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下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召開第八屆服務非公經濟法治論壇,邀請行業協會、企業代表等共同聚焦物流運輸行業經營風險的識別,探討行業健康發展。上海虹口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王宇展,虹口區委統戰部副部長、區工商聯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姜衛,虹口區工商聯黨組成員、專職副主席汪芳芳、上海市國際貨運代理行業協會秘書長李林海等出席會議,上海虹口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陳素琴主持會議。
會上,上海虹口法院發布了《2013-2018年物流運輸行業涉商事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針對物流運輸行業交易各環節參與主體眾多、交易鏈條較長的特點,結合審理過程中涉事企業的典型案例,從合同形式不規范、層層轉委托合同關系不明、關鍵性單據管理失當、延遲、貨損的損失難以證明、經營資質欠缺、員工管理等具體問題入手,總結糾紛形成的主要原因,并對企業的外部合同管理與內部治理兩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文字:朱春葉、郁玥
附白皮書:>>
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物流運輸行業是將社會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各個環節緊密聯系起來的中介體,不僅在商事活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
近年來物流運輸行業愈加受到市場與政府的重視。物流運輸市場呈現蓬勃發展態勢,經濟的全面提升對貨物運輸行業的需求加大,電子商務的成熟和完善帶來快遞行業的飛速成長,國際貿易的深度發展對貨運代理行業也提出更高要求。上海市虹口區堅持高端航運服務功能的發展定位,深化“航運服務總部基地”建設,打造北外灘“上海航運服務”的核心品牌,為對接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不斷努力。值得注意的是,物流行業突飛猛進的同時,所涉及的法律風險也在擴大。為引導物流運輸行業及相關企業減少糾紛的發生,促進整個行業生態、健康、規范的發展,現將我院2013年至2018年涉及物流運輸行業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通報如下。
通過在上海法院審判管理信息系統中對包含“快遞”“物流”等關鍵詞的商事案件當事人信息進行檢索[本白皮書不包括普通自然人非經營性的委托快遞、郵寄、托運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也不包括屬專屬管轄的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和海上運輸合同糾紛。],2013年-2018年我院受理的物流運輸行業涉商事糾紛案件共計451件,其中2013年87件,2014年69件,2015年80件,2016年53件,2017年78件,2018年84件(如下圖),案件數量雖有高低起伏,但總體平穩。
從不同案由來看,運輸合同糾紛和貨運代理糾紛數量高居前兩位,分別為126件和121件,數量總和占比高達54.77%。
除該兩大類案由糾紛外,其他數量較多的案由主要為委托合同糾紛24件,借款合同糾紛24件,倉儲合同糾紛20件,買賣合同糾紛18件,其他合同糾紛25件,其他所有權糾紛16件,可以比較直觀地反映出物流行業涉訴較為高發的環節。
值得指出的是,物流運輸行業所涉商事糾紛中,與公司內部治理有關的糾紛占比也不容忽視,具體體現在,股東知情權糾紛3件、股權轉讓糾紛5件、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1件、公司證照返還糾紛1件、其他與公司有關的糾紛6件、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2件、申請破產清算9件、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糾紛2件、破產債權確認糾紛1件,上述案件共計30件,反映出物流運輸行業中,公司內部治理及市場主體有序退出也是行業企業管理的痛點。(見圖一)
從結案方式來看,判決137件,占30.38%;調解139件,占30.82%;撤訴147件,占32.59%。值得注意的是,物流運輸行業涉商事糾紛案件的調解撤訴率為63.41%,低于我院商事案件同期五年平均調撤率。(見圖二)
(一)糾紛成因的廣泛性和復雜性。
物流運輸行業涉及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配送、信息處理等多個層面,物流活動中不僅包括公路、鐵路、航空、海運等眾多物流的參加者,還包括倉儲經營者、包裝服務商、承運人、托運人、配送商、信息服務供應商等,任一環節的疏漏均可能產生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爭議,故物流服務提供者經常處于雙重甚至多重法律關系中。
(二)法律適用的特殊性和事實查明的專業性。
