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航局3月2日消息:為進一步規范公共航空貨物運輸管理,強化貨物航空運輸服務質量和安全監管,促進貨物航空運輸發展,我局起草了《公共航空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 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moj.gov.cn 、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 “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中國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規司(郵編:10071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TGB@caac.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4月2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航空貨物運輸管理,維護航空運輸秩序,促進貨物航空運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國內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公共航空貨物運輸有關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外國承運人、港澳臺地區承運人在外國地點或者港澳臺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點間開展國際運輸或者地區運輸時,與貨物公共航空運輸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對貨物公共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貨物公共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統稱為民航行政機關。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加強信息化新技術、新設備應用,積極提供便捷高效、綠色環保、安全有序的現代化貨物公共航空運輸服務。
從事貨物公共航空運輸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信息化、標準化建設,促進運輸服務質量和效率提升。
第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大資源投入和設施供給,充分發揮協調和管理作用,促進貨物公共航空運輸發展。
第六條 民用航空行業協會應當對國內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開展的貨物公共航空運輸活動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發現違反貨物公共航空運輸相關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自律措施,并報告民航行政機關。
第七條 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完善貨物航空運輸標準和規范,支持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促進現代化航空物流體系建設。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禁止運輸的貨物,嚴禁運輸。
運輸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限制運輸的貨物,托運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準許運輸證明文件。
第九條 運輸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托運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準許運輸證明文件。
第十條 承運人或者其地面服務代理人收運貨物時,應當執行合規的收運檢查程序。發現托運人隱瞞夾帶禁止、限制運輸貨物、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虛假準許運輸證明文件的,承運人或者其地面服務代理人不得承運,并應當及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
第十一條 托運人、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應當按照航空貨物運輸安全保衛有關規定辦理貨物的托運和收運。
托運人應當準確申報貨物品名,正確地對貨物進行分類、識別、包裝、加標記、貼標簽,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貨物公共航空運輸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 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制定培訓管理制度,明確崗位培訓內容和要求,確保貨物航空運輸操作符合本規定。培訓至少每年組織一次,相關培訓記錄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對于搶險救災、醫療急救、應急處突、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運的貨物,國內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應當優先運輸。
國內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應當服從民航行政機關對關系國計民生物資緊急運輸的統一組織協調,按照要求優先、及時運輸。
國內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應當按照民航行政機關的要求建立運輸保障預案。
第十四條 從事貨物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需要使用電子單證和可靠的電子簽章。電子簽章適用于在電子單證上的簽字、蓋章。
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應當建立航空貨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貨物公共航空運輸中不得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章或者篡改電子單證。
第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地面服務市場環境,建立地面服務代理人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符合本規定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承運人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并公布貨物運輸總條件,細化相關貨物運輸服務內容。
承運人的貨物運輸總條件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民航管理的規章相關要求相抵觸。
第十七條 承運人修改貨物運輸總條件的,應當標明生效日期。
修改后的貨物運輸總條件不得將限制托運人或者增加托運人義務的修改內容適用于修改前已經開始的貨物運輸,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貨物運輸總條件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運輸憑證;
(二)運費和其他費用;
(三)是否提供貨物聲明價值服務或者辦理貨物聲明價值的相關要求;
(四)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辦法;
(五)貨物損壞、丟失、延誤的賠償標準或者所適用的國家有關規定和國際公約等。
第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制定貨物航空運輸手冊,包括普通貨物和各類特種貨物各作業環節的操作規定和質量要求,確保貨物操作按照手冊要求實施。
第二十條 承運人應當根據進出港貨物特性和貨物運輸量的需要,建立符合標準的普通貨物和特種貨物存儲區域。
承運人應當建立健全貨物存儲區域保管制度,嚴格交接手續。區域內貨物應當合理碼放、定期整理,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確保區域內貨物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建立場內轉運、裝卸作業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制定對作業人員的培訓、檢查要求,確保轉運、裝卸等環節的高效、順暢,以及貨物完好、標簽完整。
第二十二條 承運人應當根據特種貨物運輸需要,建立機長通知單制度。
第二十三條 承運人交付貨物應當要求收貨人出示有效身份信息。
貨物發生損壞或者丟失的,收貨人要求出具貨物不正常運輸記錄的,承運人應當及時提供。貨物不正常運輸記錄應當包括填開地點、填開日期、航空貨運單號碼、航班號、航段和貨物不正常類別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承運人處置無法交付貨物,應當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通知未果的,應當保存通知記錄。
第二十五條 承運人應當建立貨物航空運輸全流程跟蹤機制,及時向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提供貨物運輸信息。
第二十六條 承運人應當承擔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代理人的條件要求和退出機制。
