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快遞領域的保價制度與運輸保險有異曲同工之處,且二者均關系著在發生貨損后寄件人能否得到全面賠償,本文著重探討兩者之間的有關問題。
一、《快遞暫行條例》規定了快遞企業的保價告知義務和保價、未保價賠償原則
《快遞暫行條例》第21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該條規定明確了快遞企業的保價規則告知義務,同時規定了告知的時間節點為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
第27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該條明確了保價和未保價貨物的賠償規則,確立了未保價貨物的民事賠償法律依據。
以上兩個條款將保價和保險兩個問題串聯起來,讓我們可以將其放到一個視野范圍內充分的分析和研究。
二、保價
保價,是快遞服務業對貴重物品的一種價值約定。通常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時,由寄件人向快遞企業做出需要對貴重物品保價的意思表示,快遞企業評估后做出是否同意的承諾。但實際操作中,通常為寄件人自行告知保價金額,快遞員收取保價費,快遞企業很少對運輸貨物的價值進行評估。縱然已經保價,發生貨損后,仍然會存在極大的爭議。司法實踐中,因為保價問題產生了很多的郵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1. 貴重物品需要事先聲明
經查閱多家快遞企業運單,發現各家快遞企業對貴重物品的判斷不完全一致。有的將價值超過5萬的定義為貴重物品,有的將價值超過2萬的定義為貴重物品,有的將價值超過1000的定義為貴重物品。
對貴重物品,不同的快遞企業有不同的價值判斷,也從側面凸顯了各類快遞企業承擔風險的能力。但幾乎全部的快遞企業,都要求上述貴重物品在寄件前向快遞企業聲明,且多數快遞企業都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快遞暫行條例》也明確了寄件人的貴重物品聲明義務。
2. 保價是寄件人的權利,也是快遞企業的服務
首先,保價是寄件人的權利,可以選擇保價也可以選擇不保價。保價的目的是準確確定快件的價值,為后續可能發生的理賠提前做好價值認定。
其次,保價也是一種快遞企業提供的服務,保價的快件將會更容易獲得快遞企業的重視或采取不一樣的運輸保護措施。當然,寄件人換取保價服務的交換物是支出一筆保價費用。
最后,保價行為、保價費的收取、保價快件的運輸規范、以及保價貨物發生損失后的處理,均由快遞企業自行完成。
3. 保價貨物發生損失后的理賠處理
根據上述《快遞暫行條例》的規定,保價快件發生損失后,按照快遞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在通常的快遞運單中,都會載明具體的保價賠償規則,發生快件損失后按此約定進行理賠處理即可。
但在快遞實務中,保價快件發生損失后,快遞企業通常并不會直接按照保價金額一次性支付寄件人從而了結案件。而首先要確定保價貨物的真實價值,故此需要寄件人提供相應的價值證明;證明快件的真實價值與保價金額之間是否存在不一致,從而確定是否存在不足額保價的情況,進而評估實際的賠償金額。
保價快件發生損失的情況下,寄件人應當著重收集并準備如下資料,以便能有效地向快遞企業發起理賠程序:快件真實價值的證明資料、快遞運單原件、收件人拒收或注明快件損失情況的運單原件、保價費和快遞費支付的證明資料等等。
三、保險
保險是運輸領域轉移風險的有力金融工具,是運用較多的風險管理手段,對運輸領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保險與保價最大的不同點是:保險是金融服務,是由獨立第三方來承接風險的風控工具。從保價到保險,是社會化精細分工的產物,彰顯了專業事交給專業人做的理念。專業保險人,具備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和制度,可以更好地對快件損失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實現了快遞企業專注自身主業的發展。
1. 傳統快件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寄件人,保險合同的主體是寄件人和保險人,并未涉及快遞服務企業
保險實務中廣泛使用的郵包險和郵件快遞保險,本質上是貨運險。被保險人通常為寄件人,保障的是寄件人的損失,與快遞企業并無直接關聯性。快遞企業通常提供購買保險的渠道,背后通過代理人平臺與保險人對接,快遞企業收取相應的手續費,在寄件人交付快件時可以選擇是否投保。該種操作模式與傳統的貨運險并無差異。
同時保險合同的主體是寄件人與保險人,保費由寄件人支付,賠款由寄件人或指定的其他人接收。這幾乎就是傳統貨運險在快遞行業的應用。
考慮到快遞行業的實際情況,寄件人對投保的熱情并不高,該險種的銷售情況沒有傳統貨運險樂觀。
2.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這是《快遞暫行條例》增加的對快遞責任險的明確說明。當前保險實務中,暫未發現有保險公司經營此險種,尚需等待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表述,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應當屬于與郵包險和郵件快遞險不同的險種。其主要保障主體為快遞企業,而并非寄件人。其主要承保的風險為快遞企業應當承擔的快件賠償責任,是典型的承運人責任險,只是這里的承運人變更為快遞企業。
筆者以為,在當前寄件人投保郵包險熱情不高的情況下,通過保價和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相結合,可以較好的轉移快遞企業的風險,降低其運營成本,大力推進快遞行業的發展和進步。
同時,該險種的保險合同主體為快遞企業和保險公司,也有效的避免了大量個人客戶投保。保險人只需與快遞企業對接,即可獲取大量的保險業務;同時通過對大量數據的分析,可以讓保險人對快遞行業的風險狀況做出專業判斷,更好的調整保險方案,滿足快遞行業需求。
可以預見《快遞暫行條例》的生效,會給快遞行業帶來新的活力和市場前景。同時,與此相關的上下游產業鏈和服務行業也必將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我們拭目以待。
作者簡介:李曉曦,2011年上海海事大學研究生畢業,取得海商法方向碩士學位。2011年至2017年,任職于兩家世界500強財產保險企業。從事船舶、貨運等保險領域相關工作,積累了豐富的保險、物流、海事等案件處理和法律實務經驗。2017年加盟上海博群律師事務所。
此文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物流沙龍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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