物流活動所涉及的運輸、倉儲、包裝、信息管理等多個環節都有相應的法律規范,這些法律規范在表現形式上又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各種技術規范和技術法規等不同的層次,部分涉及貨損的案件,因特殊貨物價值的判斷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法官需借助專家輔助人的專業意見以彌補法官專業知識的薄弱和欠缺。
(三)案件調解難度較大。
主要原因:其一,多數小型運輸公司或貨代公司員工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對于法官在辦理案件中重點釋法較難理解,堅持己方意見;其二,被告一方常常沒有固定的居住地點、營業地點,導致送達困難,辦案周期長,或存在一定比例的缺席審理,無法開展調解。
物流運輸行業涉訴成因較為復雜,既有整個物流運輸行業的外部環境因素,也有物流運輸市場各個主體自身因素的存在。我國物流行業缺乏統一的行業規定和標準,行業準入門檻低,加之運輸行業的跨地域性和迅捷性,運費與貨物價值不對稱性及合同雙方當事人降低經營成本的利益驅動等原因,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較高風險。具體表現如下:
1、物流運輸行業合同形式不規范
審理中我院發現,有的物流運輸業務簽訂有正規書面物流運輸合同,有的物流運輸業務不簽訂正式書面合同,而是通過電子郵件、傳真、QQ等方式確認,還有僅憑口頭約定開展業務。甚至在涉及國際運輸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和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中,也存在未簽訂正式書面合同的情形。
近年來,日益頻繁的進出口貿易使得通過航空運輸渠道進行的貨運代理業務逐漸增多,行業本身對于交易迅捷化的特殊要求導致合同項下諸多環節的減省,雙方的合意并非全部書面固定,委托書幾乎均是以傳真或作為電子郵件的附件形式發送。
因該類案件中,委托書是雙方建立貨代關系最重要的依據,在多數案件中甚至成為唯一直接證據,合同簽訂形式不規范常導致糾紛發生時,一旦委托人對傳真件、電子郵件真實性提出異議,如何認定貨運代理合同關系的成立便成為此類案件審理中的難題,不僅當事人難以證明合同關系的建立,法院亦難以依據欠缺規范性的委托書來界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只能憑借多項間接證據盡可能還原案件事實,并在遵循行業操作慣例、符合大眾認知標準的基礎上,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妥善的“事后安排”。
2、物流運輸業務操作流程不規范
隨著物流運輸行業規模的不斷擴大,部分物流企業的業務操作流程缺乏規范,不但影響物流運輸業務的順利完成,同時也導致發生糾紛時,物流企業自身需要承擔較大的責任,典型情況如:
在因貨物簽收手續不規范導致的糾紛中,有的系實際承運人裝貨環節審核不仔細,沒有查清貨物的具體數量,貨物到達目的地后發生數量與托運單所載不一致的情形;有的系實際承運人對收貨人身份審核不嚴格,沒有認真核對甚至不核對收貨人身份信息即放貨,導致貨物被人冒領而丟失;有的系實際承運人未要求收貨人在收貨憑證上簽收,導致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對是否已經收到貨物產生爭議。
上述案件也反映出部分物流運輸企業對委托書、貨物托運單、貨物簽收證明以及運費發票等關鍵性單據的管理上缺乏重要性認識,更未形成制度化的管理規范和措施。
案例一
原告A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訴被告B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貨主與被告簽訂協議,委托被告出運貨物,并選定相應航空公司。后被告通過傳真向原告發送《貨運委托書》一份,約定由原告為被告處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原告將貨提走后向被告出具了簽單人為原告的空運分運單,被告拿到提單后與原告聯系,認為原告對指定的航空公司做了更改。此后收貨人在提貨時發現貨物破損、遺失等問題。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運雜費,被告反訴要求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審理中,被告提供了傳真的《貨運委托書》,其中手寫載明了確認航空公司的內容,原告對此手寫部分內容并不認可但無法提供其留存的委托書傳真件。
【裁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是否在委托書中明確約定了航空公司。法院結合被告與貨主簽訂的協議、被告提供的《貨運委托書》、證人證言及雙方溝通電子郵件內容,認為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原、被告雙方確曾約定由某航空公司承運系爭貨物。原告在該案中盡管提出對手寫確認航空公司的內容不予認可,但未提供任何證據,因此由原告承擔無法舉證的不利后果。
3、部分物流主體經營資質欠缺
審理中我院發現,物流運輸市場除存在具備相關運營資質的物流運輸主體外,還存在一些尚未取得相關資質的小型運輸企業、小型貨運代理公司或者個體戶等在實際從事物流運輸業務。