第二十七條 承運人委托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代表其從事貨物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應當簽訂代理協議,明確各自的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職責,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符合本規定相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按照與承運人簽訂的代理協議的相關要求開展貨物公共航空運輸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制定或者擁有承運人提供的貨物航空運輸手冊,包括普通貨物和各類特種貨物各作業環節的操作規定和質量要求,確保貨物操作按照手冊要求實施。
第三十條 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及時向承運人提供貨物運輸信息,協助承運人實現貨物全流程跟蹤。
第三十一條 地面服務代理人代表承運人從事貨物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適用本章第二節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有關承運人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建立服務質量控制、投訴處理的業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服務質量控制應當包括客戶滿意度、投訴情況、服務差錯情況、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貨物航空運輸延誤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設置電子郵件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投訴受理電話等投訴渠道,并向社會公布。
港澳臺地區承運人和外國承運人應當具備以中文受理和處理投訴的能力。
第三十四條 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收到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包含解決方案的處理結果,并保存投訴情況、處理結果的投訴記錄至少3年。
第三十五條 承運人應當將貨物運輸總條件報住所地或者指定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備案的貨物運輸總條件,應當與對外公布的貨物運輸總條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條 承運人應當將其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的相關信息報住所地或者指定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將投訴受理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信息報住所地或者指定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按照本章要求進行備案的內容或者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或者指定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更新備案。
第三十九條 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民航行政機關要求報送貨物運輸相關數據和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有關數據和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民航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嚴格保密。
第四十條 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出現嚴重航空貨物運輸服務差錯的,應當向民航行政機關報送有關信息。
第四十一條 從事貨物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記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
(一)托運人、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違反本規定且有欺騙、偽造、故意提交虛假證明、文件等行為的;
(二)承運人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未按照要求制定、修改、公布或者適用貨物運輸總條件的;
(三)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未按照要求開展投訴受理或者處理工作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未按照要求組織培訓的;
(二)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未建立航空貨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或者未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的;
(三)承運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地面服務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未按照要求制定、擁有貨物航空運輸手冊或者未按照手冊要求實施貨物運輸操作的;
(四)承運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未按照要求提供貨物不正常運輸記錄的;
(五)承運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未按要求提供貨物運輸信息的;
(六)地面服務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未提供貨物運輸信息的;
(七)承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未按照要求具備以中文受理和處理投訴能力的;
(八)承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未按照要求將貨物運輸總條件、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投訴處理的相關信息備案的;
(九)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物銷售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未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數據和信息的;
(十)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未按照要求報送嚴重航空運輸服務差錯有關信息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執行合規的收運檢查程序的;
(二)國內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未按照要求進行優先運輸或者未建立運輸保障預案的;
(三)托運人、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偽造、冒用、盜用他人電子簽章或者篡改電子單證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后果的,由民航行政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托運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發生隱瞞夾帶行為或者提供虛假準許運輸證明文件的;
(二)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未按照要求開展場內轉運或者裝卸作業的。
第四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未建立地面服務代理人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有效督促措施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貨物,是指除郵件或者行李外,已經或者將由民用航空器運輸的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
(二)承運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輸貨物、郵件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三)托運人,是指為貨物公共航空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運輸記錄上署名的企業或者個人。
(四)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與承運人簽訂銷售代理協議,從事貨物公共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企業。
(五)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與承運人簽訂地面代理協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機場從事貨物公共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代理業務的企業。
