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中規定,對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內容包括:平臺連通率、車輛入網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等技術指標,對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結果應作為單位評優、年度目標考核依據。
對重點營運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考核內容包括:車輛入網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平臺查崗響應率、報警處置率等技術指標。
對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考核內容包括:平臺連通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平臺查崗響應率、報警處置率等技術指標。
對考核不合格的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依法責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考核期。整改期內,道路運輸企業不得將其車輛接入考核不合格的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的企業監控平臺(已接入平臺的車輛除外)。
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全面貫徹落實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兵團轄區內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車載終端)及相關動態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班線客車、包車客車、旅游客車、農村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以及其他按照兵團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應當納入動態監督管理的道路運輸車輛。
重點營運車輛是指班線客車、包車客車、旅游客車、農村客運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重點營運車輛應當有效接入聯網聯控系統平臺,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有效接入全國貨運車輛公共服務平臺。城市公共交通汽電車應當由各師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監管。
本辦法所稱兵團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的政府監管平臺(以下簡稱政府監管平臺),是指以計算機系統及通信信息技術為基礎,通過衛星定位技術等手段,實現對區域內的道路運輸車輛車載終端和接入平臺進行管理的信息系統平臺。其主要功能是向交通運輸部部級平臺報送數據,對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監管平臺進行管理,對企業監控平臺進行監管和提供服務。
政府監管平臺包括兵團道路運輸車輛聯網聯控監控平臺(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平臺)和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本辦法所稱的兵團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企業監控平臺(以下簡稱企業監控平臺),是指以計算機系統為基礎,通過接入通信網絡對服務范圍內的車載終端進行管理,并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安全運營監控的系統平臺。主要實現對平臺中運行的車輛實時監控和違法違規行為的報警等服務功能。
企業監控平臺包括道路運輸企業自建平臺(非經營性動態監控平臺)或租用提供動態監控服務的服務商建設的監控平臺(經營性動態監控平臺)。
本辦法所稱的第三方動態監控服務,是指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服務商(以下簡稱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接受道路運輸企業委托為其提供車輛動態監控、駕駛員違法違規行為處置和動態監控數據統計分析的服務行為。
第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第五條 兵團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兵團轄區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與考核工作。各師市交通運輸局按照本辦法,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與考核工作;各師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相關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 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GB/T 35658)。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視頻平臺技術要求》(JT/T 1077)。
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具備接收并處置限速預警、超速報警、疲勞駕駛預警報警、凌晨2-5點違規運營預警報警、不按核定線路及軌跡數據異常報警、設備故障報警、設備掉線報警、設備監控異常、駕駛員不規范行為分析預警報警、防碰撞主動安全預警。報警信息及警情處置情況均應保存并提供查詢統計及各類數據報表等功能。具備危險路段、管控路段、異常天氣提醒播報等事前預警提醒服務功能。
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使用經國家測繪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正版電子地圖,符合地圖數據加密要求,具備道路運輸車輛分段限速預警功能。其中,全國地圖數據最少應包括四級功能道路數據,自治區(兵團)行政區域內最少應包括五級功能道路數據,并根據道路實際限速要求標注不同車型的速度限制數據,且每年至少更新兩次。
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符合《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GB17859)要求,達到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安全標記保護級)及以上要求;數據在線存儲時間不得少于365天,備份數據存儲時間不得少于730天,備份數據恢復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
(三)《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809)。
企業監控平臺應滿足與政府監管平臺通過通信運營商端到端專線實現互聯互通的要求,并上報車輛動態監控數據且不得具有任何修改原始數據的功能或接口。
(四)《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信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
政府監管平臺將同時接收企業監控平臺和車載終端上報的數據,并對數據進行比對,由企業與服務商監控平臺負責對車載終端下發控制指令;應當按規范要求,向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部級平臺實現數據的實時上報;應與道路運政系統實現數據實時交換和相互校驗,確保營運車輛基礎數據的準確性;不接收未取得備案資質的監控平臺上報的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第七條 安裝在道路運輸車輛上的車載終端應當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信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
(三)《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
(四)《汽車行駛記錄儀》(GB/T 19056)。
(五)《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視頻終端技術要求》(JT/T1076)。
(六)具有智能視頻監控報警功能的,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技術規范(暫行)》。
第八條 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在兵團所轄區域內開展動態監控服務工作前,應向兵團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依法取得備案資質的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可在兵團范圍內開展道路運輸車輛聯網聯控動態監控業務;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再次進行審批、報備。道路運輸企業依法自建企業監控平臺的,不得對外提供動態監控服務。