為規避有關運輸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些物流運輸主體常常通過掛靠正規物流企業的方式承攬物流運輸業務,或者通過委托正規物流企業開具發票、正規物流企業收取一定管理費的方式承攬物流運輸業務。
這些無資質的物流運輸主體往往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運輸車輛的營運能力較差,駕駛員的資質審核也不嚴格,風險承擔能力較弱,在物流運輸過程中存在隱患,易引發行業風險。
審判實踐中,因運輸車輛不符合要求導致貨物毀損、滅失的,因正規物流企業只是車輛登記的名義車主,而負責承擔實際運輸的才是實際車主,當掛靠車輛發生損害結果時,往往出現訴訟主體和責任難以認定的困難,加之運輸過程中還普遍存在轉委托的情況,即合同約定的承運方與實際承運方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托運方的合法權益便更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此外,還有一些起因系駕駛員未盡到必要的保管義務而導致貨物毀損、滅失的,甚至因駕駛員問題發生貨物被盜而產生的糾紛,也多發生在無資質的物流運輸主體實際承運物流運輸業務的情形中。
4、貨運代理行業風險防范機制欠缺
貨運代理一般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處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的合同。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包括訂艙、倉儲、報關、報驗、結算交付雜費等貨運代理人從事的具體業務。案件審理中,我院發現貨運代理行業存在以下問題:
√ 第一,貨代業務層層轉委托,合同關系不明確。貨代行業離不開貨運代理公司,然而貨運代理行業入行門檻并不高,部分代理公司從事的系“搬磚頭”工作,即貨代公司之間委托轉單,從中賺取差價。由于貨運代理市場中層層轉委托現象十分普遍,不僅轉委托過程中貨運代理企業之間產生的糾紛頻發,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貨物運輸的風險,難免導致貨物延誤或者毀損。如在涉及空運的貨代公司委托轉單過程中,有些貨代公司甚至以自己的名義向上家出具空運分運單,扮演了類似“締約承運人”的角色,而一單貨物運輸業務經貨代公司層層轉委托,不僅導致權利義務主體難以確定,也經常因利潤層層分攤而使最終實際承運的航空公司往往并非貨主所要求的信譽較好的航空公司。一旦出現貨損,貨代公司則“退縮”為代理人,將無任何風險的價差費用作為利潤,把風險推給實際承運人即航空公司。
案例二
原告上海C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D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貨主委托被告出運貨物,被告又委托原告處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原告在履約過程中出現問題,收貨人在提貨時發現貨物破損、遺失等問題。原告向被告主張運雜費;被告在向貨主履行了賠償義務后,要求原告賠償其運費損失,雙方就貨代合同風險應由誰承擔發生矛盾致訟。原告認為,貨物滅失損壞未經目的港有鑒定資格的檢驗公司檢驗,缺乏事實依據。
【裁判】法院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即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關于違約的規定,認定原告作為違約方應當對被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盡管本案原、被告雙方均為貨代公司,對運輸的貨物均無直接的利益訴求資格,但在航空貨運關系中,縱容貨代公司躲在“代理人”的面具后面高枕無憂并不利于規范貨代市場、建立誠信的代理關系。
而且一旦貨物出現毀損,如果由貨主直接向航空公司主張,其中層層手續的缺失和貨代公司的高流動性、低誠信度均阻礙了貨主合法訴求實現的可能性,而由貨代公司相互之間承擔合同責任則有利于航空貨運代理合同中風險的合理分配,由代理訂艙的貨代公司直接與航空公司交涉也更為便利。
因此,法院在確認了被告已經向貨主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判決由原告向被告賠償該部分合理損失。值得說明的一點是,盡管原告對貨損提出異議,但其作為貨代關系中的下家,實際上處于提供證據的更有利地位,但其并未提供足以推翻被告貨損證據的材料,故同樣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最終判決:被告D公司支付原告C公司運雜費24萬余元;原告賠償被告損失15萬余元;駁回原告其它的訴訟請求。
√ 第二,進出口代理中貨代不及時交單造成退稅損失多。一般說來,貨主在貨物出口時需制作(出口)報關單以向海關進行貨物出口的申報,鑒于我國在對外貿易中施行出口退稅制度,貨主還需制作出口收匯核銷單,收匯成功后,貨主可以持收匯證明、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和核銷單向國家稅務局申請出口退稅。