(六)收貨人,是指承運人按照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運輸記錄上所列名稱而交付貨物的企業或者個人。
(七)航空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制的、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班上運輸貨物所訂立合同的初步證據。
(八)特種貨物,是指在收運、倉儲、裝卸、運輸和交付過程中,有特殊要求或者需要采取某些特殊措施才能完好運達目的地的貨物。
第四十八條 對特種貨物、郵件運輸有特殊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辦理,沒有特殊規定的,應當符合本規定。
危險品運輸按照公共航空運輸危險品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貨物由包機運輸的,按照包機人與承運人簽訂的包機合同執行。每架次貨物包機應當填制航空貨運單,作為包機的運輸憑證。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民航總局于1996年3月1日公布的《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民航總局令第50號)和2000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民航總局令第91號)同時廢止。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的深化、我國民航體制改革的深入、四型機場建設和新時代民航高質量發展的推進,我國航空貨運市場環境已經發生深刻變化,國內國際市場融合程度加深,對航空貨運業適應國際化發展趨勢、滿足新興消費需求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為確保規章建設與時俱進,統一規范國內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秩序,對《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進行整合、修訂,出臺《公共航空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F將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以下簡稱《貨規》)是加強貨物航空運輸管理、維護航空運輸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據,分別于1996年和2000年頒布。施行以來,對規范我國貨物航空運輸市場秩序,促進航空貨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兩部《貨規》施行20多年的過程中,我國航空貨運業得到了快速發展,2020年全行業完成貨郵周轉量240.2億噸公里,已成為全球航空貨郵運輸第二大國。當前,我國航空貨運業發展形勢和趨勢已經發生深刻變化,“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電商、快遞、冷鏈等新興物流市場不斷發展、行業新模式、新業態、新產品不斷出現。為適應新時代航空貨運業新形勢、新趨勢的發展新要求,確保規章建設與時俱進,持續發揮市場秩序規范作用,需要對兩部《貨規》進行有機整合和系統修訂。
《規定》以“保安全、強服務、促發展”為監管理念,以安全和服務為重點監管內容,以明確市場主體各方責任為基本,把承運人等市場主體能夠自行處理的問題放權于市場,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
《規定》重點對承運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的貨物航空運輸服務提出了要求,新增了運輸總條件和投訴信息備案、貨物運輸信息提供、服務質量控制、投訴處理等服務條款,新增了機場管理機構營造公平良好的地面服務市場環境的要求,以切實提高貨物航空運輸服務質量水平。
經濟全球化和我國開放程度的加深,使得國內、國際航空運輸聯系進一步加強,有必要對國內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按照統一標準進行要求。同時,《規定》明確提出加強新技術、新設備應用,提升貨物航空運輸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建成便捷高效、綠色環保、安全有序的現代化航空物流體系。
現行規章名稱分別為《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此次修訂后整合為《公共航空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規定》的結構作了較大調整,將原兩部《貨規》以貨物運輸流程為主線,調整為以責任主體為主線,共5章49條。
與現行兩部《貨規》相比,《規定》將貨物托運、收運、運輸、到達和交付等流程性條款作了刪減,合并為第二章貨物運輸,明確各主體責任;刪除了原《國內貨規》第七章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原《國際貨規》第四章運價、運費和其他費用等經濟條款;簡化了特種貨物運輸、航空郵件運輸、貨物包機和包艙運輸,并調整至第五章附則;新增第四章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并將用語的定義從第一章總則調整至第五章附則。
表1 新舊《貨規》結構對照表
1996年《國內貨規》 |
2000年《國際貨規》 |
2021年修訂版 |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貨物托運 第三章 貨物承運 第四章 特種貨物運輸 第五章 航空郵件及航空快遞運輸 第六章 貨物包機、包艙運輸 第七章 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 第八章 附則 |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貨物托運 第三章 貨物收運 第四章 運價、運費和其他費用 第五章 運輸貨物 第六章 貨物交付 第七章 特種貨物運輸 第八章 承運人的運輸條件、規定等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章 附則 |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貨物運輸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承運人 第三節 地面服務代理人 第四節 投訴處理 第三章 信息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
(三)主要內容的修訂
第一,確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監管思路。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此次修訂對承運人服務規定過細、管得過死的條款進行了較大幅度的刪減和調整?!兑幎ā凡辉購娭埔筇顚懾浳锿羞\書,不再規定寬體機、非寬體機載運貨物的重量和體積要求、發運順序、艙位控制和運輸路線選擇、費用、每類特種貨物的收運要求、包機包艙運輸的具體要求、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等屬于承運人自主經營范圍內的具體標準或服務操作內容,充分放權于承運人。同時,《規定》對承運人運輸總條件基本內容及其備案、公布等事項作了規定。
突出民航安全監管重點。在《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和配套的《民用航空貨物運輸安全保衛規則》以托運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承運人及其地面服務地理人在貨物收運環節和安全檢查環節為監管重點,以及《公共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修訂中)以航空貨物中安全隱患較大的危險品貨物為監管重點的基礎上,《規定》對貨物托運環節的品名申報、運輸文件提供、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運輸、收運檢查、貨物轉運、裝卸、貨物航空運輸手冊制定、人員培訓等內容進行重點監管。
進一步規范明確市場主體各方責任?!兑幎ā吩谥攸c規范承運人活動的基礎上,根據貨物運輸實際存在的問題和《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相關要求,新增了對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的有關要求,明確貨運銷售代理人的管理由承運人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增加對市場主體提高貨物運輸保障能力的要求。
《規定》新增了服務質量控制、投訴處理等服務條款,切實提高承運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的貨物航空運輸服務質量。此外,為保護消費者對貨物運輸情況的知情權,增加了承運人運輸總條件告知和及時提供貨物運輸信息的要求。
第三,適應行業新形勢、新業態的發展需求。
為適應電子化、信息化、國際化等新形勢、新業態的發展需求,刪除了《國內貨規》貨運單“一式八份”和填寫托運書的強制要求,增加了行業信息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等倡導性條款、電子數據管理制度、貨物運輸有關數據和信息的報送等要求。
第四,保證規章的適應性、可操作性和監管力度。
為保障規章切實落地,使市場主體守法有預期,監管部門執法有依據,《規定》增加了第四章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對市場主體違法違規的處罰進行了明確規定,確保規章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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