第九條 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開展動態監控服務前,應向兵團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
(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基本信息表(見附件2)。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企業監控平臺相關證明材料。
(五)車載終端相關材料。
1.車載終端生產廠家授權代理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承擔車輛前置安裝車載終端售后服務,應提供車輛生產廠家出具的售后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代理的車載終端產品型號、性能參數清單。
3.車輛出廠時安裝的車載終端應提供隨車附帶的相關安裝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4.車載終端安裝、維護規范以及使用說明書。
(六)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1.服務場所資料和服務人員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或租用合同,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技術維護人員和監控人員名單及社保繳納證明。
2.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辦公場所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租用辦公場所的,租用合同有效期不少于3年。
3.在其開展業務的縣級或地市級行政區域內應具備監控大廳和相應數量的監控座席,具有7×24小時有人值守的服務電話,監控值班人員數量與服務車輛數按1:1000的比例配備,且最少不得少于3人。從事車載終端安裝和售后服務支持的技術人員數量與服務車輛數按1:500的比例進行配備,但最少不得少于5人。
4.在新疆境內應具備《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714 ) C級及以上要求的自主產權計算機機房,并提供計算機機房建設方案及驗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采用設備租用或托管方式的,其租用或托管設備必須部署在B級及以上計算機機房內,提供租用或托管機房證明、租用或托管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支撐系統平臺運行的所有硬件設備的物理地址須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
5.企業監控平臺安全等級保護(三級)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具有正版電子地圖授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8.與道路運輸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范本。
9.其他體現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通過備案的,兵團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車輛動態監控運營商備案決定書》(見附件3),備案證有效期限為2年。未通過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備案人。
第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企業監控平臺,或使用符合條件的經營性動態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小(微)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擁有50輛以下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貨運企業或個體經營者)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接入貨運車輛公共平臺,由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進行動態監控。
第十二條 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應根據道路運輸企業的不同需求提供動態監控服務,但至少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提供7×24小時的專業監控人員監控值班服務,確保車載終端實時在線且正常穩定運行。不能保持實時在線且正常穩定運行的,及時通知道路運輸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并通知駕駛員到指定地點檢修。對所服務的道路運輸車輛運行過程和駕駛員駕駛行為過程、駕駛員預警報警信息實行7×24小時不間斷采集、處理、上報和分析。
(二)及時向所服務的道路運輸企業報送超速駕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的線路或時限行駛以及運行時不在線等違法違規車輛信息,其報送頻率不得少于每日一次。
(三)每月5日前向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上月違法違規行為匯總排名表。
(四)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人員進行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4小時的應用培訓。規范安裝車載終端,對車載終端進行定期巡檢,其中班線客車、包車(旅游)客車、農村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車載終端,應當每年進行不少于兩次的巡檢,其他道路運輸車輛的定期巡檢每年不少于一次。巡檢期間應當對駕駛員進行車載終端使用培訓,防止發生意外屏蔽信號或損毀設備情況的發生。巡檢記錄應當由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車主簽字,并至少保存兩年。
對道路運輸企業報送的企業監控平臺和車載終端故障,應當在2小時內響應,24小時內排除故障,特殊情況下可延時到48小時內排除故障;車載終端48小時仍不能排除故障的,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應當使用備品備件予以更換并向政府監管平臺提交書面證明。
(五)建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分析報告制度,分別編制車輛動態監控工作日報、月報、季報、年報等,及時處理監控發現的問題、總結工作經驗,提出改進措施,形成閉環管理。
(六)配合事故調查。道路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和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車輛動態監控相關數據,如實提供車輛動態監控數據;車輛安裝車載視頻設備的,還應提供視頻資料。
第十三條 車載終端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道路運輸企業、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應當按車載終端安裝規范進行安裝;屬出廠前安裝的,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應當按照規范或與汽車生產廠家的維護協議進行調試接入。
(二)車輛出廠前安裝符合標準的車載終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拆卸、更改配置或重復安裝。
(三)接駁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視頻監控功能的車載終端;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班線客車、包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在出廠前安裝具有智能視頻監控報警功能的車載終端。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企業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2人;車輛數超過2000輛的,每增加500輛車增加1人。
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熟悉動態監控系統的使用和動態監控數據的統計分析,經企業或委托具備培訓能力的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
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駕駛員違法違規行為動態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6個月)和行為規范等,建立各類管理臺帳。建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警示制度,在所屬道路運輸車輛運行期間進行實時監控,并通過監控平臺向駕駛員及時發布氣象、路況、違法違規等預警提醒服務和提示信息。
