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開展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在實踐中,納稅人開展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取得的天然氣、電等相關進項稅額,是否也和成品油、通行費一樣允許抵扣?
答: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包括交通運輸服務等)所購進的相關貨物、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等均可以按照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具體到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中,納稅人提供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所支付或負擔的相關進項稅額,包括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氣、電力、通行費等用于完成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均可以按照規定抵扣。
小結:無車承運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油、路橋、天然氣、電等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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