根據貨代實務中的操作慣例,貨主通常將報關單、核銷單與其他單證一并交給貨運代理人,貨運代理人代為報關后應在第一時間取得加蓋海關放行章的核銷單和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但是,案件審理中我院發現,由于貨運代理人在完成委托出運事項后未向委托人及時交付核銷單和報關單,委托人因此訴請交付單證或賠償損失。此類糾紛中的原告均為委托人,被告均為受托人。由于這類貨代合同中對交單的履行方式、雙方責任往往沒有明確的書面約定,簽收、交接手續也不盡規范,多是憑操作中的習慣做法進行交易,造成貨方的損失客觀存在,但雙方義務的履行難以舉證,區分責任較為困難。
√ 第三,案件爭議焦點多集中于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由于部分貨物運輸涉及經營地在國外的企業,因此貨運代理企業之間通常選擇通過電子郵件、網絡即時通訊等方式進行業務往來,部分往來記錄甚至涉及外文數據。若貨物運輸過程中因運輸延遲、貨物損害等原因要求損害賠償時,按照民事訴訟舉證規則,當事人需證明損害確已發生且已賠付案外人,而在此過程中,上述相關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是否達到證據規則規定的證明標準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
√ 第四,從業人員流動性大,法律意識淡薄。非正式貨代企業往往就采取掛靠一級貨代的方法,以一級貨代的名義攬貨,出具一級貨代的統一發票,還有一些小型貨代采用“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方法規避管理。公司掛靠雖然常見,但是其中牽涉的法律關系復雜,法律上往往難以辨別過錯,此類案件糾葛頗多,甚至牽涉經濟犯罪的也不在少數。公司出借公章,公章管理制度混亂,經營情況缺乏監督,收支賬目不透明,公司承擔巨大的法律風險。此外,由于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甚至出現貪念利益鋌而走險的情形。
案例三
原告E用品公司訴被告F貨代公司委托合同糾紛
原告委托被告將貨物空運至德國漢堡,但此后被告告知原告由于“海關查驗貨物”導致無法趕上航班,需更改航班并增收代理費10萬元。然而事后被告開具的代理費發票中,“查驗費”為370元,原告認為該批貨物并未經海關驗貨,并認為被告此前行為有假,向被告要求返還多收取的10萬元代理費。
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認該10萬元與海關查驗貨物無關,但是偽造了案外人上海某某貨運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以證明該10萬元代理費的合理性。審理中,法官找到該案外公司了解情況,該案外公司對“情況說明”予以否認,E公司員工同時系該案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承認《情況說明》系其起草并冒用案外公司員工的簽字。
【裁判】原、被告因法院查明被告偽造“情況說明”等,在事實清楚的前提下達成和解并形成調解協議。同時,法院因E公司采取偽造單證、編造事實的行為損害了合同相對方的利益,且嚴重干擾審判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等規定作出對E公司員工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并對E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偽造單據的不誠信經營行為向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 第五,不確定因素較多致使合同履行受阻。貨運代理業務中不確定因素主要發生在進出口報關、訂艙、報檢報驗、繕制單證等環節。報關環節中,有的因報關名稱與貨物實際名稱不一致、貨物類別各國法律規定不一致等情況導致海關扣留貨物或退貨。訂艙環節中,有的遭遇航班臨時突然變動導致貨物不能如約到達目的地。報檢環節,有的由于各國商檢標準不同引發貨物無法通關。單證方面,有的因提單未及時流轉交付給出口方,導致出口方未能按時收回貨款產生糾紛。
案例四
原告H公司訴被告G公司的委托合同糾紛
負責貨運代理的G公司委托H公司出運一票上海至紐約的空運貨物,E公司接受委托后便預定了航班并出具了運單確認書,但航班起飛前幾個小時的深夜,G公司要求取消出運,理由是實際發貨人與國外客戶發生糾紛,要求取消訂單。H公司訴至法院要求G公司賠償因解除委托合同關系而造成的損失。
【裁判】法院經審理后認為G公司雖然作為委托人有隨時解除委托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應當考慮被委托方及他人的利益,并給予合理的處置時間,否則仍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雖經查證,航空承運公司在航班延誤期間低于正常收費標準另行配載了一票貨物,但實為時間緊迫下的積極彌補措施,付出了較大的人力、物力,實際減少并避免了損失的擴大,法院最終綜合考量酌定以H公司支付給航空承運公司運費的50%確定空艙損失,G公司賠償H公司16余萬元損失,并支付H公司代理費3.5萬元。
針對當前物流市場許多工作人員風險意識淡薄、法律知識匱乏的現狀,要通過多種途徑提示其在物流服務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提高其風險意識,并切實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常態化對物流公司、貨代公司等及各類消費群體普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物流市場的各類主體知法守法。