監控人員應在企業監控平臺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基礎資料等信息,并及時更新。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設置疲勞駕駛的限值,以及核定運營線路、區域及夜間行駛時間等,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設置疲勞駕駛的限值,應當符合客運駕駛員 24 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 8 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 4 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 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 20 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 80%的要求。
道路運輸企業應依法設置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組織部門,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聯網聯控企業監控平臺,對本企業的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分析和處置,并按要求向主管機構職能部門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信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設立車輛動態監控專項資金,用于保障車載終端安裝、維護,監控平臺建設、維護,人員培訓、安全教育以及應急演練等支出。租用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監控平臺的,應當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服務費用。
不具備條件的可采取委托、聯合等方式,或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的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的動態監控平臺,對本企業的道路運輸車輛進行動態監控,且必須簽訂監控服務合同,明確約定雙方責任義務。嚴禁使用考核不合格的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提供動態監控服務,嚴禁使用非法的代理商提供車輛接入和其他服務。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可委托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對所屬車輛開展第三方動態監控服務,但不因委托而改變企業的動態監控主體責任。
提供第三方動態監控服務的應符合監控值班人員數量與日在線車輛數按1:100的比例配備,且最少不得少于2人。區域服務監控大廳監控車輛日在線數超過2000輛的,第三方動態監控人員每增加500輛車增加1人,且應具有和兵團或上級政府監管平臺進行音視頻互動的能力。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與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通過合同約定的形式,明確由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實時、準確地提供駕駛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動態監控信息。企業應當及時對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提供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提供的監控情況,建立企業內部監控管理臺賬。
根據合同約定專職為道路運輸企業服務的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動態監控人員視同道路運輸企業專職動態監控人員配置。
道路運輸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委托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對所屬車輛進行動態監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托指定的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進行動態監控服務。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實時掌握車輛超速、疲勞駕駛、凌晨2-5點違規運營、不按核定線路及軌跡數據異常、設備故障、設備掉線、駕駛員不規范行為分析等報警運行狀態信息并及時處理,落實駕駛員違法違規行為告知、獎懲制度,并記錄存檔。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或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監控人員應當為駕駛員提供危險路段、管控路段、異常天氣提醒播報等主動預警服務。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違規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嚴懲重罰。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或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
第二十一條 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道路運輸企業應積極配合兵團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相關監督檢查活動,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及時反饋整改結果。
第二十二條 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應當對監控車輛每日進行運行情況統計報表(統計區間24小時),統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車輛總數、上線車輛數、入網車輛數、停運車輛數、離線車輛數、平臺連通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違規違法車輛數、違規率等,并將報表以日報、周報、月報、季報和年報的方式報送至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企業。
第二十三條 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應根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求提供所需的車輛動態監控數據和相關報表等。嚴格遵守相關保密制度,不得違規泄漏、刪除、篡改監控車輛的歷史和實時動態監控數據。
第二十四條 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應建立救援、應急預案,承諾提供監控服務應急保障,適時開展監控服務應急演練,定期向所屬道路運輸企業提供系統操作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 依據《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考核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道路運輸車輛聯網聯控監管考核采取系統自動統計分析為主、現場情況抽查為輔的形式;考核對象包括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企業和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
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利用政府監管平臺中的相應功能對本轄區內重點營運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對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內容包括:平臺連通率、車輛入網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等技術指標。對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結果應作為單位評優、年度目標考核依據。
對重點營運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考核內容包括:車輛入網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平臺查崗響應率、報警處置率等技術指標。
對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考核內容包括:平臺連通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平臺查崗響應率、報警處置率等技術指標。
第二十七條 對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現場抽查考核內容包括:
(一)兵團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印發的有關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政策、法律、法規等文件執行和宣貫情況。
