金流、投資和商業周期等)、公司戰略決策和資本分配規劃、投資者對該行業公司進行評估的時間范圍等因素。公司可以對“短期”“中期”“長期”的時間范圍進行定義。

(十三)溫室氣體:《京都議定書》列明的7種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氫氟碳化物、三氟化氮、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

(十四)二氧化碳當量:根據全球變暖潛勢(GWP)來比較不同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度量單位。氣體的公噸數乘以相關GWP即可以得出其二氧化碳當量。

(十五)溫室氣體范圍1排放:由上市公司擁有或控制的來源產生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例如,在擁有或控制的鍋爐、熔爐、運輸工具等設備中燃燒燃料產生的排放,化學品、水泥、鋼鐵等的生產和加工產生的排放,未經物理控制而有意或無意的溫室氣體釋放等。

(十六)溫室氣體范圍2排放:上市公司消耗的外購電力、蒸汽、供暖或制冷所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十七)溫室氣體范圍3排放:發生在上市公司價值鏈上游和下游中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不包括在溫室氣體范圍2排放中),包括下列類別:(1)購買的貨物和服務;(2)資本貨物;(3)不包括在范圍1溫室氣體排放或范圍2溫室氣體排放的燃料和能源相關活動;(4)上游運輸和分配;(5)操作中產生的廢物;(6)商務旅行;(7)雇員通勤;(8)上游租賃的資產;(9)下游的運輸和分配;(10)銷售產品的加工;(11)銷售產品的使用;(12)售出產品的報廢處理;(13)下游的租賃資產;(14)特許權;(15)投資。

(十八)價值鏈:與上市公司的商業模式和它所處的外部環境有關的全部活動、資源和關系。價值鏈包括公司將產品和服務從概念轉化到交付、消費和報廢所使用和依賴的活動、資源和關系。相關活動、資源和關系包括公司經營中的活動、資源和關系,例如人力資源;公司供應、營銷和分銷渠道的活動、資源和關系,例如材料和服務采購以及產品和服務的銷售和交付;以及公司所處的融資、地理、地緣政治和監管環境。

(十九)供應鏈:為上市公司開發自有產品或服務而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上游實體所開展的一系列活動。

(二十)循環經濟:是指資源循環型經濟模式,以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為特征、與環境和諧的經濟發展模式。強調把經濟活動組織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其特征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質和能源能在這個不斷進行的經濟循環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

(二十一)利益相關者:權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上市公司活動影響的個人或團體,如員工、消費者、客戶、供應商、投資者等。

本指引未定義的用語的含義,按照有關國際慣例、我國法律法規、本所相關規定確定。

第五十七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設置下列過渡期安排:

(一)按照本指引的規定應當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披露主體應當在2026年4月30日前發布2025年度的《可持續發展報告》。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提前做好相關技術、數據和內部治理等工作安排,本所鼓勵相關主體提前適用本指引;

(二)披露主體適用本指引的首個報告期,可以不披露相關指標的同比變化情況,對于定量披露難度較大的指標,可以進行定性披露并解釋無法量化披露的原因,前期已定量披露相關指標的除外;

(三)披露主體在2025年度、2026年度報告期內,若難以定量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對當期財務狀況的影響,可以僅進行定性披露;

(四)披露主體在2025年度、2026年度報告期內,若難以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對未來財務狀況的影響,應當在合理范圍內提供有助于投資者了解相關影響的資料和說明,并明確相關披露的工作計劃、進度和時間表。

附件2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

第17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規范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披露,引導上市公司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推動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本所起草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7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適用于本所主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F將主要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總體思路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堅持可持續發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等重要論述。近年來,深交所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先后發布了《深市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白皮書》和《深市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白皮書》,分享深市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實踐及優秀案例,引導上市公司強化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意識,積極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共建可持續發展良好生態。2022年度,深交所共80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社會責任報告、ESG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披露主動性不斷提高,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質量不斷提升。

