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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_羅戈網_zcTmE95bIqNJ.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56號令)該管理辦法于2022年1月1日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辦法總共六章、四十七條。從實施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針對該管理辦法本篇將著重梳理一下其中比較值得關注的內容。
※上圖截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官方網站
制定目的:
為了規范海關對綜合保稅區的管理,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
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
1. 本辦法繼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的核心內容
關稅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不實行關稅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國家禁止進口、出口的貨物、物品不得在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第七條)
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關稅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第八條)
屬于關稅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應當取得關稅配額、許可證件
① 綜合保稅區與境內其他地區之間進出的貨物(第十六條)
② 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使用保稅料件產生的殘次品、副產品(第二十一條)
③ 區內企業按照海關規定運往區外進行外發加工,外發加工產生的殘次品、副產品不運回綜合保稅區的(第二十九條)
保稅、減稅免稅政策
保稅:
① 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第十一條)
② 綜合保稅區與其他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往來的貨物(第二十五條)
免稅:
① 免征出口關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綜合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第十五條)
② 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境外入區基建物資、機器、辦公用品等(第十二條),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之間流轉的貨物(第二十五條)
適用協定稅率或特惠稅率:
經綜合保稅區運往區外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的貨物,符合相關原產地管理規定的(第十九條)
自由流轉:
綜合保稅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轉。區內企業轉讓、轉移貨物的,雙方企業應當及時向海關報送轉讓、轉移貨物的品名、數量、金額等電子數據信息(第二十六條)
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第十四條)
2. 固化綜合保稅區的政策措施
關于新興業務,新增了融資租賃、跨境電商、期貨保稅交割等新興業務(第五條),明確了選擇性征收關稅、委托加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相關貨物進出區時企業向海關申報的要求(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另外,該辦法還分別在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三條,分別規定了各項業務的辦理時限。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七條則具體明確了對于固體廢物的監管要求。
此外,該辦法體現了機構改革后海關的新職能,增加執法依據和對象、以及檢驗檢疫的要求;相關條款(包括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還強調了跨部門的協同治理。
當然,由于此次新規僅適用于155個綜保區,占到了我國168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92.3%,仍有13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屬于綜保區而需按其對應的監管條文進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整合了現行法規,起到了統領的作用,對于具體的管理措施以及實施細節,各企業還需結合具體的法規來實施。預計相關監管政策將陸續出臺后續實施細則,建議跟進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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