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下發關于調整《公告》產品準入相關要求的通知。
據了解,通知中主要明確了選裝ETC車載裝置、EMC檢驗、安裝液壓尾板檢驗、集裝箱運輸半掛車等四方面相關技術要求。
各車輛生產企業及檢測機構:
為貫徹落實《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里省界收費站實施方案》(國辦發[2019]23號)及相關標準要求,進一步加強《公告》管理,同時考慮到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現將《公告》管理中產品準入方面需進一步明確和調整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選裝ETC車載裝置的相關要求
1、自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新申請產品準入的車型應在選裝配置中增加 ETC 車載裝置,供用戶自主選裝。并在《公告》參數“其他”欄中描述:“該車型可選裝ETC 車載裝置。”
2、設置六個月過渡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過渡期內,車輛產品選裝的ETC車載裝置,可采用直接供電方式,也可采用非直接供電方式,并在《公告》參數中進行備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申請產品準入的車型應選裝采用直接供電方式的ETC車載裝置。
3、采用直接供電方式的ETC車載裝置,應按照GB/T 38444-2019《不停車收費系統 車載電子單元》進行相關檢驗檢測。
4、需選裝ETC車載裝置的車型范圍:乘用車、貨車、客車及專用車產品,但不包括三輪汽車、城市公交客車、二類底盤基礎上改裝的專用作業類車輛及特型機動車產品。對于交通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產品,企業在申報《公告》時,也應按要求選裝ETC車載裝置。
二、EMC檢驗相關要求
按照GB 34660-2017《道路車輛電磁兼容性要求和試驗方法》開展《公告》產品準入檢驗檢測時:
1、對于利用二類底盤改裝的產品,可在二類底盤上進行試驗,確保底盤的EMC檢驗項目完整,其整車電磁兼容試驗可視同底盤。
2、對于整備質量大于20t的二類底盤,暫不要求其整車輻射抗擾試驗。
3、對于整備質量大于20t的整車(一次性制造完成),暫不要求其整車輻射抗擾試驗。
三、安裝液壓尾板檢驗相關要求
按照GB/T 37706《車用起重尾板安裝與使用技術要求》開展《公告》產品準入檢驗檢測時:
1、實施檢驗的車型范圍:所有安裝或選裝液壓尾板的運輸類車輛,包括貨車、掛車。
2、該標準的同一型式判定條件暫定為:車輛類型(指N1、N2、N3、O3、O4等)相同;起重尾板生產企業、型號相同(尾板的結構、材料、額定載荷等相同);尾板在車輛上的安裝位置、方式和主要尺寸相同(需提供安裝工藝文件、圖紙)。
四、集裝箱運輸半掛車相關技術要求
對于集裝箱運輸半掛車牽引銷處車架總高度的要求調整為:
對于運輸30英尺及小于30英尺集裝箱的集裝箱運輸半掛車,如其車架上平面是在一個完整水平平面內,則其牽引銷處的車架總高度應不超過194mm;否則,必須采用“大鵝頸”結構。
對于運輸40英尺及大于40英尺集裝箱的集裝箱運輸半掛車,如其車架上平面是在一個完整水平平面內,則其牽引銷處的車架總高度應不超過194mm;否則,必須采用“小鵝頸”結構(鵝頸落差不大于121mm,縱梁前后上平面均直接承載)。
注:牽引銷處的車架總高度是指貨臺承載面至牽引銷與牽引座結合面的距離。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2020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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