(二)道路運輸車輛聯網聯控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和培訓學習情況。
(三)道路運輸車輛聯網聯控監管業務辦理和執行情況,包括車輛基礎信息準確率、車輛檔案完整性、業務流程規范性等。
(四)本辦法規定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八條 對道路運輸企業現場抽查考核內容包括:
(一)有關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政策、法律、法規等文件學習、執行情況。
(二)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包括:安全生產機構設立、道路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7×24小時監控值班臺賬、企業監控平臺運行維護管理、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及統計分析制度執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制度執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與考核獎懲制度執行等情況。
(三)本辦法規定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九條 對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現場抽查考核內容包括:
(一)有關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政策、法律、法規等文件學習、執行情況。
(二)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包括:道路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7×24小時監控值班臺賬、企業監控平臺運行維護管理、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及統計分析制度執行、各類違規違法信息統計報表執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與考核獎懲制度執行等情況。
(三)開展動態監控業務的分支機構或服務網點、人員配置等情況,包括:管理人員、值班人員、技術維護人員、安裝售后服務人員、值班熱線電話等。
(四)車輛數據保存及保密制度執行情況。
(五)兵團、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企業要求的其它內容。
第三十條 考核周期分為月度、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進行,年度考核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月度考核平均值為年度考核評分。
第三十一條 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到道路運輸企業和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開展現場抽查工作一次。
第三十二條 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記0分:
(一)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或道路運政信息系統中車輛屬性數據的。
(二)在道路運輸車輛聯網聯控指導、監督、考核和培訓等工作中,因玩忽職守、故意刁難、不作為或不按法律法規亂作為而引起道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或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舉報或投訴經查實的。
(三)在道路運輸車輛聯網聯控指導、監督、考核和培訓等工作中,以任何形式利用職權或行政手段強制道路運輸企業或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接受任何非企業責任以外的有償監測服務或購買相關安全生產專用設備而引起道路運輸企業或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舉報或投訴經查實的。
(四)未按規定要求和審批流程,擅自商用化動態監控數據或導致動態監控數據泄露的。
(五)其它嚴重違反動態監控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的。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考核結果信息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安全評估的內容,作為道路運輸企業線路招標和新增運力等業務管理的重要依據。考核不合格的道路運輸企業納入重點安全監管對象,依法責令整改。
對考核不合格的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依法責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考核期。整改期內,道路運輸企業不得將其車輛接入考核不合格的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的企業監控平臺(已接入平臺的車輛除外)。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月度考核記為不合格,停業整改1個月,整改期內停止登記表和核查表申領業務:
(一)考核總成績不合格的。
(二)現場抽查不合格的。
(三)軌跡完整率、車輛上線率單項成績未達到95%的、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超過5%。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記為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企業監控平臺或車載終端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三)破壞車載終端或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車載終端信號的。
(四)未建立或未有效執行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的。
(五)未對動態監控記錄、警情處置記錄、駕駛員違法違規及不良駕駛行為處置信息、各類數據統計分析等形成日報、月報、年報臺賬的。
(六)設置技術壁壘或制定不合法合規的合同條款、制度,阻礙或不配合車輛正常轉網的。
(七)一年內累計三個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八)重復安裝動態監控車載終端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動態監控規章制度的。
第三十六條 已取得備案資質的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進行為期一個月的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兵團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告(示)停止道路運輸車輛接入,其監控平臺上已接入車輛在公告結束后60天內完成轉網;逾期政府監管平臺不再接收該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上報的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一)倒賣偽造備案資質、車輛審驗核查表、新車入網登記表,依據監控服務合同未提供監控服務的。
(二)使用未備案的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對所屬車輛進行動態監控。
(三)第三方動態監控服務商不遵守相關保密制度,違規泄露、刪除、非法倒賣、篡改監控車輛的歷史和實時動態數據。
(四)惡意設置技術壁壘,阻礙車輛正常轉網的。
(五)依據聯網聯控考核管理規定,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的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控工作一年內出現三個月考核不合格或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定期檢查中,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出現三次整改不到位的情況。
(七)在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擔安全生產責任而受到處罰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動態監控規章制度的。
第三十七條 已取得備案資質的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兵團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告(示)停止道路運輸車輛接入,其監控平臺上已接入車輛在公告結束后60天內完成轉網;逾期政府監管平臺不再接收該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上報的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一)實際運營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與備案材料不一致的情況。