為助力構建具有中國特色、規范統一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規則體系,《指引》起草過程中堅持以下總體思路:一是堅持實事求是。充分考慮上市公司發展階段和披露能力,通過強制與自愿披露相結合、定性與定量披露相結合、設置過渡期和緩釋措施等,實現成本與效益相匹配。二是堅持系統思維。助力上市公司構建完善的可持續發展相關治理機制,明確以“治理——戰略——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為核心要素構建的披露框架,以更好的內部治理、具體行動帶動高質量的信息披露。三是借鑒優秀實踐、體現中國特色??偨Y現行境內外披露制度和優秀實踐,參考國家標準、行業規范,積極吸收國際有益經驗。立足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設置鄉村振興、創新驅動等具體議題,充分體現我國在可持續發展領域的特色和優勢。

二、主要內容

《指引》共6章58條,在參考本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相關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完善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要求。其中,第一章(總則)和第二章(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框架)為一般要求,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別為環境、社會、公司治理三個維度的具體披露要求,第六章為附則和釋義。主要內容如下:

1.報告主體、披露時間等要求。報告期內持續被納入深證100、創業板指數樣本公司,以及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應當按照《指引》要求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本所鼓勵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與年度報告同時披露,報告主體和期間應當與年度報告保持一致。

2.雙重重要性原則。上市公司應當結合自身所處行業和經營業務的特點,在《指引》設置的議題中識別每個議題是否對企業價值產生較大影響(財務重要性),以及企業在相應議題的表現是否會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影響重要性),并說明對議題重要性進行分析的過程。

3.重要議題披露框架。擬披露的可持續發展議題同時具備財務重要性和影響重要性的,公司應當圍繞“治理——戰略——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個核心內容對擬披露的議題進行分析和披露,以便于投資者、利益相關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為應對和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所采取的行動。

4.應對氣候變化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除按照《指引》第二章的規定披露氣候變化相關治理,戰略,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等內容外,還應當進一步披露氣候適應性、轉型計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減排措施、碳排放相關機遇等事項。本所鼓勵有條件的公司披露溫室氣體范圍3排放量、采用情景分析等方式進行氣候適應性評估、聘請第三方機構核查或鑒證等。

5.環境信息披露要求。除應對氣候變化議題外,環境信息披露一章還設置了污染物、廢棄物、生態系統與生物多樣性、環境事件及處罰、循環經濟、能源使用、水資源使用等重要議題,上市公司應當根據其是否屬于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或者其生產經營對環境的重大影響情況,按照《指引》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6.社會信息披露要求。《指引》第四章設置了鄉村振興、社會貢獻、創新驅動、科技倫理、供應鏈安全、平等對待中小企業、產品及服務安全與質量、數據安全與客戶隱私保護、員工等重要議題。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指引》規定,披露相關議題所涉及的影響、風險和機遇、公司采取的具體措施、取得的具體成效等內容。

7.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積極將可持續發展理念及具體措施融入公司治理的各項制度和流程,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并披露按照不同議題及重要性建立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制度、控制措施和程序情況等。此外,還應當披露反貪污反賄賂、反不正當競爭相關情況。

8.過渡期安排。按照《指引》規定應當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上市公司應當在2026年4月30日前發布按照《指引》規定編制的2025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上市公司應當提前做好相關技術、數據和內部治理等工作安排,本所鼓勵上市公司提前適用《指引》的相關規定。

9.緩釋措施。一是首個報告期上市公司無需披露相關指標的同比變化情況,對于定量披露難度較大的指標,可進行定性披露并解釋無法量化披露的原因,前期已定量披露相關指標的除外。二是在2025年度、2026年度報告期內,上市公司難以定量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對當期財務狀況影響的,可以僅進行定性披露。三是難以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對未來財務狀況影響的,應當在合理范圍內提供有助于投資者了解相關影響的資料和說明,并明確相關披露的工作計劃、進度和時間表。

三、規則銜接安排

本所將在《指引》正式發布實施時進一步明確,對于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相關規定應當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上市公司,按照《指引》規定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無需再披露社會責任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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