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食藥監規〔2017〕10號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上海市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
上海市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食品安全,規范本市食品貯存和運輸的日常經營行為,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依法開展食品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服務的(以下簡稱“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是指己經取得貯存、運輸經營的營業執照,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主體。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市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備案工作。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的備案工作,并依法對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食品運輸服務經營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資格證明的審核發放工作,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備案申請材料)
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取得營業執照,在提供食品貯存、運輸服務前,向營業執照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附件1)。
(二)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委托辦理備案手續的,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食品安全要求,制定的與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四)從事食品貯存服務的,應當提供食品貯存使用房屋合法證明、現場平面圖和工具設備清單。使用房屋合法證明包括產權證、租賃協議等相關材料。
(五)從事食品運輸服務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的車輛行駛證證明、停車場使用證明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其中,從事冷凍冷藏食品運輸的,應當提供經營范圍為道路貨物專用運輸(冷藏保鮮)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備案辦理)
備案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符合要求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當場予以備案,發放《上海市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備案證明》(附件3)
第六條(經營要求)
(一)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存儲、運輸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預警機制,落實崗位責任,強化內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貯存運輸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臨近保質期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二)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件、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件、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檢驗或者檢疫合格證明等文件,留存其復印件,并建立電子化臺賬系統,做好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出庫記錄、運輸記錄。相關文件復印件和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農產品相關文件復印件和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三)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四)貯存、運輸有特殊溫度、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應當進行全程溫度、濕度監控,并做好監控記錄,符合保證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監控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按要求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管理,在與入庫食品貨主或運輸委托方簽定的食品存儲、運輸合同中,應當明確對臨近保質期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管理責任。存儲、運輸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時,應當如實做好跟蹤記錄。禁止在存儲倉庫內通過重新包裝等手段,篡改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重要信息。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六)食品貯存服務經營者應當采集進入庫區的送、提貨者的信息(車輛行駛證、營運證)和送、提貨證明。鼓勵通過建立全程視頻監控,掌握食品、食用農產品的存儲動態。
(七)食品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落實運輸隨車附單制度和隨車溫度管控制度,并做好隨車溫度記錄。
第七條(備案期限和變更、延續)
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備案的有效期為三年。房屋租賃期不滿三年的,有效期以租賃期為準。
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備案有效期屆滿需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辦理延續。
變更和延續備案的,按照首次備案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八條(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營業執照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將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備案信息錄入信息管理系統。經營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取得備案證明后的3個月內,進行現場檢查,抽檢存儲、運輸的食品,建立監管及誠信檔案,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未辦理備案的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以及明知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辦理備案,仍為其提供存儲經營場所和運輸工具或者其他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并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由相關部門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失信行為實施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第九條(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
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理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注銷)
經備案的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注銷: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
(二)一年內累計三次被投訴舉報并查證屬實,違反食品安全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不再符合備案要求,繼續從事相關活動且拒不改正的;
(四)嚴重違反市場秩序、交通運輸管理、環境保護、房屋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被相關部門依法終止其經營資格的。
第十一條(信息共享)
建立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商務、工商、交通運輸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的信息聯網機制,加強信互聯共享,強化部門聯動和聯合懲戒。
第十二條(行業自律)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加強對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的食品安全培訓、指導和服務,并通過制定行業標準,定期組織綜合評價等手段,引導其依法誠信經營,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舉報投訴處置)
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存在食品安全、市場秩序和交通運輸等違法行為的,可向本市舉報電話投訴、舉報,也可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止。
此文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物流沙龍立場
END
中郵無人機(北京)有限公司揭牌
2461 閱讀智能倉儲企業“智世機器人”完成數千萬元A輪融資
2425 閱讀這家老牌物流巨頭被整合重組,四千多名員工將何去何從?
1767 閱讀聊聊2025年物流企業如何做營銷規劃
1660 閱讀2024最值錢的物流上市企業是誰?哪些物流企業被看好,哪些被看跌?
1212 閱讀地緣政治重塑下的全球供應鏈:轉型、挑戰與新秩序
1081 閱讀極兔速遞2024年第四季度包裹量增長32.5% 全球日均單量超8000萬件
1105 閱讀物流供應鏈領域“吸金”不力,但能給投融資事件頒幾個獎
1035 閱讀2024LOG供應鏈物流?突破創新獎候選案例——準時達國際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959 閱讀仿生學:蜂巢帶給供應鏈管理的啟示
941 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