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是公司進步發展壯大的快捷途徑。并購帶來的協同效應可以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市場份額,最終實現公司競爭力的增強。本文將分析并購常見兩種模式-合并和收購-的概念和基本流程,并對兩種并購方案進行簡單比較,供各位參考。
快來一起看看吧~
一、并購方案
二、兩種兼并方案的比較
三、并購風險提示
兼并是指在市場經濟中,企業出于減少競爭對手、降低重置成本、產生規模效應等動機,為達到完全控制對方的目的,而采取的各種進行產權交易和資產重組的方法。根據兼并的表現形態的分析,我們可以將兼并界定為兩種模式:“合并”和“收購”。本文以案例的形式,針對D公司和A公司的實際情況,結合這兩種模式為D公司制定兩套具體的并購方案,并對此作一簡要地分析:
根據新《公司法》如果D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則會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1)D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吸收A公司,從而形成一個新的D公司,而A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
2)合并前A企業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的新D企業全部、概括承受,這種繼受是法定繼受,不因合并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改變;
3)合并是合并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合并方合并對方時必然要支付某種形式的對價,具體表現形式是D公司以自己因合并而增加的資本向A公司的投資者交付股權,使B公司和C公司成為合并后公司的股東。
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D公司與A公司初步洽談,商議合并事項;
(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
(三)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和商譽,但是不包括以無形資產對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資產。
(四)確定股權比例
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的評估值為依據,將A公司的股東B公司和C公司所享有的股權折算成資產,從而確定B公司和C公司在合并后的D公司中所占的股權比例。
(五)召開股東大會
合并是導致公司資產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為,直接關系到股東的權益,因此參與合并的A公司和D公司必須經各自的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所需要的多數贊成票同意合并協議。
(六)簽署合并協議
合并協議應包括如下內容:合并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合并形式;合并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職工安置辦法;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簽約日期、地點;合并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八)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A公司和D公司在與其他公司、企業簽訂的貸款合同中寫明公司合并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的,還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即合并后的D公司承繼。
(九)核準登記
公司合并后,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產權變動登記(包括D公司的變更登記和A公司的注銷登記兩套程序)和稅務變更登記。公司合并后,合并企業應當及時辦理A企業的法人注銷登記,沒有辦理注銷登記,協議已經履行的,不影響合并協議的效力和合并后D公司對A公司債權債務的承擔。
(十)職工的安置
應當征求A公司企業職工的意見,并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職工不同意兼并,不影響兼并協議的效力。A公司的職工原則上由合并后的D公司接收。
即D公司通過購買A公司一定數額的股權,從而實際控制A公司的行為,在法律上表現為股權轉讓行為。主要特征如下:
1)股權轉讓買賣發生于D公司與A公司的股東B公司和C公司之間;
2)在大部分情況下,股份轉讓不改變A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因此A公司的債務一般仍由其自行承擔。
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D公司向A公司的股東B公司和C公司發出收購要約,然后分別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并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律師進行法律盡職調查。
(三)D公司分別與B公司和C公司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B公司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權轉讓申請,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23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評估驗資。轉讓價格的確定不得低于評估結果的90%。如果低于這個比例,應當暫停產權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交易。(因為C公司是私營公司,因此在與C公司的股權交易過程中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六)B公司和D公司到國有產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
(七)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分別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并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辦法通過并形成書面的股東(大)會決議。
(八)D公司分別和B公司、C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九)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D公司與B公司的股權轉讓合同及附件,并辦理交割手續。(C公司不需要)
(十)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首先,合并與收購都是公司并購的基本形式,都能夠實現D公司控制A公司的目的。
其次,合并與收購在法律上的最為重大的區別之一就是,前者由于A公司的法人資格因合并而消滅,其債務依法律規定被合并后的D公司概括承受,而后者在大部分情況下由于A公司保持了法人地位的同一與延續而自行承擔原來的債務。
因此當發生債務遺漏問題,即A公司在被D公司兼并的過程中,由于故意或過失,遺漏了應計入資產負債表的對外債務,使D公司對兼并條件做出錯誤判斷時,如果采用第二種方案——D公司收購A公司的股權,并不影響A公司法人資格的同一和延續,遺漏債務問題只能影響到兼并雙方之間的兼并合同,而不能影響債權人向被兼并企業追索債務的權利。而如果使用第一種方案,合并雙方法人合為一體,存續的D公司對A公司的財產、債券、債務概括性承受,根據民法通則第44條、公司法第175條、合同法第90條規定,D公司有承受A公司債務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不因在兼并時債務是否屬遺漏債務而有所區別。因此第二種方案對于D企業來說更為有利。
對并購方而言,任何并購交易中都可能存在風險,只有對并購交易中的風險有充分的認識,并做好相應的對策,才能有效防范并購風險,保證并購交易的成功及實現并購的目的。
風險一:政府干預
并購不完全是一種市場行為,其中在參與主體、市場準入、經營規模和范圍等方面必然受到有關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的限制,特別是當并購涉及到國有企業的時候,政府干預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購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時會直接關系到并購的成敗。
風險二:目標公司的可靠性
為了確保并購的可靠性,減少并購可能產生的風險與損失,并購方在決定并購目標公司前,必須要對目標公司的內部情況進行一些審慎的調查與評估。在這方面,實踐中突出存在著兩個問題:(一)目標公司的擔保、債權、糾紛等或有負債;(二)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擔保。
風險三:合同風險
企業并購行為往往同時涉及企業的資產、負債或人員等重組事項,其間必然涉及到需要律師起草或審核的大量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這些合同或協議文件是最終確立企業并購各方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的依據,務必需要專業律師從中進行必要的審核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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