(二)對不能正確履行動態監控職責的第三方動態監控服務商要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在動態監控工作中使用非法代理機構,惡意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
(四)受道路運輸企業或服務地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的。
(五)主要負責人或動態監控人員對動態監控管理制度、政策法規學習不到位的。
(六)其他違反動態監控規章制度的。
第三十八條 給予撤銷備案資質的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納入兵團交通運輸信用考核體系。
第三十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在公示結束后次月內,將已取消備案資質的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上的所屬車輛完成轉網,限期結束后政府監管平臺不再接收該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上報的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第四十條 兵團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考核結果予以通報,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道路運輸企業的考核結果予以公告。考核結果應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被考核單位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考核單位申訴,由考核單位進行核查;考核結果有誤的,應及時更正。
第四十一條 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充分發揮政府監管平臺的作用,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并將其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工作,嚴肅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應定期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的道路運輸企業和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進行聯合懲戒。
第四十三條 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可向道路運輸企業或社會化監控營運服務商以及相關責任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被監督檢查的道路運輸企業或社會化監控營運服務商以及相關責任人應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情況。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在辦理車輛新增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由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審核合格的,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人員應將審核材料存檔備查,作為核發道路運輸證件的條件之一:
(一)《兵團道路運輸車輛安裝車載終端信息登記表》;車輛出廠時已安裝車載終端的,應提交《兵團道路運輸車輛出廠前安裝車載終端信息登記表》。
(二)車載終端安裝情況的彩色照片,照片應載明車輛外觀、車載終端型號及安裝位置等信息;車輛出廠時已安裝車載終端的,只需提交隨車附帶的《車載終端安裝證明》。
第四十五條 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辦理車輛年度審驗業務時,應根據道路運輸企業出具的《兵團道路運輸車輛聯網聯控核查表》在政府監管平臺中對車載終端及接入企業監控平臺的應用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審核人員應將審核情況填寫在表中對應欄內,并將審核材料存檔至車輛檔案中,審核不合格的,不得審驗道路運輸證件。
第四十六條 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車載終端,或已安裝車載終端但未能在道路運輸車輛聯網聯控監管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或審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0號《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各師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監督檢查時發現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0號《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道路運輸車輛聯網聯控監管平臺或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或監控人員未有效履行監控職責的。
第四十八條 各師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監督檢查時發現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車載終端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教育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發生同類違反規定情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0號《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或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由各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0號《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未按照規定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道路運輸車輛通過車載終端實行監控的,由車籍地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之規定,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隸屬于從事道路交通安全的企業,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或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本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或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或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道路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監控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或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車載終端的安裝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二)未對車載終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三)使用淘汰、危及生產安全車載終端的。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企業或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管理措施的。
(二)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拒不執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中道路運輸企業或社會化監控運營服務商所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是指能夠保障道路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的各類規章制度、專用監控設備、專業監控和維護人員以及企業監控平臺等。
第五十九條 出租汽車和城市公交汽車等城市客運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終端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兵交發〔2019〕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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