此外,還應在物流運輸行業大力弘揚誠實信用的社會風尚,以實現行業健康向上發展。相關企業也應建立科學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實現企業對自身各項經營業務的監控,完善企業經營風險管控制度,也可就已經發生的案件為例,定期開展學習,以案釋法,吸取教訓,規范員工開展業務的行為。
由于物流運輸行業的專有屬性,國家鼓勵物流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物流運輸行業實行標準化的規范操作模式,目前大型物流運輸企業包括運輸企業、物流公司和貨運代理公司、快遞公司等,采用現代化的規范經營模式,業務操作流程相對比較統一,物流運輸業務的安全性有所保障,但有些企業還應在以下四個方面強化業務規范。
√ 首先,應規范合同管理。為了使合同各方明確貨運代理企業或其他航運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范圍,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航運服務企業的提供服務事項內容或獨立經營事務內容。同時,應對航運服務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范圍進行明確的約定。
√ 其次,應明確轉委托的授權。為了避免貨主在出現糾紛后,對轉委托的口頭許可不予承認,在制作貨運代理合同時,應當書面明確約定,貨主同意貨運代理企業對一定范圍內的具體業務進行轉委托。
√ 再次,應規范合同外的收費。由于物流運輸市場尚待進一步規范,在實際的業務操作中,難免存在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形式,相關企業為了發展、壯大其自身的業務,應當恪守國家法律的規定,在合同以及實務操作中應用合法的收費方式,對于法律規定并不明確的,應當在基本委托合同中說明收費的原因以及計費方法,并在實際業務操作中切實貫徹合同的約定。
√ 最后,應加強程序和證據意識。單證的繕制、記載、交接、簽收對雙方實體權利的實現意義重大,同時,它對各方合同的履行情況也是重要的證據,清晰規范的單據記載和交接對于法院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也有很大幫助。物流運輸企業內部應對運輸單據形成制度化的管理規范和措施,注重提升書面運輸單據記載信息的完整性,完善單據文件的交接、簽收、保管等手續。
物流運輸公司的股東需增強公司獨立法人意識,健全財務制度,尊重和保護公司的獨立財產權。完善召開股東會的程序,對于有些股東知道將要召開的股東會會議可能做出對其不利的決議,躲避簽收會議通知等為股東會的召開制造障礙,公司應在章程中明確記載各個股東的聯系地址、手機號碼,并明確規定公司將開會通知送達各股東確認的地址,即視為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
對于公司的證照適用、管理等必須建立一套規范制度,避免發生爭議時,出現公司證照“下落不明”的怪相。若物流運輸公司發生經營困難時,公司股東應當首先協商,給予對僵持意見的充分考慮和協商時間。如果協商不成,再向法院提出申請。
此外,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尚未惡化到瀕臨破產的地步,只是由于內部決策和管理機制的失靈,使得公司無法自行維持時,應最大限度地維持公司經營,避免貿然進行司法解散,減少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減少浪費司法資源和增加社會成本。
即便進入“執轉破”程序的公司,仍有走出負債困境的機會,如我院首例破產和解案件,即是一家物流公司歷經執行轉破產、清算轉和解兩次程序轉化,最終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履行完畢付款義務,該物流公司在符合破產法框架內獲得重生。
√ 一是進一步發揮工商聯的服務職能,協力共創轄區內良好的物流運輸氛圍。充分調動資源、凝聚社會力量,適時開展研討、培訓活動增強相關企業了解、遵循、運用法律法規的規范意識,引導企業重視內外部誠信管理制度建設,弘揚誠實守信的現代市場經濟契約精神,同時應當強化交易中的自我保護意識,規范交易運作,并及時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二是進一步強化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約束作用,助力物流運輸行業良性發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促進經濟發展、為會員服務、引導會員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依托行業協會、商會平臺,協調部門資源,著力破解物流運輸企業發展難題
來源|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 | 邱悅 轉載來自“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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